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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群体事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4 09:36

论文群体事件研究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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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跪求 群体性事件类型分析 参考文献 希望权威一点并且具体一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划分若干类型。。如根据引发和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的规模,可将其分为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主体的结构状况,可分为同质性群体性事件、集群性群体性事件和混合型群体性事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可以分为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经济性群体性事件、激情性群体性事件和涉外性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的表现形态,分为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和非暴力型群体性事件;按照事件有无准备状况来划分,可分为偶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预谋性群体性事件等等。
摘自:曹孔超:《群体性事件研究——以公安机关预防处置为视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求有关美国(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又叫集群行为)的统计数据、分析和相关论文

1967年底特律暴动,又称为“第十二街暴动”,发生于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这场骚动于1967年7月23日星期日早上开始,当时警方扫荡一间位于第十二街和克莱尔蒙特街交界的无牌酒吧,支持者及旁观市民与警方发生冲突,并进一步演变成美国史上最多人死亡的暴动事件之一,事件持续5日,其破坏性超越1943年发生的种族骚动。
密歇根州州长乔治·罗姆尼为尽快平息暴乱,下令密歇根州国民警卫队进入底特律,以及要求总统林登·约翰逊派遣陆军入城。这场暴动导致43人死亡,467人受伤,超过7,200人被捕,以及超过2,000座建筑物受破坏,仅次于南北战争期间,纽约城的征兵暴动[1],以及1992年的洛杉矶暴动。事件当时也成为当地多份媒体的报道焦点。
1992年洛杉矶暴动(1992 Los Angeles riots)也被称作1992洛杉矶内乱(1992 Los Angeles Civil Unrest ),是指洛杉矶在1992年发生的一系列动乱,其导火线为1992年4月29日陪审团宣判四名使用过当武力殴打交通违规的黑人罗德尼·金的警察(3名非拉丁裔白人和1名拉丁裔美国人)无罪释放,导致上千名在洛杉矶的非洲裔和拉丁裔上街抗议而引发的暴动。此事件造成约10亿美金的财产损失,约53人在事件中死亡,数千人受伤。[1]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首位华裔女市长、时任洛杉矶官员的陈李琬若曾亲自前往暴动现场向群众及电视新闻网观众发表“人痛己痛”谈话,呼吁各族裔维持和谐。

石墙暴动,又名石墙事件(英语:Stonewall riots),是1969年6月28日凌晨发生于邻近纽约市、格林尼治村中的石墙酒吧,一连串因警方临检而爆发的自发性暴力示威冲突。石墙暴动常被认定是美国史上同性恋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导之迫害性别弱势制度的实例,亦成为标志着美国及全球之同性恋权利运动发迹的关键事件。
1950与1960年代,美国的司法制度仍严重歧视同性恋,其程度甚至更甚于某些华沙公约组织国家。美国早期的同性恋团体试图使同性恋者被社会所接受,并支持给予同性与异性恋者无冲突的教育。然而,1960年代末几年争执不断,许多社会运动发酵运作,包括美国黑人民权运动、1960年代反主流文化运动及反战示威。这些背景因素,加上格林威治村自由的风气,成了石墙暴动的催化剂。

