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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重要性认识的三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5-09-12 10:24

  2003年12月15日,审计署第5号令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等5项准则,在审计领域中引入了重要性这一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审计工作在规范化建设和审计技术方法领域走上了一个新台阶。2年来,广大审计工作者就重要性这一概念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与探索,对其定义、作用和设定方法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毕竟提出的时间不长,在某些具体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设定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重要性的理解上还存在偏差,尤其是对重要性认识的三个误区亟待破除。

  误区之一:重要性是一个新生事物

  当前,许多审计人员认为,重要性是随着审计方法科学程度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新生事物,以往的审计工作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因而在设定时往往觉得无从下手。但根据重要性的定义来看,它并非是近年来才产生。《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中将重要性定义为:“审计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审计人员估计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中可能存在的差错,当差错数额小、对根据会计资料产生的判断影响不大时,审计人员就可以不予追究;反之,如果这种差错超过一定限额,影响根据会计资料产生的判断,则审计人员应该查明这些差错产生原因以及金额大小等因素。广大审计人员在以往的审计过程中对这一问题都是有所考虑的,所不同的是大家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为会计资料的差错额设定了一个“极限”(重要性水平),而并未将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而实际上,如果这个极限是针对会计报表的就是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如果是针对具体会计科目的则是账户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可以说自有审计工作的那天起,重要性就已经存在了,只是当时人们还未明确提出这一概念而已。

  在重要性这一概念提出之前,由于缺少相关理论及法规,会计资料差错“极限值”的判断完全依据审计人员个人经验,而个人风格不同,往往使同一项目的“极限值”产生较大差异,以致实施审计时的工作量大小大相径庭。如今,采用选定判断基础的固定比率法或变动比率法来设定重要性水平,可极大的削弱个人经验对重要性水平设定的影响,能有效规避由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偏差。可以说,重要性概念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更加科学、客观、准确的设定差错额的“极限值”,也为刚踏入审计行业的新手理解和判断被审单位会计资料错弊程度提供了理论指导,对于实现审计署五年规划所确立的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误区之二:重要性水平设定的判断基础应该包括5号令中提及的全部内容

  5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第九条提出了判断基础的诸项指标,指出“判断基础通常可以采用预算收入或支出金额、投资金额、资产总额、净资产、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指标”。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判断基础并不是必须包括上述所有项目,而是可以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增删。去年我处参与了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该公司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因此,公司的资产总额相当巨大,收入相对较小,而利润为负数,故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都不能作为判断基础。

  因此,在设定重要性水平时应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剔除其中的负数项和与其他项数量比例相差巨大的指标,选择最能稳定的反映其财务收支情况的指标作为判断基础。例如前例中提到的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分析判断可以选定三项费用、不良资产处置额和现金回收额作为判断基础进行计算从而获得重要性水平。

  误区之三:参考标准莫衷一是

  在重要性比率确定的问题上,许多理论书籍做出了可贵的探索,提供了许多参考系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以固定比率为例,就有三个标准。一是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提出的参考标准:税前净利润的5%~10%、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二是近来一些论文中将被审单位划分为“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两大类,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参考标准;三是今年由董大胜副审计长主编的《审计技术方法》一书中将被审单位划分为“非营利性亏损单位、微利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收付实现制单位”与“营利性单位、权责发生制单位”两类,两类中又根据其敏感性分为非常敏感、敏感和不敏感三个档次,分别提供参考标准。

  面对如此众多的参考标准使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处下手,不知该选择哪一个。其实上述的参考标准都是正确的,只是针对不同的被审单位性质而提出了不同的标准而已。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对象大都是企业,根据上述标准所计算出的重要性水平数额相差不大,故据此提供这样的参考标准。论文中提到的将被审计单位划分为两类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对第一个标准的发展,而第三个标准则是对前两个标准的发展。这样的发展不仅使参考系数更为详细,而且也更加符合国家审计的具体内容,对于国家审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审计人员在设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了解和分析被审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先判断其属于那一类单位,再确定其敏感性,最后根据上述判断标准选定判断基础和参考系数,最后计算重要性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被审计单位性质相对固定的审计部门可以参考其以往年度重要性水平设定的判断基础和系数。

审计署网站·张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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