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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8 12:52

马克思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学习心得感悟

求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读后感,4000字左右,最好自己写

一、对韦伯“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解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它并非一个普遍性的原则或者方法论,而仅仅是社会科学领域需要遵从或者提倡的原则。在韦伯那里“社会科学”是指对事实的思维整理,与其相对的是“社会政策”:对理想的阐述,要发表意见。尽管韦伯试图清晰界定这两个区域的边界,“尽最大的可能防止让人把讨论与科学混同和混淆起来。” 因为,如果混淆了讨论和科学,即混淆了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那么“科学就不再具有发言权了”, 因此,“科学不偏不倚的第二个基本戒律就是,在这样的场合里任何时候都要向读者们(我们又要说,首先是我们自己)澄清,事实上以及在什么地方思维着的研究者停止说话以及希求着的人开始讲话,在什么地方论据诉诸理智以及在什么地方它们诉诸情感。” 尽管如此,韦伯最后承认如此这般划定边界还是很难实现的,“经常将对事实的科学讨论与评价的理想思考混淆起来,这是我们这个专业的工作的一种虽然始终最为流行,但也最为有害的特征之一。”

为什么划定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边界会如此困难呢?笔者认为如此这般的划定边界其实是在划定“真理”与“意见”的边界。人类社会有没有真理?还是根本就是意见之争?因此,对于自然界来说存在某种观点和判断是真理(规律),人们一般不会有很大的质疑,但是在由自由意志的人组成的人类社会,说某种观点是真理具有普遍性,就总觉得不那么让人信服。比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我们会怀疑这不过是柏拉图的一家之言,其实就是他个人的意见而已。

韦伯对于“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区分要放置在近代理性主义或者说近代科学出现之后的大背景中。近代科学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世界:手表、手机、电视机、电脑等等;还改变了我们的精神世界:科学通过它所提供的世界图景改变了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如日心说、进化论、基因理论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注重事实与逻辑、力求客观的科学精神或者科学方法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观。科学接管了古代哲学自负的工作,因为哲学试图为世界提供一个理性的整全解释,但同时科学把心灵留在了外面,没能为这个世界做一个善恶好坏的判断。

笔者对于近代理性主义的看法是:唯我中心主义导致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的二元对立,同时由于近代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一些学者不仅认为自然界遵循某种“规律”,人类社会和历史同样存在着一种因果规律性的原则,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探究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

我们读韦伯或许得不出上面那种鲜明的观点,但是,笔者个人认为韦伯提出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分,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点意思在里面。社会科学的边界是事实,而社会政策的边界是价值,事实与价值无涉,在事实领域我们可以保持价值中立原则,只要对事实进行说明和整理即可,而不需要越界诉诸于情感进行价值判断。打个比方,当你面对一块石头时,说“这是一块石头”是社会科学干的事情,仅仅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当你说“这是一块好石头”时,这就进入社会政策领域的边界,是一种价值判断。

对人类社会本身进行事实和价值的界分与近代出现的主客体二元对立有同构性,是近代科学对人类社会的入侵,至于如此这般的划分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或划清事实和价值的世界合不合适、可不可能的问题,暂且存而不论,等进一步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之后再对此进行分析。

接下来,笔者认为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必须要搞清楚“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韦伯认为:“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具体地来说,我们希求某种东西,要么是由于它自己的价值,要么是把它看作服务于最终希求的东西的手段。首先,手段对于给定的目的的适当性问题,是绝对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那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笔者对韦伯关于目的和手段的论述的理解是:手段本身没有价值,因此不值得某人希求,手段只有与目的相连之后,它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才会成为人们希求的东西;手段对应于社会科学,而目的对应于社会政策,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价值,因此,价值中立或价值阙如原则得以成立,并且存在这个原则是对社会政策(特别是经济上)的任何一种纯科学探讨的前提条件。换一种说法就是当确定某一目标之后,选择哪一种手段实现之前的目标也是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为了达到成果X,Y是唯一的手段;或者在B1、B2、B3的条件下,Y1、Y2、Y3是唯一的或者最有效的手段。”

