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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规划建设杂志官网

发布时间:2023-02-16 08:57

北京城市规划建设杂志官网

城乡规划界最牛的期刊是:《北京规划建设》、《城市规划学刊》。

《北京规划建设》(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北京市城规划设计研究院主办。《北京规划建设》本刊宣传首都规划建设成就,探讨北京规划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宣传政府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广规划管理经验,介绍国内外规划、设计的新理论、新方法,普及划科学知识。

获奖情况:北京市优秀出版物、北方优秀期刊。北京规划建设栏目:双月话题、规划研究、专项规划、城市观察、思想风暴、清品典藏、城市之鉴、城市资讯。

《城市规划学刊》,原名《城市规划汇刊》,2005年起更名),创刊于1957年,1978年复刊后为双月刊。由教育部主管,同济大学主办,是国家建筑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学刊》立足中国城市发展的现实问题,关注城市规划学科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并兼顾与相邻学科的交叉研究。

城市规划期刊是国内发行量最大、最权威的城市规划刊物,先后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多次嘉奖,杂志创刊于1977年,是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科技期刊。

城市规划所设栏目:城镇化、土地利用、城市交通、小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国外规划研究、市长之声、观点引介、研究综述、规划书市。

《城市问题》期刊的网站或投稿格式要求?

  (一)、这个杂志的官网是;有关投稿格式方面的要求如下:
  本刊刊登文章格式如下:1、文章题目;2、作者署名;3、摘要;4、关键词;5、正文;6、英文摘要;7、英文关键词;8、注释(如有);9、参考文献(论文必须附参考文献);10、作者简介。
  (二)、关于投稿方面的注意事项解释如下:
  城市问题投稿指南
  一、作者在《城市问题》投稿系统投稿后,仍需将纸质版稿件通过邮局寄至《城市问题》编辑部。无纸质版稿件寄达编辑部投稿无效。邮寄稿件时用平邮即可。限于人力、财力,作者所来纸质版稿件一律不退。
  二、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作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并须对此负完全责任。
  四、本刊刊登文章格式如下:1、文章题目;2、作者署名;3、摘要;4、关键词;5、正文;6、英文摘要;7、英文关键词;8、注释(如有);9、参考文献(论文必须附参考文献);10、作者简介。
  五、本刊正文各级标题序号如下:一级标题序号为“一”、“二”、“三”……;二级标题序号为“1”、“2”、“3”……;三级标题序号为“(1)”、“(2)”、“(3)”……;四级标题序号为“①”、“②”、“③”。
  六、作者在发电子版稿件时,请注明真实姓名(笔名听便)、邮政编码、详细通信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七、作者在发电子版稿件时,请附论文所有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包括如下项目: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现职单位、职称或职务、学位(可选)、研究方向(可选)。
  八、作者在发电子版稿件时,请附中文摘要(限300字以内)和关键词;并附英文题目、英文摘要(英文摘要得为中文摘要的对应译文)、英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得为中文关键词的对应词汇)。
  九、所列参考文献务必查对准确。请使用以下示例的参考文献标注方式,“例: ......房地产的投诉大量上升说明了房地产市场仍然处于混乱不堪的状态(张大来,2001)”,须将以上之“(张大来,2001)”用右上标[1]……[n]标示,并删去“(张大来,2001)”,再在文后按文中引文顺序列出参考文献,且须标注起止页码。
  十、作者须将论文正文中的外国人名(包括文献名)、地名、外文缩写译成中文,不能直接使用外文拼写(如确有需要,方可在括号中加注外文原文拼写)。
  十一、论文中数字的使用请执行国家标准(GB/T15835—1995)。
  1.以下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1)计数的数字。(整数、小数、百分数、比例,等。例:125;3.14;25%;1:5000)
  (2)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例:21世纪80年代;1990年代;2003年2月21日19点21分)
  (3)计数单位前面的数字。(例:9条道路;3座污水处理厂;25片历史保护区)
  (4)型号、编号、序号、标准代号、参考文献著录中的数字等。
  2. 以下情况一般使用汉字数字表示
  (1)固定搭配。例:三届二次理事会;十字路口;相差十万八千里;第二届。
  (2)约略词。例:四五拾万元 ;七八十岁;十几;几十万;七八年。
  (3)非公历纪年。例:正月十五;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国共和八年。
  (4)分数。例:三分之二;十分之三。
  十二、请通栏排版。
  三、补充解释这个杂志的相关信息:
  1、期刊简介
  本刊属学术刊物。旨在反映我国及国外城市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2、主要栏目
  城市科学、市长论坛、城市建设与发展、经济与社会、城市管理、外国城市、城市了望
  期刊信息
  3、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主编:周航
  ISSN:1002-2031
  CN:11-1119/C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33号
  邮政编码: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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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三条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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