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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与完善预算会计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7 10:35

  一、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的统一核算,财政总预算会计仍只核算预算内资金,不核算预算外资金。随着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深化,部分预算外资金虽然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收支脱钩、收缴分离”,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但会计核算仍然分设两套账,分别执行两套会计制度,使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支出数字上不衔接。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己改变了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做法,而会计核算上仍是“两张皮”。


    因此,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核算势在必行。为此,应将预算外收支的缴拨与会计核算,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取消《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相应增设有关过渡性的会计科目。在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后,再取消有关过渡性科目,统一按预算内科目核算。

  

  二、将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核算。


   实行部门预算后,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己统一纳入综合预算编制,基本建设、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如继续搞两套账,将会与预算管理口径不符,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不利于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能满足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入类应增设“拨入基建款”科目,用来核算财政拨入的基建资金;在支出类设置“结转基建款”总账科目,下设“结转自筹基建款”、“结转财政基建款”两个明细账,分别反映基建资金的不同来源。基建资金的结余收回时,冲减“结转基建款”账户。行政单位年终转账时,将“拨入基建款”和“结转基建款”中的“结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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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基建款”互相对冲,对冲后“拨入基建款”账户的余额为财政拨付基建款的结余款,按规定交回或转入“结余一专项结余”账户的贷方。“结转基建款”中的“结转自筹基建款”转入“结余——经常性结余”中。事业单位年终转账时,将“拨入基建款”和“结转基建款——结转财政基建款”对冲,对冲后“拨入基建款”账户的贷方余额为财政拨付基建款的结余数,按规定交回或转入“事业基金”账户中。“结转基建款——结转自筹基建款”账户的余额,按自筹资金的来源渠道分别转账;用当年事业收入安排的,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的借方;用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安排的,则直接借记“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相对独立的核算。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执行的是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各级财政拨款补充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一般预算支出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缴入国库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从国库划转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基金收支预算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三套会计科目核算。由于会计核算的不统一,造成财政部门难以提供全面、清晰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不便于直观地了解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规模和收支情况。


   为此,无论是缴存国库的还是缴存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都作为收入核算,拨出时作支出核算,收支进行配比。鉴于社会保险基金大部分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缴存的款项,不同于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非税收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相对独立的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经管机构的资金运行,仍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具体核算,财政部门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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