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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18:13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论文

(一)中美之间存在的巨大贸易差额问题是导致中美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美中货物贸易3867.5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12.8%。其中美对华出口652.4亿美元,增长18.2%;进口3215.1亿美元,增长11.7%。与此同时,2007年美对华贸易逆差达2562.7亿美元,增长10.2%,占同期美货物逆差总额的31.4%,逆差金额和占比均
域的商标和技术侵权的现象严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利益,成为导致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中美两国经济在相互依存关系中的不对等性,决定了中美贸易摩擦必然会成为一种常态,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引发中美贸易摩擦因素,维护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努力把中美贸易摩擦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降到最低。(一)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加入 WTO的意义之一,在于有利于通过多边贸易体制中的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我们应熟悉和适应 WTO 及其他国际贸易规则,在实战中积极利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指控,并在贸易摩擦中处于有利位置。在处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时,我们要充分利用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二)加强两国政府间的协商。加强中美两国政府定期和不定期会谈,及时交流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和看法,积极主动的解决贸易争端。
(四)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这一战略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的产业结
构,而且可以很好地缓解贸易摩擦。为了减少我国近年来由于出口量持续增长而引发的贸易摩擦,我们可通过海外投资扩大出口,这是出口企业必须重视的发展战略。这是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减少中美间贸易摩擦的有效举措。(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无论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都应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趋势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中国产品在世界消费市场的信誉,走品牌竞争的策略才是出路。

谁知道论文题目为欧美对中国的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分哪几重要部分来写,各部分有写那些内容?急需,拜托了~

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 正常价值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在确定倾销过程中,使用替代国制度,增大了倾销幅度,提高了反倾销税,从而有利于欧美国家保护本国利益。
2、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维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贸易顺差,于是就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制度歧视”,总拿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做文章,随意指定替代国,依据不切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进行裁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3、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定价的权利,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于是,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应运而生,就产生了所谓的替代国制度。
二、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
(一)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
美国“1974年贸易法”针对原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专门写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规定要选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时使用的要素价值加上一般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内外包装的成本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二)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
欧盟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上明确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在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选择一个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欧盟销售时的出口价格,或该国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为基础,以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度时期,因而有针对性的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一是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三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四是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五是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欧盟标准第五条: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很明显,近期有关人民币汇价的争议,将会影响中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了跟国际接轨,我们相信人民银行在今年内应会对人民币汇价制度作出重要改革。”[②]
三、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
(一)替代国制度计算方法的不合理
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值,也一律视为非市场过程中的“正常价值”。加之GATT的附件九《诠释与补充规定》中对第六条的诠释与规定说,“应当承认,遇有一个其贸易全为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在为第1款目的确定可比性时,会有特殊困难···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做比较,常常并不合适”。所以欧美等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正常交易过程的正常价值来代替标准。比如自行车,就找个同样生产自行车的新加坡,中国台湾省等替代。可以设想,中国的劳动工资比台湾地区,新加坡要低的多。本来中国产的自行车的国内售价若与出口价相当的话,若按新加坡,台湾省较高工资水平生产的自行车较高的市场价比,肯定会构成倾销。所找的替代国生活水平越高,算出的倾销差越大,要征的反倾销税就越高。而且这种替代国的计算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推算价格”的计算上,例如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对原材料的价格也找替代过生产的原材料。这样推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必然远远超出中国实际较低的生产成本。
(二)寻找替代国上的不合理
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还表现在主理机关在寻找替代国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很大。例如欧盟反倾销法规定,这种选择应是“适当的 ”与“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委员会据此还为这种灵活性建立了一套选择办法,即要考虑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流程和生产标准的相同性,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等各种因素。但实际执行起来,就对中国产品而言,有半数案件根本没有考虑“相同产品”这个因素。“选择适当的替代国非常困难,如中国的情况,以往的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有可比性,新加坡、美国、日本都当过我国替代国,印度、巴西也当过,没有一个案子是合适的,比如蘑菇案,替代国不是印度就是印尼,我国的蘑菇是在野地中生长的,所以这个替代国的选择是不适当的,该案我国胜诉了。”[③]又例如,在糖精钠案中,美国商务部选盐酸价格时,在美国每公斤价格为3美分,印度则为2.8美元,美国选择了印度。
三)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不应当视我国为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我国属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就现实状况而论,我国有不少生产部门和行业也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机体制的模式,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与销售的。国家计委不久前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又将107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彻底放开,现由中央定价的仅有13种商品或服务。因此,外国进口国的反倾销法,不应当无视现实,而坚持替代国的做法。欧盟从1998年1月7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欧盟给予中国‘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欧盟对中国产品启动反倾销程序更加灵活,更加方便,而中国则处于不利地位,中国目前‘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制约中国向欧盟的产品出口。这一问题也得到中国首份《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的关注,此文件要求欧盟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并消除对华反倾销及相关歧视性政策和做法,慎用‘特保措施’,使中欧贸易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④]

