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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发布时间:2015-07-22 10:56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一直屡禁不止,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为此,国家先后采取过一系列的措施,如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逐步完善具体会计准则的规范等,力求最大限度地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但从PT红光、大庆联谊到亿安科技、银广夏等现象却表明,不仅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未能得到有效制止,而且造假金额还在逐步增大,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所以这些措施仅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有限的作用,并未发掘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未能从本质上治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老话题,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也很多,归纳起来有这样一些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审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等。这些原因的分析仅是从会计信息失真的渠道上加以归纳,未能从源头上分析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企业内部的有效制衡机制,成为企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点。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将公司经营管理权交与董事会,形成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力,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权交与经理层,形成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总经理需要将日常事务的运营权委托给各职能部门,形成经理层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在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内部由于职能的逐步分散,形成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为有效解决各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问题”等,需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由于经理层直接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日常事务的运营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而且经理层有权决定职能部门人员的任用与奖惩,所以经理层能通过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获取对称信息,有效解决职能部门人员的“代理人问题”。

  在现阶段会计信息造假现象中,会计人员为牟取个人私利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吞公司财产的现象并不多,即使有也可能会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中暴露出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少。更为普遍的会计信息造假是会计人员在管理阶层的授意下完成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有效解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问题”,为此我国上市公司中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在向公司制转化过程中形成股权过于集中的“一股独大”现状,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地位(拥有50%以上股权)的超过60%,其结果必然导致大股东把持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董事和执行经理的监督权力由监事会执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兼任,他们很多人不懂公司财务,而且他们是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的,根本无法保证工作上的独立性,监督职能的发挥也就可想而知。尽管中小股东有“用脚投票”的权力,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监督成本过高,等到中小股东意识到该行使自己“用脚投票”的权力时,其权益也基本被侵犯得差不多了。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人们寄厚望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但由于现今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还可以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业务收入远远超过审计服务收入。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咨询业务量的多少都是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为获取大量的管理咨询业务,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置审计的监督职能于不顾。从国内“中天勤”的倒闭到国外几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高额的审计赔偿,都可以透射出现阶段审计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过程中的功能不足。

  正因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为有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需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借鉴国外治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①独立董事不应在本公司或关联公司有任何职务;②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行为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 ~ 40年代,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对这一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正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1/3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诞生并成长于“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董事会集决策与监督权为一体。独立董事的设立,能有效地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防止盈余操作,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所以,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对其权力进行合理界定,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并对独立董事的角色进行科学、恰当的功能定位。

  三、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独立董事应以其专业知识和超然的独立性对现有的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制约“内部人”决策的偏颇,防止内幕交易,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关系。理论上说,独立董事与监事的监督内容和层次职责范围是完全不同的,各自有其作用空间。独立董事强调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制衡作用,监事重在事后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从外部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而监事会则对股东大会负责;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会直接参与企业决策,监事会则着重检查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在股东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而监事会有权对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们的行为进行监督。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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