与此同时,手段的合理性(合目的性)并不能证成目的的合法性。一旦对于目的和手段的权衡进入到社会政策的领域,“就不再是科学的一种可能任务,而是有希求的人的一种可能任务:他根据自己的良知和自己的世界观在有关的各种价值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简单讲就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目的,我选择某个手段,于此种手段相伴随的必定有某种后果和某种代价,而权衡后果和代价就不再是科学能够做到的事情,科学只能指出合乎目的的手段有哪些?同时说明选择其中的某种手段,伴随着哪种后果与代价,至于最后做出何种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也应该由做出选择的人自己来负责。

二、对“价值中立”原则的评价
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无论对西方还是中国的学术研究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同时对于这个原则的认识和评价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上面对“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做进一步阐述之后,能够屏蔽掉一些对于“价值中立”原则的粗浅偏见,同时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原则,它可以用来批判学术界存在的意识形态化研究。

国内外的学者中不乏很多人被意识形态或者权力体制所绑架,甚至有的人丧失了学术研究本应该有的高贵和骨气,自愿迎合甚至拜倒在权杖之下。韦伯所处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这种现象,或者这种现象是任何时代都会存有的,而当下这种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回去看看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的最后重申:“这里当然既不阐述也不维护这种评价立场或者各种可能的评价立场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仅仅要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那么,职业‘思想家’特别应当明确的责任就是:面对当时盛行的各种理想,哪怕是最崇高的理想,都要在个人能力的意义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必要的时候还要‘反潮流’。”

与此同时,笔者不得不说,价值中立原则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是值得推崇和遵循的,它本身的理论假设就存有问题,同时,如果果真按照这种原则来行动,很有可能会出现价值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三、世界是事实的总和
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论预设是事实与价值领域的二分,认为存在一个事实世界和一个价值世界,但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 与此同时,陈嘉映老师在《事实与价值》一文的开篇就认为:“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简单说就是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存在一个事实的世界与一个价值的世界,事实本身就有价值,因此世界还是一个价值世界,价值无涉不可能出现,就像人们批评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一样,也就是说价值中立原则是不可能实现。

为了更好地理解“世界是事实的总和”必须先明白出现的一个关键词:“事实”,那么“事实是什么”、“事实与价值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事实与事情不同,事实是从实际发生的事情截取而得,事情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因此我们总是说某件事情发生了什么什么样的变化。而事实却是静态的,事实它不发生,也不发展、结束或改变。有的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它并非事实,这时我们不说“它曾是事实”,而说它“曾被当作事实”。

陈嘉映老师认为“事实”这个词有很强的证据含义,我们确立事实,是为了解释什么,证明什么。他把事情比作树木,把事实比作木材,认为“我们从林林总总的事情那里选择、截取事实,为某种看法提供证据。”事实的主要身份是证据,事实是判断和论证的理据,它因此已经有了价值,我们也的确经常说到“获得了有价值的情报”“发现了具有重大价值的事实”。

之后,陈嘉映老师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人们常常说的“事实本身并无价值”两种意思:从宽泛意义上说事实本身并无价值,可能是说它只具有工具价值,与工具价值相对的是本身就具有价值,但是什么东西本身就有价值呢?换句话说终极价值是什么?好像这个世界只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从较为具体的意义上,人们把事实和价值分离开来,大概是要说明,无论你持有何种价值观,事实还是那个事实。我们需要事实,因为事实不依附于特定的解释,也就是说,它的理据价值不单单属于某一种判断、某一种论证。这时候,“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话所说的就是:事实对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是中立的,即所谓“价值中立”。

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倒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我们有时需要把一些事情从流变不息又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中切割出来,确立为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在特定的意义上,事实与价值相分离。

