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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会计:美国的做法和有益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9-21 09:56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s,简称ESO,亦称认股权)是公司经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公司给予经理人(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称之为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并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行权或不行权。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或有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公司激励目标能否实现。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80年代至90年代作为一种创新的分配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美国,以股票期权制度为主的报酬体系基本取代了传统的年薪加奖金的报酬制度。本文试就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及对我国的借鉴,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内在价值法,由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2年制定的第25号意见书确定;二是公允价值法,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颁布的第123号公告确定。上述两种方法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的确认和入账。

  1.股票期权价值的确认主要是指补偿成本的确认,也就是公司向经理人发放股票期权代替酬薪所实际承担的费用。由于补偿成本与股票期权在价值量上是相等的,所以,对股票期权价值的确认即是对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的确认。

  (1)APB第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确认补偿成本。内在价值法是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与授予时股票市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大;反之越小。如果授予日行权价等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公司的补偿成本为零,公司损益表中的利润项目不会因为未来公司股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如果行权价小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差额确认为补偿成本,在规定的期间内作为待摊费用进行转销,并从损益表中相应抵减公司的利润。APB25发表后,公司为了不计提补偿成本,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该种股票的市场价格,致使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的反映不够充分;加之行权后的股票与原有的股票持有人共同享有公司的盈余,稀释了每股收益。此外,由于股票市价不断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变化,因此每一会计期末就需要对以前期间的补偿成本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比较繁琐。如果经理人弃权,则需要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利润之嫌。

  (2)1995年颁布的FASB第123号公告鼓励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即先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然后通过其与股票市价的差额来确认补偿成本,并将补偿成本在股票期权的服务期内进行摊销。公允价值一经确定便不再变化,会计期末不必对补偿成本进行调整。同时允许公司继续沿用APB25确定的内在价值法的核算办法及会计处理,但应在财务报告的附录中提供注释。在公允价值法下,无论采用哪一种类型的股票期权,都要确认一定的补偿成本,这是与内在价值法的不同之处。FASB123对补偿成本的确认、计量要求较严格,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比APB25计算的同类指标低,使上市公司的业绩更接近其经营的实际状况。

  2.股票期权的人账时间。APB25和FASB123对一般的股票期权计划即固定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的确认一致,均为授予日,即补偿成本应在期权授予日确认;对于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行权价和数量的股票期权计划,必须以其公允价值能正确计算的日期作为补偿成本的计量日。这种做法能帮助股东了解经理人的报酬状况和公司的激励制度。由于及时作为成本入账,可以起到抵税作用,当股票期权最终未能行使时,可以实际节省税赋。其弊端在于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原有激励作用,因为在行权之前就作为成本人账,使公司利润下降,导致股价下跌,股票期权随之贬值,打击经理人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发展。

  (二)股票期权的计量。APB25建议以内在价值计量股票期权,但在授予日股价等于或小于行权价时补偿成本为零,即内在价值为零,而实际上股票期权本身是有价值的,至少有时间价值。FASB123则建议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是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目前常用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计算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在该模型中,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主要受到授予日股票市价、期权的执行价格、无风险利率、期权期限、股价波动率、预计股息回报率等因素的影响。

  公允价值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在条件成熟时宜以公允价值作为股票期权的计量基础。但“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期权可以自由交易,而股票期权除了继承外不得转让;且影响该模型因素的计算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

  对于行权价的确定,美国主要有三种方法:现值有利法(行权价低于授权日股价)、等现值法(行权价等于授权日股价)、现值不利法(行权价高于授权日股价)。前两种方法有利于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但对老股东不利;后一种方法则可能使经理人放弃行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目前,美国一般实行现值不利法,不同公司对授予日股价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为授予日股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有的规定为授予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有的规定为授予日前一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价。

  我国的股票期权尚属探索阶段,为鼓励经理人行权,宜实行现值有利法。为防止经理人利用信息披露之便操纵股价,在确定行权价时股东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借鉴美国及香港特区做法基础上(根据香港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行权价必须不少于期权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股价之面值)设计行权价格,如按期权授予日前30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行权。

  (三)股票期权的记录。根据APB25及FASB123的规定,补偿成本可以在期权授予日以内在价值或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递延资产,在一定年限内(一般是期权服务期)进行摊销。

