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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软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2)

发布时间:2015-08-04 10:03

  三、加强会计软件管理的一些建议

  在20 多年会计信息化的过程中,既有不足之处,也有辉煌成就。总结过去,并不意味争论孰是孰非,而是为了吸取经验,更好地开拓未来。

  1.会计软件管理的基本方面

  会计软件是一种用于处理经济性信息的科技工程产品,同时也是一种服务性的商品。因此它具有特殊的管理内容,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1)会计软件的开发管理。会计软件用于处理经济性信息的特殊性,首先需要管理和审查其能否合法处理、保存经济信息。会计软件作为一种产品或商品的性质,也要求对其功能、质量实施管理和检验。

  (2)会计软件的市场管理。我国当今已经进入的市场经济的时期,会计软件无论是作为科技性产品还是作为技术性商品,都要遵循市场规律,实施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管理。

  (3)会计软件的运行管理。为了保证会计软件运行的稳定、安全、可靠,必须在其运行期间不断地监督它的质量性、合法性等,进行长期的管理。

  2.会计软件的开发管理

  (1)会计软件功能合法性的管理。会计软件以处理经济信息为基本目标的特征,要求其处理方法必须具有合法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文件,主要是审查会计核算软件的设计是否符合和满足国家有关的会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和要求。这些显然是十分正确的。财政部作为国家会计工作制度的管理机构,坚持制订这样的宏观管理制度是其职责之所在。

  (2)会计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财政部应该会同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局等,组织专家制订会计软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比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制订会计软件产品的质量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会计学会电算化专业委员会作为此方面的专业学术团体,应该责无旁贷是积极配合这项工作。

  (3)为了保证会计软件的稳定、安全、可靠等,也必须加强它的性能和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会计软件可能由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或者软件企业开发后作为商品销售。但是,为了保证它的合法性、质量上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必须进行审查,同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为了不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会计软件的开发审查,应该由技术监督局委托会计事务所会同会计学会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实施。

  3.会计软件的市场管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市场性的一切行为,均应依法进行。

  (1)会计软件的性能、质量只要不违背法律(至少不与法律相抵触),都可以在市场销售。会计法、税法和交易法等直接制约会计软件处理性能。

  (2)会计软件作为科技工程的产品或服务,销售许可应该由市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控制。会计软件能否批量投入市场,应该按照它的特定要求,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3)会计软件的销售由市场制约与调整,销售行为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管理局)管理,质量由质量管理部门检查监督,经济纠纷由市场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法院等调节或处理。

  (4)会计软件发展方向的指导政策等(如国家优先发展会计信息化的政策),应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协调制定。

  (5)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发,构建适应我国会计软件的管理制度。在坚持市场竞争机制起基础作用的基点上,建立起既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又不同于的西方国家的完全依赖市场机制的,构成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相协调的管理制度,一个新的会计软件的管理制度。

  4.会计软件的实施管理

  (1)会计软件的实施后果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应该制约会计软件的质量标准,建议补充和修改会计法等相应法规,以规范会计软件的实施后果。

  (2)会计软件的实施管理。会计软件的实施也应该是一种工程的实施,虽然它不涉及人身安全,但是涉及经济安全,应该设立监理、监察制度。

  (3)会计软件运行的定期管理。会计软件的运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具有长期的经济后果,应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定期检验,并且长期跟踪。评审组织及评审人员承担监督、评价和鉴证结论的法律责任。

  5.会计软件管理实施的组织与人员

  (1)会计软件的质量评审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产品的检验、检测“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活动的社会监督一般由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软件的运行管理也理所当然地应该由会计事务所审查。

  (2)会计软件的质量评审师。同样根据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该考虑建设会计软件评审师制度,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认定法人或专业人员的资格、资质。如果会计事务所承担会计软件运行的监督,则注册会计师应该能处理这项工作。

  (3)增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会计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我们建议进行这些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过渡,可以由具有会计信息化高级职称的人员实施会计软件运行的监督。

  (4)会计学会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在认证会计软件质量上,应该具有权威性。同时,会计学会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应该积极进行会计软件质量评审师的培训工作。

  (5)财政部掌握会计软件的合法性管理,制订会计软件的法规。会计学会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制订会计软件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局认定发布。工商管理局应该管理会计软件市场。技术监督局管理会计软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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