四、中国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应对
(一) 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完善产业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的存在,由此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从近几个月推行宏观调控来看,政府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较早前中央政府更明令各地要控制物价,防止通胀恶化,种种现象表明,大陆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重大成就,但要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的确存在不少困难。”[⑤]根据入世谈判协议,“如果中国承诺在5年内完成所有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美国现行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实践和歧视性的单方进口限制的做法将予以停止。”[⑥]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同时政府应减少对企业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积极的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从市场、产品、管理等各个领域加快企业改革,尽快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二) 坚持对等原则,加强政府交涉和制裁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
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完全摆脱了“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困扰。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长远看,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将更多的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继续加强多方位政府交涉的力度,对进口国保持长期的交涉压力。同时,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反倾销立法,以对等原则打击那些对我国采取歧视措施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 充分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之一,那么就应该充分利用WTO多边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就美国、欧盟等国歧视的、不合理的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向DSB投诉,以彻底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地位。同时我国还应该组织专家深入的研究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与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一旦发现有条纹不符的地方,应积极向DSB进行申诉,以求其修改歧视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有关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彻底扭转我国在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局面。
(四) 争取企业单独的反倾销税。
在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之前,我国政府及企业应当通过自身条件的完善,打破欧美“一国一税”的不合理规则,争取各行业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欧盟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弱国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目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多数国家已经比较普遍的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因为外国政府认为参加应诉的企业是积极配合的,应该得到区别对待。比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当以文件形式:下放企业出口控制权,取消出口企业经营和出口许可证的限制制度;出口企业则应当提供:企业产品无需政府许可独立定价,企业有权进行协商并独立签定出口协议,企业的经营、销售等管理因素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自负盈亏且能够保留出口销售的收益等证据。

求中美贸易论文一篇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美国的经贸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美国也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风土人情和价值观念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磨擦。近年来,两国在诸如纺织品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反倾销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对华最惠国待遇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问题上都发生过纠纷。加深对美国贸易政策和立法的演变历程及其经济背景的理解,有助于正确认识中美贸易关系和纠纷,为改善两国经贸关系、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1、正确看待中美贸易争端

(1)中美市场准入争端

市场准入问题是中美贸易的本质问题,也是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问题。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落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亚太地区特别是中国的经济贸易飞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区之一。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这对美国拓展出口意义重大。因此,美国近年来把很大的精力放在打开中国市场,为美国公司占领中国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美国多次指责中国对美国产品封闭市场,批评中国的贸易制度和贸易中存在的许多“障碍”和“壁垒”,如繁琐和复杂的进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进口限额管理的不公开、贸易管理和法规透明度不够等。此外,美国还指责中国对服务行业过度保护,特别是在美国特别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保险和会计师事务所、运输等领域中国的开放度太低。美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做文章,并频繁地向中国施加压力,充分体现了美国贸易政策及策略由追求竞赛规则的公平合理转为追求竞赛结果的对等性,由单纯限制进口转变为限制进口与积极扩大出口相结合,通过增加出口,改善贸易状况,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失业问题。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与美国的阻挠

我国根据通行的国际标准和自己的国情,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这是我国的一个根本立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和开放市场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进口关税水平大大降低。而美国无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已取得的成绩,以成熟发达国家市场开放标准和经贸管理的做法来要求中国,要求中国承担与自己的国力和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高的义务和责任。美国还抬出其国内的贸易立法单方面给我国施加压力,以贸易制裁和报复主义的措施相威胁,力求迫使中国作出更多的开放和自由化的减让,扩大美国从中国发展中所获取的份额。

(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屡有争端。早在1989年和1990年美国就根据美国特殊301条款,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以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为由将中国列为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之一,并以价值28亿美元的贸易制裁和对中国某些出口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相威胁,要求中国与之签订旨在制止对计算机软件和音响制品的盗版行为的贸易协定。此后,美国又于1994年和1996年多次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做文章,并以高额的贸易制裁相威胁。美国的做法其实质是将知识产权同贸易利益、经济实力挂钩,利用贸易问题和贸易手段外交手段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强加于其它国家,其实质是一种美国利益至上的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政策。从表现上来看特殊301条款执行一套严格的程序,但是它的实际执行往往取决于美国当年的贸易状况和对因贸易伙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损害的美国利益进行的判断。对此,美国贸易代表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

