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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道德与法治论文500字

发布时间:2023-12-07 06:41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论文500字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写过 作文 吧,借助作文可以宣泄心中的情感,调节自己的心情。相信写作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治 初二作文 ,欢迎大家分享。

道德与法治初二作文1

人的一生都在奋斗,为了前途,为了家庭,为了理想,为了信仰,奋斗的原动力多种多样,奋斗的途径和方式也是千差万别,但是所有的奋斗都不应离开一点,那就是符合道德标准。

道德是人类生活的群体属性,是社会生活的秩序要求,失却了道德,人类群体将变得毫无秩序而引发争吵、内乱甚至战争。从古至今,道德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组成部分,从“礼义廉耻”到“仁义礼智信”,从“忠孝节义”到“智仁勇”,道德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然而就是这些自古演变来的不同内容组成了今天道德的内涵。

从古至今,道德文明都是中华民族一直弘扬的精神,然而到了今天,随着社会结构的空前剧烈转型,道德领域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非善恶美丑不分、拜金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道德冷漠、丧失良知,以上种种不良行为充斥着如今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在没有被媒体曝光的生活中更是随处可见。如今的社会是道德滑坡的社会,中国在实现快速增长后,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后,面临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正在逐渐扩大。建立完善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道德体系,实现人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化公民迫在眉睫。

道德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人类在群体中扮演的各个角色都需要道德来维系秩序。职业道德是人类在 职场 中需遵循的秩序,它渗透到各行各业,影响着每一个职场中人。身为金融行业的一份子,职业道德缺失风险更是伴随着我们左右,其后果也是非同小可。因此,我们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加强思想道德 教育 ,把好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每个工作岗位都被赋予了责任与权力,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而每个人都会面临责任与权力的失衡。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二是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不择手段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已经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着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尤其是中小企业信贷审查人员、中小企业贷审会秘书,要坚决客观公正的审查每一笔授信项目、严格按照规章统计每一次投票结果,稍有差池将给分行的资产安全带来风险。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理想和信仰是人生前进的动力之源,要想实现理想,最根本的就是遵守道德标准,勤俭奋斗、创新进取、诚信守则、勇于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奉献自己的光和热,让人间充满温暖,让世界充满爱。

道德与法治初二作文2

20____年9月11日,全县小学三年级教师参加了《道德与法治》培训,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天时间,但是我获益匪浅。虽然是网络学习,但课堂上每一位学员听得都很认真,网授专家的讲解更是声情并茂。下面我从两个方面阐述我这次培训的心得。

一、首先是思想上的转变。

本学期我所任科目是 三年级语文 和《道德与法治》。说实在的,开学一周了,《道德与法治》我还没有上过这门课程,在我的思想中,一直把它当副科,感觉这门学科抽时间突击简单讲讲就行,但今天听了网络培训老师的讲课以后,我感到上好法制课是多么关键的事情啊!我们的教育恰恰缺乏的就是对孩子的思想上、心理上、行为上的教育啊!育人先育心,一味地抓高分,升学率,使我们的孩子失去了快乐,失去了个性的发展,也更失去了我们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现在的孩子不知道感恩的很多,不讲诚信的很多,不文明的很多,不勤俭的很多……所有这些难道不值得我们 反思 吗?我想通过这次学习,首先值得反思的就是我们的教育,特别是我们担任此科目的老师们,肩上的胆子很重,我们必须把法制课当回事,还要把它上好。

二、树立不断学习的观念。

在这次培训中,陶老师和章老师的讲解让我折服,与他们的差距真是太大了,我想只有不断学习才能适应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才能在自己的工作中游刃有余,真正地做到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再次感谢领导给的这次学习的机会!

此次培训在专家和名师的精彩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面对新教材,我们要多思考,多研究,理清教材中的明线和暗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书育人,用德浸润和温暖 儿童 心灵,用法呵护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道德与法治初二作文3

感觉很久都没有遇到过这样质量高的培训了。这次学习,让我收获匪浅。总觉得意犹未尽,还想继续学习,让更多精彩的知识和思想进入自己的大脑中,指导自己的教学。现将自己的一些心得整理如下:

一、教师要树立人格威信。

《道德与法治》要教得好,首先得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自己的道德和人格魅力从行动上去影响学生。

1、老师首先要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建立起专业威信。要懂得教什么、懂得怎么教,懂得如何高效地教。这样才能让人有信服力,让孩子尊重,让孩子信服。

2、做一个善于发现、表扬学生优点的老师。在皮格马利翁的 故事 中,我们知道了在本质上,人的情感和观念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别人下意识的影响。人们会不自觉地接受自己喜欢、钦佩、信任和崇拜的人的影响和暗示。所以,当我们面对孩子的时候,对孩子的评价,应该自己斟酌。这样说了,就能让他改掉以前的坏毛病吗?我有没有其他的更好的 方法 来纠正他?

