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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20:03

德国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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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德国经济发展的几个因素
  关键词:德国 经济发展 体制创新 理论创新

  key words: Germ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novation in system, innovation in fundamental theory.

  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德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点,指出德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在于它根据自己的传统和国情进行了经济生产方面的体制创新和基础理论方面的创新,所以能始终保持自己经济方面的活力。

  Abstracts: this thesis analyzed some factors in German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cessions, pointed out that the vigor of German economy based on its innovation in modern production system and fundamental academic research.

  现代德国是欧洲最重要的国家,并两次给世界带来了战争的灾难。尽管德国发展模式在政治方面的失败令人感到十分惋惜,但对德国人始终能够在经济方面保持异乎寻常的活力,学者们普遍持一种赞赏的态度。德国人在基础理论,重工业,化学,精密仪器,以及军事武器制造方面的成就,都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么,德国人为什么能够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期内,无论在何种体制下,都能始终保持自己的经济活力?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分析了以下几个影响德国经济发展的因素,或许能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些有用的素材。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发展

  工业化以前的德意志以农业为主,且处于分裂状态——保持德意志的分裂一直是英法等大国外交政策的主要目标。而德意志的分裂的确对德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坏的阻碍作用,但这种作用在德国统一后便转化为推动工业化的巨大动力,德国社会中所有要求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力量迅速地占领了德国的政治舞台。其资本投资率在1850年前后估计只有5%,在1850-1860年间则增长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70年代则为12.5%。

  不过,与英国相比,德国没有因为工业的发展而牺牲其农业。一旦如美国这样的国家其农产品开始威胁德国农业的基础——谷物市场时,德国政府便使用关税等方法对农业进行援助。虽然这种保护是由于物价引起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上涨才使用的,但它却使德国的农业能够在迅速工业化的时代从新的农业发展中获益,并能稳步地发展。在德意志帝国建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的谷物和马铃薯的产量几乎增加了一倍。产量的增加部分地来自耕地面积的增加,但主要还是其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的结果。根据统计,1878-79年间的产量与1901-1910年间10年间的平均年产量进行比较,平均每公顷小麦的产量从1.35吨提高到1.86吨,黑麦从1.06吨提高到1.63吨,土豆从7.11吨提高到13.51吨。

  尽管农业部门在不断地吸收新技术以利于农业部门的现代化,但工业化过程中的农村人口流失问题依然产生了。如同其他工业化社会一样,农村生活逐渐失去了它的吸引力。一场离开土地的大逃亡开始了,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不断上升,这种变化的原因十分简单:城市需要劳动力,工资也在不断地提高,人们自然向往令人愉快的城市生活环境。下表显示了这种人口变化的趋势:

  各部门就业人口变化表;

  年代
  就业人口百分比
  农业和林业 42.2 33.9 30.3 25.0 24.6 11.4
  工业和手工业 35.6 39.9 42.3 40.8 42.7 48.3
  商业、交通和服务业 22.2 26.2 27.4 34.2 32.7 40.3

  当然,西方学者尚无法得出十分精确的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自从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工业和农业已经交换了它们在德国经济生活中的相对地位——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而农业日益下降成为一个国民经济中的小伙伴。

  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容克将自己的土地作为自己的财产并不断地扩大,但他们不再将土地租给农民,而是雇佣自由劳动力做工,这使得很多新技术有可能被应用,这些技术的应用使德国的农产品产量有了很大的增加。从1820年至1875年,小麦和黑麦的产量翻了一倍。 同时,德国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下表可以看出这种变化:

  德国经济结构图:1850-1913。

  各行业在国内生产所占的份额(马克) 各行业所雇佣的从业人口
  1850/4 1870/4 1910/3 1849/58 1878/9 1910/13
  农业 45.2 37.9 23.4 54.6 49.1 35.1
  工矿业 21.4 31.7 44.6 25.2 29.1 37.9
  运输 0.7 2.1 6.4 1.1 2.0 3.6
  服务 30.0 25.0 20.5 19.1 19.8 23.6
  住房 2.9 3.3 5.1
  总计 9.6百万 15.7百万 45.6百万 15.1百万 19.4百万 30.2百万