  在期权授予日,公司在确认补偿成本的同时应确认一项股票期权权益,借记“递延补偿成本”,贷记“股票期权”;在服务期内的各会计期末进行摊销转为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递延补偿成本”;行权时,经理人按行权价交纳认股款,应按行权价增加现金,按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同时冲销股票期权权益,差额计入股票溢价,即借记“现金”、“股票期权”,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若期权过期未执行,股票期权账户将结转其他资本金账户,原已确认的补偿成本不会被修正。如果某些股票期权在授予日无法确定行权价或行权数量,则应在行权日确认补偿成本,借记“现金”、“管理费用”,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四)股票期权的报告。FASB123鼓励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但公司若继续采用内在价值法,则必须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法下的预计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同时要求公司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量股票期权,都必须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权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期权数量、期权执行或丧失情况、本年授予期权的加权平均公允价值、尚未执行期权的平均剩余年限。此外,公司也需披露估算公允价值的方法及重大假设。

  二、当前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三种方法

  2001年3月,财政部选定上市公司“中国联通”和中关村的8家高科技企业作为首批股票期权试点企业,对部分经理人和科技骨干进行股票期权试点。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试点企业在借鉴国外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基础上,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或有事项处理法。在授予日按照行权价确定债权和所有者权益,借记“长期应收款”等,贷记“预计股本”等。行权时,将债权转为现金,借记“现金”,贷记“长期应收款”;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借记“预计股本”,贷记“股本”。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经理人,则作为公司的费用处理,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现金”。

  该方法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但它明显与现有会计准则相抵触。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事项或交易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也无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否则就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也提及“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其易导致资产的虚增,同时在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较大时,费用发生不均衡且没有在服务期内进行摊销,不符合配比原则。此外,经理人放弃行权时需冲减先前记录,有操纵利润之嫌。

  (二)三阶段处理法。这种方法与或有事项处理法类似,只是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授予时,确认股票的或有交付义务和股款的或有收入,借记“或有认股款”,贷记“或有股本”,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股票期权溢价”。在授予期内,当股价大于行权价时,其差额相当于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报酬,应在会计期末计人“管理费用”。行权时,确认现金收入和股票的交付,借记“现金”,贷记“或有认股款”;同时,借记“或有股本”,贷记“股本”,并将股票期权溢价转为股票溢价,借记“股票期权溢价”,贷记“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到期未行权或失效时,应冲销授予日记录的“或有认股款”、“或有股本”及“股票期权溢价”科目。

  三阶段处理法的缺陷在于没有反映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高估利润。

  (三)模仿的内在价值法。按照APB25的规定,授予日股价低于行权价,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须进行会计处理;若股价高于行权价,其差额应作为公司的递延资产在以后的服务期内逐期摊销转为期间费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另一方面确认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贷记“股票期权”;在随后的各会计期末,摊销期权的补偿成本,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递延资产”;经理人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借记“股票期权”,贷记“股本”。

  这种方法容易操作,尤其是在公允价值的确定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也较适合目前我国股票期权的实际情况。但是,内在价值法只确认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而未确认其时间价值,难以体现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同时,在股价变动较大时,增加了调账的难度,如果经理人放弃行权,需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利润之嫌。

  三、规范期权会计的建议

  借鉴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法为基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在股票期权计划的不同时点、不同时期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1.股票期权授予时,一方面以行权价确认公司未来或有的股款收入,借记“或有认股款”,另一方面以股票面值确认未来或有的股票交付义务,贷记“或有股本”,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股票期权溢价”。

  2.在授予日至行权日间,由于一般情况下,授予日无法预计行权日公司股价,而股价会随着经营业绩上下波动,当股价超过行权价时,行权的可能性增大,为避免行权时所确定的补偿成本过大,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及股价的稳定,应在会计期末将此差额进行调整:一方面增加公司的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补偿成本”,另一方面反映经理人持有股票期权权益的增加,贷记“股票期权”。如果股价小于行权价,则不必处理,但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股价大于行权价的差额,应在股价下跌时将已确认的差额转回,作相反的会计记录。

  3.行权时,收到行权付款,按行权价借记“现金”,贷记“或有认股款”。同时,按股票面值借记“或有股本”,贷记“股本”;将经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权权益及股票期权溢价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借记“股票期权溢价”(行权价与股票面值之差)、“股票期权”(行权日股价与行权价之差),贷记“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股票市价与股票面值之差)。

  4.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且处于持续状态,经理人可能放弃行权,在股票期权失效的当日,应冲销原已人账的会计记录,借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记“或有认股款”;同时,将原已确认为费用的股票期权转回,借记“股票期权”,贷记“递延补偿成本”。

  5.经理人如果在离职前已提前行权,则公司应以行权价回购这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方法仍存在不足,它将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事项,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不一致;同时,公司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以行权价而非市价,与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规定不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股票期权市场,经济环境对实行公允价值法尚不能完全适应,条件尚不成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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