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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伦理道德之区别

发布时间:2016-05-14 11:03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角度看,伦理道德不是一种自然的和永恒不变的社会观念,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的;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特质的社会现象。道德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各有其特点。上个世纪的历史己经见证了传统伦理道德原则以及相应的观念教育和实践日趋衰落,逐渐被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产生的现代伦理道德原则所取代。在建构现代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今天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现代物质文明和文化背景之上的,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原则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原则存在着经济基础、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质的区别。


  一、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不同


  传统伦理道德存在的基础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与外界的交往和联系不大,他们之间人种单一,在血缘和地缘上相互联系。有着血缘关系的人们拥有共同的财产,以情感、共同的习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回忆为纽带;其中最重要的是父子关系,因为任何社会关系都必须有一个权威,父亲正是家庭中的权威,他对子女负有生产生活上的指导指挥的责任。地缘关系是由居住地相近产生的,它是乡村中家家户户间的关系。仅仅是居住地相邻、公地以及各家土地的相连就使得他们必须有一些联系,而且各家各户之间会有详尽的了解。而为了强化这种关系,会有一些被特别确定和神圣化的村庄习俗。生活在这种“礼俗社会”(费孝通语)中,人们之间十分了解熟识,而且说着相同的语言,有着相同的生活方式。权威者(父亲、村长等)和服从者的关系是:一方是全面的指导,一方是全面的依从,权威者具有更大的自由和荣耀,而服从者的自由和荣耀则相对较少,因此存在着不平等。另外,这种社会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在这种关系中,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己基本上被先天决定,因此是不自由的。“人们离这种关系越远,他们就越作为相互独立的具有自由意志和能力的人相互联系和作用,’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详论的人际关系就是这种类型,只是说,这种类型不是中国社会的专利,而是在欧洲、乃至全世界曾经或者正在存在的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状态。


  现代伦理道德是以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注重社会资源的流动和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个体之间具有明晰的私人产权,并以契约关系相联结。“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重要条件,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意味着每个人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个是我的以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契约关系成为私人权利的主体间关系。法权高于任何的政治权威、经济权威和人格权威,法律是私人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法治原则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原则。社会重视个性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追求与实现,并通过法律对这种个体利益与价值进行确认和保护,客观地突破了地域、民族或国家的壁垒,在人们之间建立起最广泛、最普遍,以交换关系为主导的人际交往。这种特有的联系方式及其魅力把人们联系起来,在很大的范围内参与竞争、寻找合作伙伴、建立各种组织。谁要想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取得优势,谁就必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依靠个人的努力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不仅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依赖关系,调动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还有力地促使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独立个体的生成,强化人的主体意识;不仅为人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平等的机遇和条件,而且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


  二、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伦理道德是建立在以人的伦常秩序为主体文化的基础之上的。人文精神主要表现在注重社会的人格,而不是注重个体的人格,人们习惯于将人看成是群体的分子,不是个体而是角色,并且认为人是具有群体生存需要、有伦理道德自觉的互动个体。它重视道德主体的内在目的和品性人格的完善,是一种以自律为约束的良心主导型心性伦理。这种伦理认为,只要主体遵循道德规范,按照道德原则塑造自己,安伦尽分,反躬内求,便可达到人格完善及精神提升的境地。人性中具备道德的一切要素和可能,道德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自主的选择及自我的努力,而非外力所能左右。这种伦理倾向实质上是立基于血亲家庭和家族宗法关系之上的,其核心是个人的主观意志,缺乏真正健康的普遍化的意志基础。“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伦理实践的方式,似乎并不能达到普爱的理想,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在一对一的实践方式中,自我永远是伦理实践的中心,推爱也必须由己出发,道德修养也必先'反求诸己’,以己为中心的推爱,无论在事实上或理想上都跳不出差序的格局。”但是这种内倾性并不突出个体的地位:个体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其价值标准是伦常秩序。为达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摆脱现实的物质利益的束缚,“存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去追求内心的完善;另一方面,外在的行为必须符合于“礼”,即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这种注重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长幼之序、朋友之信等伦常秩序的思想倾向在维持社会稳定协调的同时,也严重地压抑了人的自由自主意识,使人们崇拜地位和权力,不利于独立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现代伦理道德正如埃利亚斯所描述的是整体性的,不同的构成要素、部分之间能够集结为一体,实现整合,共享、普惠是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传统社会里个人所明显呈现出的原子式自由和无序在现代社会得到化解,他们所具有的是一种更为个性化的或个人化的社会性,并与现代社会具有了一致的理论品性。在这种意识中,个人及其品性是独特的、唯一的,因为它来自于对现代社会的整体、和谐的期待,独立性和理性成为个体道德价值的核心内容。个体人的尊严与权利是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点,并以从个体中抽象出来的道德去建立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完全独立,是规则、制度和法律将他们联结为一个公共的团体。“个人及其相互依赖和关联不再是指那种永恒的非历史性质,而是有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也就是说,个人间的这种关系能够表达和体现现代社会的整体性、和谐性,是现代社会的结构性总体特征的重要表现。更为具体地说,现代社会是一个系统的人为工程,通过规模性的组织设置以及这些设置的相互依赖和关联而组成的结构性集合体;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单位行动的组成部分,具有体现和达成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目标取向、行动计划的职能。团体对团体是公众,个体对个体也是公众。人们有着非常强烈的公众意识和公共意识。公共与个人有着严格的界限。公事要公办,当然私事要私办。个人不能假公济私,也不能损公肥私,更不能将公共物品据为己有。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系统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施,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基本目标就会得以大面积地实现。