  德国工业中的传统行会势力强大,真正的职业自由在1869年后才开始出现,而德国的传统行会和手工匠的地位并未被替代,结果形成了德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另一个特点,即“双重经济”的特点。即便在1870年,手工匠人与产业技术工人的比例仍然是一比一。

  因此,德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村未受到如同英国圈地运动那样的冲击,农业人口是逐步地离开土地,加入城市的就业大军的。同时,城市的工业构成也十分复杂,并非单一的现代工业经济。这种逐步演化,多种性质行业并存的现象,尽管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但保持了社会在转型时期的基本稳定,有利于德国人将自己传统的精细作风融进新的行业中。
  二,以铁路建设为龙头的工业化进程

  德国现代工业的基础逐渐形成后,从19世纪中期起,产生了一批大公司,它们是德国现代工业的标志,尽管德国的大公司形成的速度极快,其形成过程与英国和比利时等国却没有什么不同。最初都是从纺织部门开始,因为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毛织业也慢慢采取了现代的模式,但其对整个经济结构的转轨影响不大,主要是棉织业和丝织业在机械化的进程中取得了最大的成功。而手工业尽管落后,但也坚持到了80年代,才被迅速出现的大公司所取代。

  与英国相比,德国的经济起步有十分明显的不同,英国在农村中劳动力解放是与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发生的,并为工业化所需要的市场购买力作好了准备。但德国的农业由于技术落后,农业生产率没有提高,因此农村群众的购买力也没有相应的增加。结果,在德国推动工业化的动力与英国相比是来自完全不同的方向,即来自铁路建设方面,也就是来自工业本身。由于德意志关税同盟把德国大多数地区联合成了一个统一的销售区,鼓舞了国家和私人企业主进行必要的投资,开发这一地区的交通并将其联结起来,这样才能使它真正成为一个现代化的资本雄厚的经济区。1841年,著名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在反复强调一个好交通网对一个国家富强的意义以后又写到:“关税同盟和铁路系统是联体双胎,同时出生……有相同的精神和意识,它们相互支持。”“价廉、迅速、可靠、定期的客货运输是把国民财富和文明推向四面八方的最强大所杠杆之一。” 同这位学者一样,鲁尔区的企业家哈尔科特也认为,铁路是一国财富的源泉,是一种为整体利益克服局部利益的团结精神的开路先锋。铁路建设确实是卓有成效的实行工业化的真正的发动机。1835年7月7日,德国开通了第一条客运铁路,1850年,德国的铁路已经有6000公里。

  德国的工业化大跃进是随着1840-50年代铁路网的修建和鲁尔地区发现巨大矿藏而开始的。铁路的修建带动了钢铁工业、煤矿工业与机械工业。德国的煤矿从1820年的1.3百万吨增至1850年的5.1百万吨,到1913年的190百万吨,加上87万吨的褐煤,几乎占了整个欧洲大陆煤产量的三分之二,生铁在1826年超过了10万吨,1867年超过一百万吨,而到1913年超过了13百万吨。钢产量从1870年的126000万吨增为1913年的17.6百万吨。生产组织的规模很大,很现代并具有很高的效率。例如,1900年时至少有24个鲁尔的煤矿的年产量超过了500000吨,1902年,德国平均每个钢铁工厂的产量为75000吨,而英国仅为40000吨。

  铁路是德国比法国发展得更快的一个部门,而且这种发展是在全德统一之前就开始的。所以德国铁路的特点是有很多小的中心,而不是如同法国那样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规划和基础。

  德国的这种特点反倒成为它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有利的因素,因为它的铁路完全是以经济为目标而发展起来的,以民族的需要而迅速发展。政府规划建设,私人也进行投资,两者的共同投入加快了德国的铁路建设的速度。德国铁路的大规模建设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前后经历了30年左右的高速度发展,这种铁路发展对德国工业革命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德国的工业革命……看来是随着铁路作为主导部门的不平衡发展。” 铁路投资作为国民净投资的比例在1851

德国有关碳纳米管研究论文主要发表在哪个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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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

  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

  (一)法典论争

  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

  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

  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

  (三)潘德克吞法学

  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

  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

  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

  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

  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

  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

  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

  (一)自由法运动

  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

  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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