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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9-23 09:55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或公认会计师协会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二是由会计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披露;三是公司自愿披露。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形式的出现,使得政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法律的规范上存在的滞后现象日益凸显。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是针对某事项所进行的披露,信息量十分有限;公司自己披露的会计信息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存在片面性、倾向性甚至欺骗性。

  由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及投资贸易的发展都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加大了商品生产和贸易、投资的风险,使贸易和投资的效应很难加以计算。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及其形式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基本标准和惯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履行我国对世贸组织的义务。

  一、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与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基本依据。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实施细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理解程度;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透明度原则作为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之一,体现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贯穿于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之中。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世贸组织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

  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世贸组织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显然,世贸组织对信息的披露和信息质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即充分性、权威性、相关性、可靠性。而会计对信息的充分披露和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二是会计处理所依据的理论;三是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四是会计处理所揭示的事项及事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及时性。

  会计信息披霞的目的与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一样,是为了减少投资和贸易的误区,降低贸易和投资的风险。不同的是,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强调的是政府法律方面的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而会计所披露的信息则体现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揭示上,同样要求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可靠性。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质量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制度、政策透明度的基础之上,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法律、规则、制度、政策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会计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所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是否构成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等。

  与此同时,它又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和企业经营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和揭示,通过对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该企业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律、规则、制度、政策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透明度原则对于外国企业了解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体系,进入中国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外国企业了解中国企业的资信、规避风险则具有现实的作用。透明度原则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对贸易和投资这样一个相同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所作的说明,可以说对会计信息披霹和信息质量的完善是透明度原则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二、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统一性。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是我国对世贸组织承诺之一。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第2条(A)节2款承诺:“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我国承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领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要具有统一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它的制定、解释必须具有统一性。这不仅是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履行公平竞争的需要。统一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

  首先,应该具有规范性;

  其次,在同等的环境条件下,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一致性;

  再次,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对称性。

  2、充分性。会计信息的充分性是避免商品生产和贸易以及投资贸易风险的基本前提,是减少贸易和投资误区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的主要承诺。它意味着应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要求。其基础有二:

  第一,充分性是建立在广泛性基础之上的。广泛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要对会计事项本身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充分披露,而且要对会计事项所引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揭示;不仅要求对公司或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说明,而且要求对公司或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

  第二,充分性是建立在深刻性基础之上的。深刻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具有一定的深度,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仅应该对事项本身进行深入的剖析,而且对其前因后果也要进行充分的说明,使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信息清楚地了解事物的本质及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和可能的演变和结果。

  3、可靠性。可靠性既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又是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之一。可靠性的内涵是真实性,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真实性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验证性。需要注意的是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客观性、准确性、明析性和可验证性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客观性体现在反对人为干扰方面;准确性体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面;可验证性体现在贸易的审查制度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的诚信问题,关系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世界范围内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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