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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发布时间:2015-07-07 11:35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也称“损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2)企业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因而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3)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所持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但是,如果企业将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发行方的信用等级下降因素,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的减值依据联系起来,往往能够对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做出判断。(4)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如果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从而不能根据其公允价值下降的严重程度或持续时间来进行减值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在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第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生方由于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1]x银行2008年向客户Y发放了一笔5年期贷款,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且属金额重大者。2009年客户Y由于存在严重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及时偿还x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提出与x银行调整贷款条款,以渡过财务难关。x银行同意客户Y提出的要求。以下是五种可供选择的调整方案:(1)客户Y在贷款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但不包括按原条款应计的利息;(2)在原到期日,客户Y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但不包括按原条款应计的利息;(3)在原到期日,客户Y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以低于原贷款应计的利息;(4)客户Y在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原贷款期间应计的利息,但贷款展期期间不支付任何利息;(5)客户Y在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原贷款期间和展期期间应计的利息。

  上述方案(1)至(4)中,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一定小于当前账面价值,因此,x银行采用方案(1)至(4)中的任何一种,都需要在调整贷款日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损失。对于方案(5),虽然客户Y偿付货款本金和利息的时间发生变化,但x银行仍能收到延迟支付的利息所形成的利息,如果按贷款发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计算,贷款未来现金流入(本金和利息)现值将与当前账面价值相等。因此,不需要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损失。

  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需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例2]2005年5月1日,A公司以每股15元(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0.2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0股,占B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A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2005年5月10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放的上年现金股利4000元。200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3元,A公司预计该股票的价格下跌是暂时的。2006年,B公司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B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下降。至2006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到每股6元。2007年,B公司整改完成,加之市场宏观面好转,股票价格有所回升,至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升到每股10元。假定2006年和2007年均未分派现金股利,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A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5年5月1日购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96000

    应收股利 4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2)2005年5月10日确认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应收股利 4000

  (3)2005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6000

  (4)2006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投资的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17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40000

  (5)2007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上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0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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