  三、践行伦理道德的行为方式不同


  传统社会里,人们是按照“差序格局”,来维持社会伦理秩序的。个体总是把自己放在一个群体(伦理群体)中来看待自己,从而确定自己行动的“差序格局,尽管按费孝通先生所说,在这种差序格局中,个体的行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但这只能说明个体行动的出发点。其实这种行动出发点的依据从根本上说是伦理性的道德。所以在传统社会里,社会的和谐基本上是建立在群体对个体的消解之中的。群体是个体生活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群体的伦理道德命令,或者说群体的宗法伦理命令就是绝对命令。因此,在以群体为出发点的差序行动结构中,血缘关系成了行动的主要参照系,社会行动被赋予了浓郁的感情色彩。在社会互动或交往中,人们首先考虑的是感情上的亲近性,考虑的是对他人感情的关心、体谅和爱护,情感成了人生第一需要。在交往中人们不仅重视情感,也特别相信情感,只要有了情感关系,再难的事情也会变得好办多了。生活中的感情化,虽然使社会形成了一个富有人情味的和谐社会,但由此也给社会发展中的正义和效率带来了无穷的变数。比如,当人们希望能获得更多利益和更高地位时,他们不是通过公平竞争和商品交换,而是拐弯抹角套感情,“他们交换其他东西:动听的语言、谦恭的态度、对某人的服务和奉承、送礼等。法律、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情感面前都是可以融通或变通的,当然也应具有人情味。


  由于法律制度在感情面前的苍白,人们的思维方式往往重视先例,偏重于从过去的惯例和周期性发生的事实中引申出一套基准规则。深受传统道德影响的人一般都将先人的典籍看成是不可挑战的权威,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总是受到典籍的强烈制约,难以实现突破和创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连君子都在各种规制面前不敢越雷池一步,更何况普通的平民百姓!这种畏天命、畏名人之言、畏先人之法,表现了一种对传统的盲从,缺乏一种反传统的独立意识和创新精神,这种强调经典权威的保守态度和尚古思想限制和束缚了人的自由思维和个性展现,这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大相径庭的。


  现代社会里,人们是按照“团体格局,’来维持社会伦理秩序的。现代社会,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存在,任何物品或产品也都被认为是各属于其所有者的,这就使得交换及其代表的社会关系(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的契约性关系,以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源于私人权利的主体间关系)成为社会上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交换中两个人的意愿因为互利性结合在一起,一个交换的发生乃至成功,意味着某物品具有了一种社会价值。因此,交换的意愿是一种社会性的意愿。人们之间通过交换逐渐发明了一种公共一致性人格和意志,每个人只有服从这种公共一致性人格和意志,才能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同时现代社会所表现的分散的、个人的和特殊的利益要求,也可能会引发矛盾与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公共关系出色地创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生活的自由度与透明度,并使武断与专制得以减少和避免,民主政治得以有效运作,市场经济得以繁荣发展。然而,这一切无不需要公共关系与道德联姻为前提。因此,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国家才能有效地协调和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社会成员在利益需求和契约、规范协调下形成了一种尊重其他个体存在、并愿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建设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开放性和宽容性,它促成了社会成员集体行动的自觉性,弥合了社会内部分歧,进而避免了诱发冲突与矛盾的可能。


  在现代社会,公共精神既要从市场经济交往与实践中培养和习得,又要通过制度安排和社会机制加以引导和弘扬,是社会成员与政府互动的集中体现。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自我判断而参与或加入某个社会群体或集团,拥有自己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这种社会参与的自愿化是以高度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为前提的,并有助于社会成员个体责任观念的强化和自我管理习惯的形成。对于政府而言,应当在深刻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态度,对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强公共道德建设,增强道德调控机制,同时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践行公共服务的理念,在公共事务上尊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在开放性参与、商谈、对话与争论中培育和弘扬公共精神,营造一个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高效、正义、宽容的现代和谐社会。


                              王贺锋

                      (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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