四、危险的价值中立原则
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严厉地抨击了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价值中立”就是用“技术”取代传统的道德决断:彻底放弃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的关切。而当“技术”成为现代的时代精神之后,技术理性拥有绝对的权威,而此时仍不关涉价值好坏,即不区分“善恶”,那么很容易造成类似法西斯主义式的极权政权。

施特劳斯对韦伯也有批判,主要是针对韦伯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其实也就是“价值中立”原则。施特劳斯认为韦伯就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的论述中存在历史相对主义的因子,“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那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施特劳斯连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都不放在眼里,对其极力批判,更何况他在韦伯那里看到了相对主义。施特劳斯认为根据当时的当地的具体处境判断目的在事件上是否有意义是一种价值相对主义,放弃了善恶好坏等道德判断,很有可能导向道德虚无主义,会给法西斯主义等提供洗刷罪恶的借口。

但是韦伯对此还是有所防范:他不仅给价值中立原则划定了范围,还明确说手段合乎理性并不能证成目标的合法性,在社会政策上根据价值中立原则,按科学的方法得出来的手段并不能说明政策本身的正确性,对于选择此种手段造成的后果和代价需要选择的人负责。因此,施特劳斯和施米特眼中名叫“价值中立”的凶猛野兽,韦伯早已给它套上了枷锁,它并不能肆意而为。但是,韦伯本人给它戴的铁圈牢固吗?在施特劳斯他们看来肯定是不牢固的。

关于马克思的论文 只要500字就够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唯物论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继承和发展了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它的主要理论来源是辩证法和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两大组成部分,实践概念是它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内容是把唯物论与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起来,形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来源:

K.马克思和F.恩格斯创立的学说。包括科学世界观、社会历史发展学说、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理论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工人阶级政党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一词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学说的总称在马克思在世时已经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末法国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中曾广泛使用,但内容受到歪曲,马克思对此提出尖锐批评。恩格斯在80年代初开始使用“马克思主义”一词,并在1886年专门作了说明。

马克思主义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资本主义矛盾激化和工人运动发展的产物。以《共产党宣言》的问世为标志 。它吸收和改造了人类思想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特别是18世纪中叶和19世纪上半叶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果。它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英法空想社会主义。此外,法国启蒙学者的思想和法国复辟时期历史学家的阶级斗争学说,也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19世纪科学技术的新成果,特别是细胞学说的确立,能量守恒和转化规律的发现、进化论的新发展为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自然科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

一、哲学史上的革命变革
马哲的诞生是当时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和哲学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19世纪40年代的欧洲,资本主义已经进入较高的发展阶段;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孕育成熟的无产阶级,欧洲无产阶级正从一个自在的阶级逐渐成长为一个自为的阶级,工人运动兴起需要科学理论指导;这一时期自然科学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三大科学发现(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达尔文进化论)是对当时欧洲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概括和总结,是对人类哲学思维中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传统的批判继承与创造性的发展。
为马哲的创立作了理论上的准备
直接理论来源:
以亚当 斯密和大卫 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特别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19世纪法国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基佐、米涅、梯叶里关于阶级斗争作用的论述;19世纪初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英法空想社会主义学说; 德国古典哲学,主要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实践的观点是马哲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的原则是马哲的建构原则。
马哲从实践出发去反观、透视和理解现存世界,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实践去理解。
马克思把自己的哲学对象规定为作为现存世界基础的人类实践活动,把哲学的任务规定为解答实践活动中的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从而为改变世界提供方法论。
马克思第一次把实践提升为哲学的根本原则,转化为哲学的思维方式,从而创立了以实践为核心和基础的崭新形态的现代唯物主义。
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机制。实践观点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主义的锐利武器,而且是同旧唯物主义的分界线,并由此终结了传统哲学。