日期 地点 理由 经过
1959年5月 洛杉矶 抗议警方的骚扰 LGBT人士因警方的骚扰而与其在常有扮装皇后与男妓聚集的“库珀的甜甜圈”(Cooper's Donuts)发生冲突。在警方逮捕三个人之后(其中包括作家约翰·里奇(英语:John Rechy)),其他示威者开始向警方丢掷甜甜圈与咖啡杯。洛杉矶市警立刻呼叫支援并展开更大规模的逮捕行动,但约翰·里奇与其他被拘捕的两人却趁乱逃脱[5]:1–2。
1964年9月19日 纽约市 抗议同性恋者在美军中的待遇 由兰迪·维克(英语:Randy Wicker)(Randy Wicker)组织的一小群示威者在白宫街募兵中心(Whitehall Street Induction Center)前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以抗议军方泄露记录同性恋者性向的兵役记录,致使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这次行动普遍被视为美国第一个同志游行[6]:xvii。
1964年12月2日 纽约市 抗议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疾病 四名男女同性恋者对支持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的精神分析学家提出抗议,并用十分钟反驳他的论点[6]:xvii。
1965年4月17日[3]:270-4月18日[7]:208 华盛顿特区、纽约市 抗议美国与古巴的同性恋政策 同性恋者在1965年4月17日与4月18日时分别到白宫与联合国总部[2]:167抗议古巴政府将国内的同性恋者关进劳改营[7]:209。
1965年4月25日 费城 抗议餐厅拒绝为同性恋服务的行径 在杜威餐厅(Dewey's Restaurant)的经理拒绝为一群他认为是同性恋者的顾客提供服务后,约150名示威者在餐厅外静坐以示抗议。示威者中有四人被逮捕并遭控“行为不检”的罪名,其中还包括詹纳斯协会的同性恋平权领袖克拉克·波拉克(英语:Clark Polak)(Clark Polak)。数名协会的成员参与这次的静坐行动并与餐厅老板为拒绝服务一事进行谈判。有三名示威者更持续静坐抗议直到5月5日[8]。
1965年5月29日 华盛顿特区 支持同性恋权利的保障 东岸同志之友组织(ECHO)组织的十名示威者(7名男性与3名女性)在白宫前进行抗议[9]:68。这是接下来一系列示威行动的第一场,其它的示威地点还有国务院、五角大厦与美国国民就业委员会(英语:United States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United States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7]:209。
1965年7月4日 费城 一般游行 1969年以前,ECHO每年都会组织示威者在独立厅游行,这项活动后来被称为“年度提醒”(Annual Reminder)[10]:130。
1965年9月26日 旧金山 声援支持同性恋的牧师 三十名示威者聚集在恩典座堂(Grace Cathedral)前声援因参与LGBT人士与宗教界人士的对话平台“宗教与同性恋者理事会(英语:Council on Religion and the Homosexual)”(the Council on Religion and the Homosexual)而受到惩罚的牧师罗伯特·克罗姆利(Robert Cromey)[11]:114。
1965年10月23日[12]:636 华盛顿特区 支持同性恋权益的保障 最后一次在白宫前举行的抗议活动,因为示威者认为在白宫前进行抗议已经失去效用[13]:104。
1966年4月21日 纽约市 挑战纽约州同性恋者饮酒禁令的合法性 平权运动者迪克·里斯奇(Dick Leitsch)、克雷格·罗德韦尔(英语:Craig Rodwell)(Craig Rodwell)与约翰·蒂蒙斯(英语:John Timmons)(John Timmons)试图挑战纽约州禁止酒吧和餐厅供应酒精饮料给已知同性恋者的法令,并带着记者准备揭露他们遭到拒绝服务的窘境。在前往数家酒吧并揭露他们为同性恋者的事实后,他们最后被一间刚遭到突袭的同志酒吧“尤利乌斯(英语:Julius (New York City))”(Julius)拒绝供酒,尽管里斯奇向纽约州酒类管理局(英语:New York State Liquor Authority)(State Liquor Authority)的控诉并未使该单位采取行动,纽约市人权委员会仍宣布这样的歧视“不能继续存在”[14]:46–47。
