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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计划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5-09-08 09:16

  股票期权(亦称认股权),是由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业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5~10年),按约定的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出售。

  目前,股票期权的实施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热点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也面临着如何确定股票期权会计标准这一难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会计标准。

  是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重要步骤。当今世界各国中,美国的股票期权会计制度最为完善。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包括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5号意见书和FASB第123号公告以及2000年3月31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44号解释意见。笔者试图在充分借鉴美国这三个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法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要点,以供上市公司参考和借鉴。

  一、股票期权应予以费用化

  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有两个问题最为关键:一是期权费用能否计入成本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二是期权费用如果作为成本应何时入账以及如何入账。安然事件以前,美国的会计制度,可以将股票期权费作为薪酬费用列为经营成本。也可以不将其列为经营成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为增加利润。长期以来大多数公司一般都不将股票期权费计入经营成本。安然事件后,管理机构和投资者越来越强烈要求公司将股票期权费计入成本。因为根据美联储官员的调查,1995—2000年标准普尔500家企业收益的年增长率中有2.5%是由于未将股票期权费用化而虚增的,美联储主席Greenspan声称赞同将期权费用化。如果不将期权费用化,会虚增利润。导致股价上涨,使得投资人为购买股票必须付更多的钱。也因此而扭曲了在公开市场上的资本配置的效率。APB第25号意见书和FASB第123号公告都主张股票期权应按一定的期权定价方式计入费用。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量时点

  一个股票期权需确认的费用是根据下述两个因素都确定的第一个日期(计量日)测定的:(1)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2)为获得股份须支付的对价(行权价)。根据计量日的不同,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分为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和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和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在期权授予日就是确定的,计量日就是授予日。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又称为以业绩为基础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计划的股份数或者行权价在期权授予日是不确定的。计量日并不等于授予日,而是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和行权价都确定的日期。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计量

  APB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放股票的会计处理》规定,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补偿费用可采用内在价值法计算,即在计量日,只有当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格时,才确认并计量补偿费用。但如果在计量日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股票市价,则不确认补偿费用。所以内在价值法下多数固定型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内在价值为零,即股票市价和行权价格的差额为零。同时,应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补偿费用时。当股票市价发生变化时。内在价值也跟着变化,所以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都需要对期权补偿费用进行调整。1995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3号公告,“以股权为基础薪酬会计”,推出了一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法是在期权的授予日,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公司的递延报酬成本,并将递延报酬成本在服务期内进行摊销。该法的关键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由于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改变,所以在公允价值法下不存在期末调整问题。FASB123号公告仍然允许继续采用APB25,只是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披露,如果采用FASB123号公告。公司的净收益和每股盈余将会受到何种影响。

  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我国股票期权会计不宜采用公平价值会计。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正处在从无效率向弱型效率过渡的阶段,初步达到了弱型效率。在这个市场中,股票的现行价格仅仅反映了所有历史的记录,内幕交易和投机行为盛行。股价与公司净收益背离较为严重,股票期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并不存在。因此,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普遍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条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会计处理宜强调可靠性,兼顾相关性。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可以借鉴APB25号意见书的做法,将授予日的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确认为费用。会计上一边按照内在价值确认预提费用,一边记录股票期权,并在期权计划中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平均摊销,分期转为费用,行权后,股票期权转为股本。FASB123号公告所推崇的公平价值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从相关性角度来看是很好的,符合会计理论的发展潮流,但是即使在资本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也遇到了强大的阻力。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公平价值法的条件。以公平价值法中最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为例,该模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股票投资回报的波动性在期权有效期中是固定不变的;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无红利,或者有已知的红利;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按照无风险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贷出。此类假设在我国无一能够满足。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参照。但是,我们可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以便为将来向公平价值会计过渡做好准备。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行为。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一些规定隐含在这个文件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股权行使价值的确定以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说明为了不稀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固定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应低于期权发放日(授权日)的市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在期权发放日行权价格不明确,但是其确定的方式是已知的,此时,发放日不是计量日,计量日是授予的股数和行权价格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股票期权的计量只能采用APB25的内在价值法。在行权前,报酬成本要预估确认并分配调整摊销转入费用;在行权之后,股票期权转入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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