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

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
唯物论 辩证法
唯物主义自然观 唯物主义历史观
存在决定思维、物质决定意识、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这是一切唯物主义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是唯物的、辩证的,也是社会的、历史的。马哲在实践的基础上揭示了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从而正确地、彻底地解决了哲学地基本问题,把唯物主义贯彻到底。

四、批判、开放和不断发展的学说

批判性是马哲的基本精神。批判,是破旧立新,以新物质代替旧质,是实践的内在要求。
实践作为人类的基本存在方式,是人对外部自然的一种否定性关系。
马哲同时代的步伐保持密切的联系,以强烈的历史感和责任感,严格依据实践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及时修正某些被实践证明业已陈旧的个别观点和结论,以保持和发展自己学说的科学性、真理性;同时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鲜明的党性原则,对来自各方面的反马克思主义的和其他的错误观点和理论,进行毫不含糊的批判与斗争,指导现实以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并在同各种错误的批判和斗争中丰富和发展自己。
马哲是开放的理论体系,不仅要吐故还要纳新。马哲的理论活力来自实践。是对以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成果的批判继承,随着发展会不断总结新经验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内容及其相应理论形式。
马哲是不断发展的,把马哲看作是活生生的发展的学说,使之永远同实践和科学的发展相一致,反对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绝对化和僵化的倾向。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功能:

一、现时代的思想智慧

马哲是现代最先进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时代的思想智慧。
1、 反思功能。
反思既是对思维对象的反复思考,又是对思维本身的反身思考。反思首先是反复思考,是对思维对象的再思、三思、多思。反思具有反复思维和反身思维的双重含义,是思维之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辩证统一。
2、概括功能。
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的理论反映,在概括各方面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哲学意义上的包括人在内的世界图景。
3、 批判功能。
马哲以一种批判的态度对人与世界现实关系作出评价。要改变世界,就必须对现存世界持批判的态度,在对现实的批判中确立作为现实之否定形态的理想,再通过实践把理想转变为新的现实。辩证法意义上的批判不是消极的否定。
4、 预测功能。
哲学立足于现实,又面向未来,引导着我们从现在走向未来。它可以从大体上把握人与世界关系的发展趋势。哲学的预测不同于具体科学的预测,它更带有宏观整体性、综合性、概括性的特点。
二、人生的根本指南
科学的人生观是马哲即科学世界观的组成部分。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个方面。
人生观就是对人生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对人生观起根本指导作用的是他所信奉的世界观。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人生观就是在马哲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对社会所尽的责任和所作的贡献。努力为人民服务,无私把自己的一切智慧和力量贡献给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是人生最大的价值和意义。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人生观的核心。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是正确实现人生价值的思想前提,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人生观不可或缺的内容。要树立和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人生观,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自觉性,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马哲既是认识世界又是据以改造世界的伟大精神武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中共的思想路线。只有解放思想,才能防止、打破思想的滞后或僵化,使主观思想不断与新的实际相符合,真正做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和保证,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基础和目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既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性。
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马哲的根本方法。
我们只要坚持和按照马哲所固有的科学本性和逻辑来理解它,对待它,就能在处理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真正地和充分地发挥它的巨大社会功能。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最高抽象。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地指出人与世界的关系实质上是以实践为中介的人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关系。

从实践出发解决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伟大哲学变革的实质和关键。是实践为人提供了认知对象。因此在实践中,人不仅认识了世界,而且改造了世界,在天然、自然的自在世界的基础上创造了人类的属人世界。所以,实践不仅具有认识论意义,而且具有世界观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一切哲学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独特方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不了解人类实践活动及其意义,因而导致他们在对世界的理解和观察世界的视角上存在着重大缺陷。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现实世界,从而在世界观、自然观、历史观和认识论上都获得了全新解释,构筑了统一的、彻底的、科学的哲学体系。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贯穿于全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变革主要表现:

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结束了社会历史领域中唯心史观的统治地位。 结束了旧唯物主义缺乏能动原则的状况。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去理解物质世界,使唯物主义成为生机勃勃的科学理论体系。 为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提供了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十八个基本原理:

