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会计市场

发布时间:2015-08-18 13:15

当代国际经济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新现象,就是服务贸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随着现代科技和商贸的迅猛发展,会计业已经进入世界贸易范畴。关贸缔约国谈判乌拉圭回合把会计列为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的行业之一,要求各缔约国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并给予国内会计行业同等地位的国民待遇。本文在介绍WTO关于会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中国会计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WTO关于会计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服务贸易的界定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TheGeneralAgreementonTradesinServices,即GATS)是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本中的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其中会计服务是GATS的重要内容。会计服务包括会计与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会计账目审阅服务、财务报表编制服务、其他会计服务)和簿记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深厚资信的会计公司除提供上述两类服务外还广泛从事税务咨询、管理咨询、制定规则咨询、合并或破产咨询、投资谋略服务等。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和服务需要的多样性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多种会计服务,而且其种类范围还在不断地扩大。

(二)《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和《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

为更大程度地开发国际会计市场,使会计服务能冲破各种障碍,实现会计服务国际化,使会计业进入贸易范畴,1997年5月和1998年12月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分别颁布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两个重要文件:一是《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二是《关于会计服务业国内规章方面的守则》。

《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的目的是督促各国政府就会计专业资格相互承认达成协定,以促进会计服务贸易的发展。由于各国在教育、考试、经验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多边基础上的相互承认难以达成,而双边或区域性协定经过协商谈判较易达成。一旦实现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就可拉动多边协定最终实现更为广泛的多边协定。因此,GATS允许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并将其视为非歧视性原则的一个背离。

1994年WTO成立专业服务工作组,进行了一项题为《冲破会计国际服务障碍》的调查,其中就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认定和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专业服务工作小组依据WTO提出的《部长对职业服务的决定》,以及《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督促各国政府就会计专业资格相互承认达成协议,将完善会计职业多边约束机制作为优先考虑的议题,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会计服务贸易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对那些已对会计服务业作出承诺的所有成员方进行纪律性约束,WTO服务贸易理事会1998年12月14日又颁布了《会计服务业国内规范守则》。该守则针对各国内部资格认证要求、许可条件及程序、国内特定技术标准及专业资格条件与程序的透明度等提出具体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国内规则构成对会计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扫除WTO成员国在会计服务自由化与国际化上的壁垒。

二、中国会计市场的发展对策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和国际接轨的序幕已正式拉开,会计服务业的国际化和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带给会计服务业许多挑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会计服务的社会化有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为更好地发展我国会计市场,提高会计服务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充分利用WTO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做到扩大开放与有效保护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

首先,利用GATS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不对称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开放会计市场。我们应当利用GATS中的相关规定,坚持对等、互惠、逐步开放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我国会计市场,避免国内会计服务业过快介入国际竞争,给予其成长壮大和积蓄力量的时间和机会。

其次,根据GATS和相关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在国内法规和相互承认条款、特别是技术标准、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控制市场开放程度。根据《会计服务业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各国可以建立一套自己的会计专业资格认证标准。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加强对国内和境外会计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国内的会计服务业清理、规范和整顿,在此基础上与其他缔约方达成协议,确定开放的时间、地点和限制,争取主动,把冲击和影响减到最小。

(二)建立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强化规则意识,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首先,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制定诸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政府采购法》、《产业认证法》、《保护国内产业法》等我国尚无的法规,健全我国的法规体系,使国内经济贸易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使会计工作法律环境得以完善。

其次,建立起以《会计法》为核心,以会计法规、会计技术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做保障,完整、协调统一、切实可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并与国际协调。再次,按照国际规范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并且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以避免对《注册会计师法》产生不准确的解释。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及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通过听取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省市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使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与行业管理需要,并与国际管理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行业协会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协会的建设,并赋予其应有的职责。主要有:负责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设立、执业的有关事宜;拟订执业准则、规则、行政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监督境外从业人员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办理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等。这使行业协会与各国的会计师公会一样,在行业监管中成为强有力的自律机构,并且注意强化其服务意识,开拓服务领域,做好信息咨询、执业指南、国内各省市事务所业务合作、国际会计联络交流等工作,改变单纯监管等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如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

上一篇: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之比较

下一篇:浅析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