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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构建的策略分析

发布时间:2015-09-16 09:14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1-0069-05;中图分类号:F325.1;文献标识码:A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解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在国内最早称之为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研究资料中,也有翻译为私募权益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准确的描述出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投向,本文中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说法。当前金融市场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非经二级市场公开交易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1]
  从定义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Pre-Ipo前的私募股权(简称“PE”)投资,即私募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一类是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私募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等形式直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其中,以非公开配售的形式认购新上市企业股票也属于这一范畴。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模式。从避税和操作性角度出发,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本文探讨的银基合作框架即以有限合伙制为蓝本。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I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2]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多为投资管理类型的公司。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动及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限合伙人为基金设立提供大部分资金,但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较少参与基金的具体运营。在基金设立伊始,通过订立《合伙人协议》可以有效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市场环境分析
  (一)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发展。当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主要为政府主导型,大多投向政府扶持的高科技企业。90年代末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市场化运作阶段,民营资本进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实现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逐渐提升。2010年前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开始野蛮式成长,私募市场空前澎湃。进入2012年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出现迅速回落。根据市场统计数据, 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中共计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案例数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15%和1659%。从投资规模来看,2011年大额投资案例数量及金额较2010年显著增长,金额超过200亿美元的案例共有22起,同比增长833%,投资总额12927亿美元,为2010年的321倍,同时,单笔交易投资规模也较2010年小幅回升。但进入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资方面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破解募资难题,就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环境分析
  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环境包含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合理性、融资环境的稳定性和法律法规的完备性等诸多方面。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市场环境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于其发展的制约因素。
  1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有利因素
  (1)低利率储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刺激作用明显。我国国内长期的储蓄低利率,在抵御通货膨胀方面形成了实际的负利率水平,在投资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储蓄流出银行的势头明显,国内富裕基层对资金投资回报要求逐渐提高,部分个人投资者倾向于寻找银行储蓄外更好的投资渠道,这将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能力持续增强,促使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宽泛。
  (2)国内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国务院“新36条” 在2010年05月13日颁布后,扩大了民间的投资领域和范围。当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重点关注行业利润率较高的能源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等民营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领域和范围上的扩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不利环境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不完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PE投资积极性和活跃程度。目前,通过上市退出仍然是国内主要的退出方式,而目前国内上市时间进度的不可控因素较多,企业能否按照预计安排上市的不确定性较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退出风险相应放大。当前国内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备极大地阻碍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PE的退出机制。[3]
  (2)法律与政策风险可控性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受制于一国法律规则的完备程度。在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LP)、基金管理机构(GP)与被投企业间都依靠契约关系来维系,契约精神完备需要法律体系予以保障。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分散见于《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投资法》等,发展中出现新问题在寻找法律依据上存在实操难度,法律和政策风险可控性低。
三、银基合作框架现实可行性分析
  (一)银基合作的现实背景
  当前私募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途径主要有管理团队私募、第三方募集、与大型基金的FOF。除上述募资途径之外,通过银行资源募资日益成为基金重视的途径。而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来看,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托管和投资项目的推荐、结算、融资、退出,包括退出以后上市前的准备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银基合作模式为商业银行和私募基金双方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和市场机会。银基合作模式下的合作领域包括:财务顾问和项目顾问两个方面。商业银行推荐的高端客户可以成为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潜在备选。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的优质客户推荐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储备。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资产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管的职能,担任PE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通过和 私募投资基金合作,提供募资协助和项目筛选,全程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顾问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模式
  受商业银行法限制,目前国内银行业参与基金业务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投资组建全资投资银行子公司,绕开银行法限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二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募资和项目寻找;三是仅作为私募基金份额的募资推荐方,赚取佣金。
  具体来说,第一种方式属于商业银行通过投资实现曲线进入基金业,但其近亲繁殖的脐带不割裂,极易形成非市场化操作带来低效率扯皮。第二种方式,目前国内正逐渐兴起,因同样不触及商业银行法的管制,同时能有效实现银行资源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源的整合,双方利益明确,国内银行机构对此项操作模式较为认可。[4]这一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先进的管理资源、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业务网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和运作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专业管理优势,同时可规避商业银行的管制。第三种合作方式较为简单,其合作主要在开放式基金募集上,多投资于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领域,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属同类。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的描述
  基于上述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中涉及三方主体:一方是基金管理公司,一方是有限合伙人,一方是银行。在合作框架中,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有限合伙制),并同时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收益;银行作为基金财务顾问,可以参与基金发起、设立和投资退出等环节,为基金提供全流程的财务顾问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如图1所示。
  图1私募股权基金银基合作框架图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为基金提供顾问服务,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角色,利用渠道优势,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合作框架中有限合伙人A、B、C代表基金所有有限合伙人,基金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份额,委托基金管理管理投资管理,同时缴纳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基金份额投资到优质企业,在投资期结束后,分配投资收益给有限合伙人。基金的私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充分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寻找一个或多个投资方或融资方,对接投资或融资客户的私募需求。同时,银行也可单独发行理财产品,向合格的高资产净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银行以理财产品投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银行在银基合作中担任私募财务顾问角色,以财务顾问身份将募集的资金通过私募方式直接或经新设的一个特定公司为融资方融资。银行担任财务顾问角色,具体提供的服务包括项目尽职调查与审核、私募投融资方案设计、私募投融资客户搜寻对接、中介机构沟通、协助搭建特定公司、协助起草相关章程、后续投融资管理咨询等内容。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业务流程特征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业务流程与无银行介入的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流程存在区别。其业务流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1筛选项目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在筛选项目方面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方面结合最近的信贷偏好、行业政策筛选合适的项目。一般而言,银行项目来源大多是与其有信贷往来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客户。而对于通过信贷关系难以争取的行外优质客户,银行也倾向于利用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在项目筛选上,一般也是以银行意向客户为主。