1.物质与意识辩论关系原理;

2.物质运动的规律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辩论关系原理;

3.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原理;

4.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原理;

5.矛盾的普遍性原理;

6.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7.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关系原理;

8.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相互关系原理;

9.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相互关系原理;

10.内因与外因相互关系原理;

11.量变与质变相互关系原理;

12.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原理;

13.认识与实践相互关系原理;

14.现象与本质相互关系原理;

15.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互关系原理;

16.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互关系原理;

17.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

18.人的价值原理.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革命本性及其现实意义

一、思辨的、直观的和科学的实践观 把实践纳入哲学并使之成为核心概念,不是马克思的创造。在马克思以前,康德、费希特,以至青年黑格尔派的契希考夫斯基、赫斯等,都已这样做了。但是,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他们所讲的实践和马克思讲的并不是一回事。说到底,他们都在精神范围建构实践,把实践归结为意志的活动。这种唯心主义实践观,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还有一种实践观,它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却似乎也很难归入唯心主义实践观一类。比如费尔巴哈,他把实践理解为纯功利的行为,是琐碎的生活和利己活动,其典型形式,就是“卑污的犹太人的赚钱活动”。费尔巴哈的实践观,实际上是一种直观的实践观。他把当下的实践形式,即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实践,视为实践的总体。因此,他认为实践在本质上是排斥理论的。为了维护理论的权威,更为了其人道主义理想,费尔巴哈断然把实践排除在哲学的视野之外。他的这种理论失误,人们通常只将其归结为对实践的偏见,即对实践作了价值上的否定判断;而对他的直观的实践观本身则并不注意。这样,当此种实践观改换面目出现时,就甚至可能会大受欢迎。 大多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是实证论的,其对实践的见解也就必然是直观而偏狭的。他们的一切经济分析都是以现实的实践,即工业、市场和商品交换为前提的。因此,他们似乎有权责备马克思的实践过于抽象,因为后者把超越这一前提作为自己哲学的立足点,亦即“ 社会化的人类或人类社会”。这样,马克思好像陷入了夹缝中:对于抽象的实践观来说,他是现实的具体的实践观;而对于直观的实证的实践观来说,他似乎又成了“抽象的”实践观。如果说上述分析还只具学理意义的话,那么当人们完全忘记了马克思的实践观和直观的实践观的区别,并因而用直观实践观指导当前实践时,重申两者的区别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概言之,马克思的实践观内含着对于理论的渴求,因而是自觉的,以一定社会目标为方向的;内含着现实普遍利益即人民大众利益的价值导向,因而是革命的,批判的;内含着把个人有限生命溶入伟大的人类解放事业并从中获得生命意义的人生导向,因而是积极的、向上的。相反,直观的经验的实践观,由于把实践视为自发的、利己的、个体的,因而其实践从根本上是排斥理论的,是个人利益和纯粹自我的领地。 由此而引发了关于社会发展的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从直观的实践观出发,社会活动本质上是个人的自发活动。每个人都是从自己出发,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进入社会。正是在自发的个人利益的尖锐冲突中,人们逐渐地摸索出日渐完善的行政、法、道德等社会规范,其作用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由竞争,其目的在于实现个人利益。因此,所谓“社会”不过是“抽象的游戏规则”的同义语。这就是西方自由主义关于国家、法、历史进步以及社会公正的基本分析。用哈耶克的话说,这是一种“自发式扩展型人类秩序”,其中所体现的人类理性不是以建构某种特定的社会目标为特征的所谓“构成论理性主义”,而是在自发活动中不断纠错的所谓“进化论理性主义”。应该说,这是资本主义几百年发展道路的真实写照。问题在于这是不是唯一可能的选择。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努力,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其实就在于要打破这一迷信。