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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产资源勘探的开发与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6-09-08 14:40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主要环境问题,对制约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详细探讨,最终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环境保护对策,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前言

 

  众所周知,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所构成的矛盾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与环境保护间的一系列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环境保护的一些有益的对策,以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主要环境问题

 

  2.1 改变原有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必要占用和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在土地被破坏的同时,生活在土地上的动植物都将受到致命的影响,同时,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也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另外,矿区的尾矿库还会影响局部地貌稳定性,造成局部地区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危险。

 

  2.2 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

 

  矿区的开采面积一般较大,由于矿产的高价值,当发现矿产后,肯定会对原来上部的农田、牧场等进行破坏,同时,采矿矿区形成的尾矿和地面塌陷,也会对耕地等造成较大影响,周边土地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后也很难在生长出植被,而失去耕地和牧场的农牧民要生存,压力又会转嫁到其他的土地上,导致大范围的土地功能退化。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土地外,采矿排出的废石、废渣不仅侵占了大量土地,而且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3.3 矿业“三废”对环境造成污染

 

  矿产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随意堆放将严重影响周围的水质,矿产冶炼过程中排除的废气、粉尘等形成酸雨,也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土壤土质恶化。矿石等固体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

 

  4.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很多地区的矿山多位于低山丘陵或戈壁高原地带,风蚀、水蚀严重,加上干旱的气候水文条件,矿区自然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矿区因开釆引发的主要地质灾害有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土地盐渍、沙漠化、水土流失等。地下釆矿在地下形成巨大的采空区,造成的地层破裂、塌落,地表下沉,诱发开裂、崩塌、滑坡、地震等地质灾害,带来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浅谈矿产资源勘探的开发与环境保护


  3 制约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

 

  3.1制度、政策供给不足及技术设备落后

 

  (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补偿主体与被补偿主体以及补偿标准的界定等研究较少,对于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注较为缺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

 

  (2)财税政策不合理。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环境问题的治理。需要开征生态税,制度性地征收和使用,以充足补偿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平衡和良性循环。

 

  (3)矿产开采许可制度不完善。环境许可证作为矿山开采前必经的法律程序,其明确矿业主在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责任和特殊要求,但由于许可证要求主要针对技术方面的,使得矿产在开采完毕后无视对采煤区造成的塌陷、水和大气污染。

 

  3.2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

 

  (1)环境监管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制度的缺陷,并没有达到限制矿产开采的目的,同时很多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环境监管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成为制约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2)环保行政监督管理职权的冲突。目前主要的监督管理制度仍是粗线型的,存在矿产资源管理政出多门,权力配置纠缠不清、矿产资源管理内容遗漏、职责空缺以及在矿产开釆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关系,依照目前的行政管理内容尚不能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有效的监督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问题。

 

  (3)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社会参与缺失。我国矿业资源在管理的手段主要采用直接管制为主,最多辅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手段。公众参与意识的薄弱,使得在利益的驱动,出现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此外,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不完善。因此,引导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生产管理,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监督非常必要。

 

  3.3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

 

  (1)缺乏偿还历史环境欠账的资金机制。造成巨大的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欠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治理和恢复跟不上造成的破坏,更谈不上偿还历史欠贩问题,导致环境问题越积累越多、环境越破坏越严重。

 

  (2)缺乏具体的生态补偿标准。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多种,但均没有涉及生态补偿问题,没有明确补偿主体的认定、补偿标准的确定等。

 

  4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对策

 

  4.1 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的原则

 

  (1)责任单位负责制的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不但要为污染和破坏行为付出代价,而且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鼓励大家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这一原则,明确了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

 

  (2)可持续发展原则。矿产资源开发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实现资源型城市的长远发展

 

  (3)效率原则。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必须坚持效率原则,杜绝乱采乱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现象。同时,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原则还体现在促进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证资源开发业的再生产上。

 

  4.2 源头控制

 

  (1)建立健全矿业权许可制度和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在制定制度过程中,需从环境的现状出发,通过完善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区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矿产开发过程中的制度保障,对于在开发矿产资源中要占用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赔偿应当以市场经济的定价方法来计算地价、支付地租。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以做到有法可依。

 

  4.3 矿产开发全过程管理

 

  (1)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体制。目前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环保法力度的薄弱,无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健全执法保障体系。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监督体系。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保证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保证能使公民使用到完善的现行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2)严格落实资源开发的资源补偿规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既要做出有利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还要对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实行相应的补偿,国家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矿产开采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有效地治理。

 

  (3)完善财税政策。需建立“环境财政”制度,将环境财政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框架之中,强化政府的环境财政职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生态补偿力度。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可考虑征收生态补偿税。同时也可通过运用金融手段替代传统的政府投资行为,有利于加强环保投资的宏观调控,减轻地方财政负担,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4.4 终端治理

 

  (1)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经验,综合统筹生态环境建设,正确评估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和强制,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2)实现生态补偿参与方式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涉及到多个主体,只有政府单一主体参与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疏漏。应建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建立起完善的基金使用机制。要充分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3)深入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对于已建矿山和新建矿山,应按照其矿产品产量或者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提取交纳保证金。对于土地复垦投资机制而言,主要的评估内容有土地复垦的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的技术经济评价。

 

  5 结语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有力指导之下,在相关企业及个人的不懈努力研究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一定能够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环保、高效的开发之路。

 

  作者:黄学兵 冯镜权 吕小军 来源:建筑与文化 201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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