2、采取正确的策略对付美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立法

(1)坚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增强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经济技术竞争力,这是提高我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加强同贸易对手谈判和协商中的力量,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只有经济强大了,外国才会以更加平等的态度来处理双边的经贸磨擦。

(2)进一步改革我国的贸易管理体制,积极向国际标准靠拢。改善进口管理体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当前,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经贸管理和规则的学习,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我国现行的贸易制度和贸易管理模式,对于那些已经过时的和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做法要下决心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以做到的我们应该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现,然而,对于危害我国基本经济利益和属于原则性和立场性的要求和做法我们要坚决顶住压力,维护我国基本的经济利益。

(3)争取早日加入到多边贸易体系中,利用多边机制的约束来抵制霸权主义的贸易,争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所应得到的适当保护的权力和我国正当的经济利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大势所趋,我国应积极利用多边机制来妥善解决同其它国家的贸易争端,更好地协调对外经贸关系。依靠多边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限制和约束个别国家的贸易单边主义和贸易制裁的泛滥。

(4)积极推进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在中美贸易中,由于中国对美国市场的依赖远远大于美国对中国的依赖,美国常常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在对华政策上表现出强烈的进攻性,它不仅在谈判中态度强硬,而且常常诉诸单边行动,以贸易制裁威慑中国,给中国提出过高要求。针对美国的做法,我国应该加强贸易的宏观监督和管理,合理调控贸易流向,避免出口过于集中于某些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进一步探索同其它亚洲国家、拉美和非洲国家的多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减少对某单一市场的过份依赖,分散贸易风险,尽量减少和避免在市场准入等问题上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为我国经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中美贸易摩擦由来已久,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
美国是世界上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力度最大的国家。自1980年起,共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了100多项反倾销措施,涉及的中国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纺织品、自行车等多种产品,涉及的金额呈扩大趋势[2]。
2.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
关于纺织品贸易的摩擦问题,一直是困扰中美贸易的重大问题。纺织品一直是中国对美出口的重要产品,纺织业在美国已经是夕阳产业,加上中国纺织品的冲击,近年来,美国纺织业的失业率逐年上升,美国对我输美纺织品一直实行严格的配额管理制度,限制我纺织品输美。
3.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美在知识产权领域屡起风波。多年来,中美之间围绕知识产权的争端此起彼伏。美国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努力始终感到不满意,多次挥舞301条款,对我国进行制裁和指责。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

联系加入WTO前中美贸易争端的起因,不难发现,加入WTO后双边贸易平衡问题仍是导致中美经贸摩擦的症结所在。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是如何形成的?美方认为,主要来自中国的不公平竞争,比如以低廉的价格进行商品倾销、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非法转运与盗版的猖獗等。而中方认为,美对华贸易逆差实际上被大大的高估了,根据中国海关统计,1987—1992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是逆差,到1993年才出现顺差,其后的贸易顺差差额也完全不像美方统计的如此之大。双方统计上的偏差主要是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剔除这一因素,近年美对华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主要来自以下原因:
第一,美国对高科技出口的管制政策。中国的低工资使得中国的产品成本低、价格低,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低技术产品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美国科技发达,劳动生产率较高,在高新技术产品上有很强的竞争优势。然而,美国对华却实行高新技术出口管制政策,这是影响其贸易平衡的关键。
第二,在华外资企业出口的增多。这是今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势头,吸引着愈来愈多的跨国公司进入到中国。在华外国公司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进行生产,将产品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返销到本国或其他国家,使得中国的出口猛增。
第三,世界经济不景气导致美国出口的下滑。美国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贸易逆差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出口贸易额的下滑,而不是进口贸易的激增。据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透露,在过去两年中,美国制造业的出口贸易额减少了850亿美元,主要原因在于海外需求的疲软。相反,中国对美国的进口却在增加。
第四,中国企业像海尔这样一批优秀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从而推动了中国对外出口和投资、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
另外,导致中美经贸摩擦频繁发生的还有政治因素。即美国想“通过全球商业协定输出它的自由市场价值观念”[3],利用与中国的经贸交往来促使中国政治发生变化,这是典型的以经济手段促“和平演变”的表现。
当然,在中美经济关系中,中国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某些问题的确也是造成中美经济摩擦的一个原因。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正在通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加以改进。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针对中国的“年度过渡审议机制”的审议结果表明,中国在经济体制上的改善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4]。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