3、让自己更有耐心。对于孩子的坏毛病,要充分认识到坏毛病的顽固恢复现象,要反复抓,抓反复。察觉到不对就应该纠正,而不是抱着一劳永逸的天真想法。

4、采用“说服”的方式对待孩子,应该用“名片效应”拉近孩子们的距离。“你们怎么搞的”只会把自己推向孩子的反面,手机版让孩子心理距离更远。然后用“门槛效应”“得寸进尺”,让孩子一步一步完成小目标,强化后达到需求。用“南风效应”润物无声,避免劈头盖脸的惩罚,让孩子保留自尊心。最后避免超限效应,“点到为止”,避免长篇大论惹人厌烦,讲清规则即可。

5、如果真的要惩罚孩子,应该选择在一个相同的情境中进行。吃饭时候骂孩子上学做的不好的事只会让人觉得反感,应该在有空档时,或者在他欺负人的时候进行教育。

6、惩罚时还需要注意方式,要尽量让孩子喜欢的目标不要达成。在喜欢讲话时,老师、父母的责骂,只会让他骂的更凶,助长了行为的强度。在喜欢 游泳 时,朝着河里追只会让他达成“去河里游泳”的愿望,应该从河边往岸上赶。

人格威信是从教学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起来的,应该从小事做起。

二、在教学中,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

《道德与法治》不是简单的一堂课,它是知识的总和,教导学生如何生活,但又在此之上拔高,更进一步的培养孩子的人格素养,形成真正的道德。因此,需要重视的问题如下:

1、我们不能把课程上 成语 文课、科学课、美术课、手工课、习惯课。我们在教课的时候,应该为孩子的三观奠定基础,使用的方法、材料、解读必须落在“德”上。

2、教学设计的“主题性”。低段每册都有一个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每个学期都有一个学期教学目标。在此我们可以知道我们这门课的定位是什么。根据这个教学目标,我们可以知道:课程标准;孩子道德发展的转光,生活的现实情况,需要解决什么。从孩子的成长中,需要完成什么任务。

3、学习方式的探究性。一年级学习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型。二年级到的学习的方式由体验型变为了探究型。如在二年级的辨析式环节中,不是列出情况判断对错,而是应该考虑各种情况进行判断。

4、辨析问题的开放性。我们在判断问题时,往往应该思考问题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地判断对错。

5、范例的示范性。在课文中的例子,如果要进行替换,需要想想是不是问题被替换掉了,或者教学的思路被替换掉了。

6、教学设计的选择性。

7、教学过程中的“实在性”。在课堂上,最重要的不是让孩子讲正确的话,而是讲真是真诚的话。

三、对自己教学课程的反思。

我再上《我是一张纸》时,教学目标是:为什么要节约用纸。推论步骤为:纸用途广,纸来之不易,纸历史悠久,从而推断出,应该节约用纸。

但实际上,有用才是资源,这是功利性的逻辑。如果对我们有用作为该不该珍惜的评判标准,那么即使是美,也是为了我们生活的装饰品。那些纯粹为了好玩、纯粹的奇妙,就会消失掉。

思维是有习惯性的,如果用经济学原理去解释纸的来之不易才能珍惜,那么久不是纯粹的德行。 文化 把历史换成了数学概念,对人文方面的感知就少了。德育,不是知识的堆砌、技术的难易、功利性的判断。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从“节约用纸”到“我是一张纸”的概念性转换。

正确的做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共在”的世界观——我与世界息息相关。纸对我们是“陪伴”,是“朋友”,而不是“工具”和“资源”。

纸有着丰富的样子,与我们时刻相伴。我们用什么样的态度、情绪去与纸思考、互动,他们也会变成相应的样子。例:纸经过加工后,变成了一朵花。他是我们息息相关的心情之花。艺术能让纸变成“艺术的纸”,快乐能让纸变成“快乐的纸”。

纸是生命的转化,是智慧的结晶。从树到树叶,再到纸,大树的生命力转化到了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少用一张纸,就是挽救了一分树的生命。

同时,纸也是先人的智慧结晶。纸是中国人的骄傲,他是我们对世界的贡献。在我们手里的纸,穿越过悠悠岁月,从发明第一张纸的祖先手里,传到了我们的手里。“悠久的历史”中,流淌的是智慧、是文化。

总而言之,我们这门《道德与法治》课,是一门以孩子的德育为主的课程。在教学中,应该对如何培养孩子的德育做出贡献,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培养孩子的生活技能。

在我以后的教学中,我会尽量修行自己的品德,让自己的行动潜移默化的影响身边的孩子,同时,在备课中也尽量以纯粹的道德进行考虑,而不是用功利性等错误的思想指引孩子。

道德与法治初二作文4

七月七日参加了由涪陵区教委组织的部编《道德与法治》新教材培训,时间两天,上午听了一年级和二年级《道德与法治》示范课各一节,并观看了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的讲话视频,下午听了两位授课老师的教学反思和县小学教研室钟晓菊老师对《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详细解读。这一天的培训,总体感觉是严谨且高效,受益匪浅。

伍才英老师上的一年级《校园里的号令》一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让学生感受校园里的各种铃声,通过听一听、辨一辨、说一说、演一演等活动,不仅使学生明确了学校各种铃声的含义,并受到了“遵守秩序,快乐生活”的“法治”教育。这节课在两个地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有效的组织教学,针对刚入学的孩子,采用对口令、小组竞赛、表扬激励等方式,行之有效,课堂井然有序,彰显了教师超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引入“校园 童谣 ”,学生对“铃声下的规范”学得快,记得牢。