1966年5月21日 纽约市、费城、华盛顿特区、洛杉矶、旧金山 抗议美军对同性恋者排斥 同性恋团体在军人节时于全美各大城市展开游行,在洛杉矶甚至出动15辆汽车组成车队,这次活动被视为是第一个同性恋骄傲游行[9]:42[15]:221[16]与北美同性爱组织会议(英语:North American Conference of Homophile Organizations)(North American Conference of Homophile Organizations)第一次大会的前身[9]:42。
1966年7月18日 旧金山 抗议餐厅的骚扰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径 约25名示威者聚集在康普顿餐厅(Compton's Cafeteria)前并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以抗议新任经营者找侦探社(英语:Pinkerton National Detective Agency)与警察骚扰同性恋与跨性别者顾客[17]:109。
1966年8月 旧金山 抗议骚扰行为 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顾客发起康普顿餐厅暴动(英语:Compton's Cafeteria riot)(Compton's Cafeteria riot)以抗议警方的持续骚扰,餐厅与附近地区都受到程度不一的破坏。第二晚更多来自同性恋社区的示威者加入暴动的行列,甚至还越过警戒线砸毁餐厅的玻璃[17]:109。
1966年9月 芝加哥 抗议新闻媒体的忽视 在《芝加哥太阳报》与《芝加哥论坛报》这两家平面媒体忽视甚至拒绝马太辛协会刊登广告的请求后,该协会的芝加哥分会对这两家平面媒体发起抗议行动,并设置路障阻挡报社员工的进出。在事件发生后,《太阳报》的专栏作家欧文·库普西内特(英语:Irv Kupcinet)(Irv Kupcinet)在他的专栏里报道了这次的抗议事件,但并未提及他之前的报道同样受到抗议者的抨击。而《论坛报》则没有作出任何报道[18]:62。
1967年1月1日 洛杉矶 抗议市警突袭同志酒吧 洛杉矶市警在除夕夜时突袭同志酒吧“黑猫”(Black Cat Tavern)与“新人”(New Faces),造成黑猫酒吧的酒保与数名顾客受伤送医。此举立刻引来数百名群众聚集在日落大道上与黑猫酒吧外抗议[7]:210。
1967年2月11日 洛杉矶 声援城市中其他的少数族群 在同志酒吧“潘朵拉的盒子”(Pandora's Box)老板的组织下,约200名LGBT人士、40多名嬉皮与其它经常遭受警方骚扰的次文化团体聚集在稍早发生过突袭事件的黑猫酒吧示威抗议[19]:25。
1968年3月17日 洛杉矶 抗议市警的诱捕与骚扰行为 两名扮装皇后“公主”与“公爵夫人”在时常有警方前来骚扰与驱逐LGBT人士的格里斐斯公园举办圣帕特里克节的庆祝派对,约有200名男同性恋者参与[7]:210。
1968年4月23日 纽约市 抗议将同性恋视为一种精神疾病 哥伦比亚大学的同性恋者同盟打断一场正在讨论同性恋的精神医学会议并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9]:67。
1968年5月30日 洛杉矶 一般集会 同性恋团体在格里斐斯公园召开同性恋大会[19]:26。
1968年8月[5]:159 洛杉矶 抗议市警对同志酒吧的突袭行动 在两名顾客被逮捕后,酒吧老板李·格雷斯(Lee Glaze)带领其他顾客到警局保释这两名遭逮捕的顾客,并在警局周围围满在附近花店买来的鲜花[20]:180。
1969年4月 旧金山 对解雇同性恋平权运动者的公司进行抗议 在新闻工作者吉尔·惠廷顿(Gale Whittington)因出柜而导致他被国家船舶公司(States Steamship Company)解雇后,一群同性恋平权运动者组成“同性恋解放组织”(Committee for Homosexual Freedom,CHF),并连续几周在每个上班日的中午12:00-13:00对该公司的旧金山分公司进行示威抗议,并设置路障阻挡人员进出[21]:53。
1969年5月[19]:32 旧金山 抗议解雇同性恋员工的企业 在淘儿唱片(英语:Tower Records)(Tower Records)解雇同性恋员工法兰克·德纳罗(Frank Denaro)后,CHF立刻对该公司进行为时数周的示威抗议,直到法兰克·德纳罗复职为止[22]:61。此外他们也在喜互惠公司(英语:Safeway Inc.)(Safeway)、梅西百货与旧金山联邦大楼(英语:San Francisco Federal Building)前进行示威游行[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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