我们能不能有这样一种选择,即立足于“现实的普遍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通过较为自觉的利益协调,减少社会冲突,加速社会发展,从而不仅使落后的民族能够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而且避免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所造成的种种社会弊害?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当代中国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已经初步将这一选择变成了现实,而我们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目的也在于沿着这一已经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 二、人类实践的最高形式是无产阶级实践 以“现实的普遍利益”为立足点,这决不是思辨的虚构。大家知道,马克思曾追随费尔巴哈,用抽象的“类本质”否定资本主义的残酷现实,并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之辩护的实践形式,将其称之为“异化的活动”。但是,当马克思越来越认识到这种批判的软弱无力时,他转向了实践的观点。他摒弃了费尔巴哈强加在现实实践活动上的偏见,不再把工业及世界市场看作“非人的活动”,而是看作有着历史必然性的人类实践活动形式;他同时也克服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套在市场经济上的光环,不把它当作人类唯一的实践形式,而只看作具体的历史实践形式之一。马克思之所以能采取这一独特而又科学的态度,关键在于他发现了“无产阶级实践”这一崭新的实践形式。 大家知道,在马克思那个时代,无论是唯物论或唯心论都把能够超越个人狭隘性的力量归结为理性。只是前者为避免使理性成为纯粹的精神现象,又往往对其冠之以“普遍利益”的称谓。然而,普遍利益如果没有从“市民社会”中获得自己的存在方式,它就始终只是一种思想原则和信念。但是,如果仅立足于经验或直观,又确实很难发现现实的普遍利益。马克思依赖下述发现,才奠立了普遍利益的现实根据:其一,历史,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史表明,任何一个试图领导革命的阶级,其阶级利益必然这样那样地和人类的普遍利益相吻合。马克思写道,充当解放者角色的“这个阶级和整个社会亲如手足,打成一片,不分彼此,它被看做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在这瞬间,这个阶级本身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64页) 其二,无产阶级能够持久地代表人类的普遍利益,因而是唯一能够冲破资本主义狭隘个人关系的社会力量。马克思关于这点的全部论证归结到一点,就在于无产阶级是一个“非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阶级”。说其是“市民社会阶级”,乃因为它是不断壮大的经济地位相同的现实社会力量;说其是“非市民社会阶级”,乃因为它并非传统意义上(受特定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束缚)的阶级,毋宁说,它的形成本身就意味着阶级的消亡趋势和现存社会的解体。马克思还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被剥削阶级。这不仅因为它是首次掌握了文化和教育手段(这是资产阶级所被迫赋予的)的劳动阶级,还因为它是真正掌握了自我批评武器的革命阶级,所以它能最终摆脱雇佣劳动关系的束缚,站到“人类解放”的历史高度上。可见,正是因为无产阶级自觉地把自己看作人,因而才能避免被“神化”的命运。马克思并没有将无产阶级神化。 如果说,阶级斗争并不是马克思的发现,他的独特贡献仅在于论证了阶级斗争的历史根源,历史暂时性以及阶级消灭的现实道路,指明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的话,那么,也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把实践引入哲学并使之成为核心概念并非马克思的首创,他的独特贡献在于发现了无产阶级实践这一崭新的社会实践形式,从而揭示了实践的直接现实性和普遍性双重品格相统一的内在机制。毫无疑义,实践的形式是多样的。有自发的、盲目的,也有
自觉的、高度组织化的;有生产的、经济的、日常生活的,也有政治的、军事的,以至科学教育的;有个人的、小团体的、地域性的,也有阶级的、民族的,乃至全民全球性的。但是,从趋势上、从当今时代发展的高度上看,自觉的、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实践活动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用马克思的话说,即“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可以不再听凭个人利益的盲目争斗而自发地形成一些规范、规则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可以依靠社会的自觉力量,通盘协调各种利益,努力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做到人民较为满意。