1.妥善处理中美双边经贸关系
妥善处理中美经贸关系,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说明发展中美贸易关系是中美多方面合作的经济基础;双方互赢,且美国是巨大收益者,造成美中逆差的主要原因是美过度限制对我技术出口;美国在贸易问题上对我发难,既不符合WTO规则,也有损于美国经济发展和美国人民的利益,中美多方面合作,应从加强和发展中美合作关系的大局来处理贸易问题。其次,在美国重点关心的贸易问题上,采取灵活方式,通过双边协商,适当扩大美国具有代表性产品的进口,同时,敦促美国放松对华出口限制。再次,注意发挥在华美资企业的积极作用,中美贸易关系一旦紧张,在华美资企业也将成为直接受害者,应当劝说美国政府懂得维护中美经贸关系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最后,维护对美出口的良好秩序。我国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商会和大企业的作用,加强对美出口秩序的协调,避免造成内部恶性竞争及引发出口贸易纠纷。
2.积极应对中美贸易纠纷
为解决贸易不平衡带来的贸易纠纷问题,从出口产品来看,我国应当在劳动力密集的低档次产品方面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整。例如,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淘汰一批运作不规范、加工增值少、管理漏洞大的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自主限制,我国可以主动地、有步骤地推动产业升级和出口产品的升级。但是,在资本密集的高档次产品或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方面,应依据WTO规则,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推动出口[5]。
3.大力发展“内需型经济”,逐步改变过度依赖外需的局面
在我国经济进入结构战略调整阶段时,扩大内需是我国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发展内需型经济要求建设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国内市场的对内和对外开放,国际市场的扩大和不断深化,既是建设开放型经济的题中之义,也是发展内需型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大力推动内外经贸一体化、全球物流的综合运作能力以及全球供应链管理。发展内需型经济要求结构深化,变投资和出口为消费、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净差额)。不断深化内需,尤其是培育和扩大包括住宅、汽车等耐用品消费、信用消费、负债消费、农村最终消费、休闲服务消费、人力投资等新内需结构,是十分必要的。以内需为主逐步延伸扩展到外需,并努力促进满足外需能力的不断转型升级。
4.加快“走出去”步伐
鼓励我国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和企业“走出去”。可以通过对外投资在当地设立企业和机构,把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口到国外市场。可以考虑分几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未来五至十年的起步阶段,主要目标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和建立适合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对外投资模式、地域、途径和管理体制。投资企业以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外向型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为主体,投资领域主要是国内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及为国内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研发、销售和生产环节。二是未来20年的稳步发展阶段,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国际化的生产体系,形成一批中等规模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逐步培育起国际化的综合物流和金融运作能力。三是在更长时期内发展全球生产体系,形成一批有全球竞争实力的大型的跨国公司和企业,这些企业具备在全球市场上配置供应链和技术创新能力。
5.慎重应对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与汇率机制问题
增加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灵活性是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更好地发挥汇率在国际收支调节中的作用,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但是,人民币汇率制度调整必须慎重,应选
择就业压力较小、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市场相对平稳的时机改革。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增加外汇交易工具、培育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汇率风险意识等,为人民币汇率制度的调整积极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2007-02-02.
[2] 李月芬.中国何以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4):73-80.
[3] 诺姆·乔姆斯基.对自由市场的狂热: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输出美国的价值观[J].中国与世界,1999(29).
[4] 李双元,蒋新苗.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5] 贾海基.我国对外贸易摩擦频繁爆发之合理性研究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6,(7):9-14.

美国为什么对中国反倾销?

中国企业多次被反倾销,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

(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

(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

第二,对策,从中国企业角度来看:

(1)是利用WTO的相关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等,以及各成员国家的相关国内法,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

(2)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重返该国市场。

(3)是高度关注其他市场动向,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节奏,尽量避免出现新的贸易救济调查。

(4)企业应及时组建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做好应诉工作。

从政府角度来看,应该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从行业协会来看,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一企业力量有限,对外交涉力度较小,所以往往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弱小的一方;单一企业对于整个行业情况也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控,所以很难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权威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人才技术优势,促使其在反倾销应诉中起到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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