罗英老师上的二年级《团团圆圆过中秋》一课,巧妙地把对中秋的学习,用找中秋、知中秋、过中秋、品中秋、迎中秋等系列活动贯穿其中,并紧密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使学生既了解了 中秋节 的传统习俗,又得到了“珍爱亲情、友情,积极、愉快地生活”的情感体验。

听了朱之文副部长的讲话,我们懂得了,这次中央统编三科教材一方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解决教材存在问题和不足的需要,我们要从落实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提升教育质量等高度充分认识新编教材的意义。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三科统编教材的思想和内容,从理念层面,一是要突出德育为魂,二是要突出能力为重,三是要突出基础为先,四是要突出创新为上。在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强化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 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家主权教育和法治教育等内容。对统编教材的使用一要高度重视,二要强化培训,三要加强教研,四要落实保障 措施 ,五要加强舆论引导。我们对新教材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钟晓菊老师的培训,从统编教材的新变化、教材的编写思路有及教材解读和教学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我明确了在《道德与法治》低年段,需要摒弃那种认为法治教育就是讲法条、讲案例的观念,把传播法的理念、精神、价值贯穿于儿童日常的生活当中。知道了对于小学低年级而言,一个人如果从小就接受以权利义务、公平正义、责任担当为主的法治教育,长大后便更有希望成为一名具备规则意识、程序观念等法治意识的公民。钟老师的培训通过课件全面展示,生动而且具体,使人印象深刻,对我们今后的日常教学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培训是短暂的,付诸实践是我们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经常复习培训内容,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合适的课程资源充实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的教育理论作指导,以课例、课题研究为抓手,以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创造性地设计课堂教学活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道德与法治初二作文5

9月11日上午我参加了焦作市名师工作室组织的《道德与法治》培训活动。听取了郑州市中原区研究室教研员王娴老师的讲座,收益匪浅。她从理解课程、解读教材、和研究教法等三个方面进行讲解。最后还观看了他指导的获国家级奖项的课,不仅有理论的指导,还有更直观的课堂教学。让我对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从而让我懂得了怎么才更好的把握好教材,如何有效地去教,下面就谈谈几点我的学习体会。

首先王娴老师先分析了德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德育课堂教学严重脱离儿童的现实生活。课堂教学局限于书本的世界内,回避了纷杂的现实生活,人为地造成了“纯而又纯”的教育,很多老师基本靠说教进行道德教育,学生没有良好的道德情感体验,他们所经历的书本世界无法与生活世界沟通起来。反思我之前的课堂教学,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今后的教学中一定要和学生的生活结合起来,不能脱离孩子们的生活。

专家又深入的'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所在。首先明确《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培养良好、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活动型综合课程。这个课程具有:生活性、开放性、活动性、综合性。课程以儿童生活为基础,用“三条轴线”、“四个方面”组成课程的基本框架。其中,“健康的、安全地生活”是儿童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愉快积极地生活”是儿童生活的主调。“负责人、有爱心地生活”是儿童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切记不能照本宣科,教师必须能够真正的理解教材、驾驭教材,凭借教材所呈现的话题、范例来学生激活自己的思想,得出自己的结论。不能光看图说话,要切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教师要学会“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

然后专家结合三年级的教材给我们详细的解读了新教材。三年级上册教材的学习对象是刚刚升入中年级的学生低年级学生:形象思维为主,思维直观、具体、形象。三年级学生: 抽象思维 开始形成,逐渐向深刻发展。三年级教材既兼顾儿童特点,又注意教材具有的思维含量。每个单元的问题域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道德与法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课程,承载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具有 其它 学科课程所不能替代的育人功能。

接着,老师就每一单元,每一课进行了简要解析,让我们对教材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她又给我们讲解了用好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的整体教学建议。最后老师又让我们观看了一节优秀的课堂实录,让我们更直观的看到了《道德与法治》的课堂是什么样的?真是到学生中去,到生活中去,让学生在生活中去体验,才能获得最直接的感受。

通过培训,我知道了教材只是媒介,我们要灵活运用教材。要根据自己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目标,搞一些适合自己本班学生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感悟,熏陶。老师要引领学生开展活动。玩耍也是学习,在玩中学,不是贪玩。关键是会玩。老师要引导学生,在玩中有收获,在玩的过程中受教育,懂生活规则,遵循游戏规则。让学生认识遵循规则的重要性。就像遵循交通规则,不遵循交通规则,后果会很严重的、在活动中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有好的品格,有好的性格。在德,智,体,美,劳中,德育为首。让学生在活动中做人,让学生懂得感恩,爱自己的学校,爱老师,爱父母。接纳父母的不完美,接纳老师的不完美,接纳同学的不完美。允许同学的不同,换位思考,团结同学。

引领学生发现同学的优点,发现同学的进步,发现同学的闪光点。让学生天天夸自己的同学,培养学生的积极心态。让所有学生充满自信,热爱生活,爱学习。帮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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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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