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概论论文2000字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现在国民 教育 、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在传统的观念里,民生就是单纯指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任何附加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提升,民生这一概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已经扩大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物质生活到精神世界。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分析,就是要从思想理论层面强调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探究马克思主义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指导。

一、民生的基本内涵

民生,简言之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问题。民生包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等。民生是所有生活细节的总和。民生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发展全过程的。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有民生问题存在。民生一词自古有之,民生是各朝各代、各个国家的核心问题。国民生活的稳定进步是国家稳步前进的基础保障。民生既属于社会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民生代表着国家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代表着国家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民生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的标准中,民生要素占据重要比重。正确认识民生概念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把民生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心位置,也是我国促进民生问题提升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对民生思想的认知和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中民生思想的体现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民生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对"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核心,人处于社会整体活动的中心。人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民生问题的中心要素就是人,人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作用力。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认定了人的本质,人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物质生活资料与生产活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世界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的。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与马克思主义能够达到概念范畴的统一。

(二)唯物史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是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认知。唯物主义诞生以来,人的思想发生了重要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新时期,我国领导集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创造历史的因素,也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人民群众是主宰历史的主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正确认知人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能够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史观对于民生的重要理解就是能够正确认知人的作用。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体。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靠人的行为完成。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人是 社会实践 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活动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社会要发展,必然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关系的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人,人也会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角度进步。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协调者和参与者,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活动力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可以推论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民生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解决民生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经营。民生问题涉及的范围是广大的、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举措上贴近现实,在保障工作上严谨。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可以从思想上提供智慧源泉,可以为民生问题提供重要的思维提示。解决民生问题就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从思想上、实践上统一,把民生问题当成党的中心工作对待,让民生问题不再没有明确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四、结语

社会越是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就要越细化。人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民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主义中的民生思想是指导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性思想。中国的民生问题必须要采取中国式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好检验。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 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的主体法律不仅对整体的法律世界作出理论概括和解释,而且为理解法律的世界和实践主体提供了一套方法。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指导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 文化 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研究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将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法律理论视野,也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法律理论的前沿问题以及运用法律学原理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被称为“法哲学”,指的是意识形态,又指法学的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方面,法学是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信仰、认知和评价体系,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指法律制度理论的涵盖性、抽象性和普遍性。[1]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解释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现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实践法律思想、想法和概念,也包括在广泛而深刻的知识。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所有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理论。20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出现,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诞生的重要标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政治思想起源,西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中国哲学的历史上,本体论又叫“本根论”,是指探究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依据的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律本体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包含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等。

第一,法律的定义是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和最新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确定的定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属性也要求法律的定义要继续关注法律现象的变化,吸收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哲学范畴,其理论意义在于揭晓事物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内部联系。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也是构成法律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层次。一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也是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需要。三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

四、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决法学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发展问题上就是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发展的科学。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于其科学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法律,对法律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阐述、解决法理学中的问题。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法律思想武器,讨论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发展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否认曾在书中出现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坚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和阶级,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功能和价值等。这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系统地说明了法律的主要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第二,以中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基础,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也站在中国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来看待当时的法律,在发展社会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破旧立新。一种是进化论,即推陈出新。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法学界也存在建构论和进化论两种理论。站在社会主义的高度,作者认为更生动的方式剥削阶级的一个国家。

第三,关于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权利和义务是出现在人类社会和有法律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哲学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思想的本质。本书把权利和义务同法律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给予说明时论述了西方权利和义务的历史演变以及中国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权利义务进行释义并提出了8种不同的学说,也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将其置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在日常的生活中亦是如此,站在特定环境下去看待问题,对有些事情了解得不全面或者非亲眼所见,就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第四,对于移植和继承法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正确处理同古代以及外国法文化的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资产阶级法学则有批判的分析,吸收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无价值的东西,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起点,克服了那种对待古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时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态度。

五、结语

学习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律思想,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与理论,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研究和解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深化改革,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难题,促进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思想,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还需要中国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工作者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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