  2尽职调查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就私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论证分析。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若干项目经理组成项目小组,通过与企业面谈等方式,获取企业更详细资料,并进行内部分析讨论,获得内部通过的项目方能继续跟进。在对私募拟投资的产业领域方向及项目方情况作了详细了解后,银行和基金公司共同商议是否进入下一步的私募工作。
  3路演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进入路演环节后,银行与基金公司会共同组成路演团队,在银行网点进行巡回推介。在此环节,银行依然发挥主力作用,通过银行客户经理的协助配合,路演团队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合格投资者,并迅速定位接洽。在路演过程中,推介工作需由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完成,银行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银行私人高端客户或企业客户揭示拟投资项目的风险点,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的不符实际情况的推介。
  4.投资决策环节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项目是否实施的决策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经理将投资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给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审批,在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投资协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员席位的分配通常为银行和基金双方各派代表,在以银行为主导的私募股权基金合作框架下,通常有银行派出人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一职,并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银基合作框架内风险控制分析
  银基合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于无银行介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而言,除了要面对共同的外部市场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外,还需做好合作框架内的风险控制。
  (一)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教育
  银基合作框架内,银行在私募客户推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募资推介过程中,银行需要充分揭示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其高端的私人银行客户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募资群体,具备投资经验,成熟、有理性并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富裕群体可以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出资后,还需要运用自身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鉴于当前商业银行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时间较短,在基金管理和运作方面的经验积累尚显不足,如果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募资路演过程中不专业推广或出现不当行为。为有效规避私募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产生,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募资路演启动前,做好充分的沟通,并应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各项募资路演准备资料,负责对 银行内部人员的业务介绍工作,以利于向银行私人高端客户的推介工作合规展开。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方面人员在基金推介过程中,务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做好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教育。
  (二)建立三方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委托代理风险
  银基合作框架内,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和银行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三方信息交换机制,避免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风险。具体来讲,建立三方信息交换机制应该分三个层面:第一是银行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银行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要为基金的募集成立提供顾问服务,鉴于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基金设立的各项信息对银行做无缝披露,避免银行在发挥财务顾问职责过程中承担潜在的声誉风险。第二是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作管理工作中,应就该告知信息作出范围划定,并及时通报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过分析获得的披露信息,可以就基金管理运营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做出跟投退出决策。第三是银行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银行在银基合作框架下,最主要的角色是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完成资金募集。银行在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路演过程中,要想银行高端客户充分披露基金的投向、潜在风险等。可以说,银基合作框架内三方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换,是保证银基合作基金顺利募集成功和运作的基石。同时,及时的信息交换,也是有效控制银基合作基金风险的保障,有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
  (三)更多发挥有限合伙人作用,防止银基合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大体是借鉴国外运作模式,有限合伙人在路演推荐阶段了解项目情况,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充分沟通后进行投资判断,当基金份额募足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封闭运作阶段。出于商业信息的保密性考虑,目前国内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运作管理较少。而在当前国内银基合作模式下的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顾问,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管理中,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运作管理同样参与较少。为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防止银基合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应充分考虑在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中有限合伙人的充分参与和表决权利。在银基合作框架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给认购基金份额较多的投资人相应席位,让有限合伙人在项目投资决策流程中充分参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在当前中国市场法律不完备的现实国情下的必然选择。否则,投资人出于自我保护,对信息不对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上用脚投票,会极大地损害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壮大。基于此,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基合作框架下为各方的参与决策建立个性化解决方案是建设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各方信任纽带的关键。
  (四)培养银基合作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银基合作框架下,银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银行派出人员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银行方面必须快速培养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队伍。考虑到目前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偏向与银基合作模式的创新性存在不协调的现实情况,银行作为银基合作框架内的重要参与体,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更为灵活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尽快培养银基合作专业人才,提高基金财务顾问水平。同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针对目前行业内良莠不齐的现状,国家应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同时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同时对有违禁行为者实行市场禁入制裁,以提高市场违规成本,有效提高市场的规范运作。[6]
  参考文献:
  [1]任纪军. 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328.
  [2]李斌,冯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7:75.
  [3]盛立军. 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3:27.
  [4]设立基金公司将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创新[N].金融时报, 2005-04-07.
  [5]李志国,王亚军.对于我国私募基金业的思考[J].经济理论研究,2008(1):68.
  [6]樊志刚,赵新杰. 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7(10):3.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Risk Control Practice for Bank and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SHI Junxian
  (Hebei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Abstract:By extending access to financing,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 are important sources of financing for d partnership funds dominate in China and allow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funds to address the gap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stimulate innovation. Strong investor education, dedicated information sharing, active participation, and diligent risk management are four key factors for establishing a successful Cooperation Framework between banks and funds.
  Key words:private equity;limited partner;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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