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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经济法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5-08-14 09:11


  论文摘要 经济法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其产生的过程当中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由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指导的经济生活时期,当中反映了政府与市场二者互补、互动的关系,说明了社会经济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需要充分运用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作用。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我们希望将政府干预放在一个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内,需要政府干预的才干预,不需要政府干预的由市场充分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需要国家干预 平衡 市场 政府

  一、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谈谈对“社会经济关系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理解

  社会经济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因此应当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放在一个动、静结合的状态去考虑。一个平衡的经济状态应该是市场充分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政府以最大限度的理性行使其职权与职责。然而,当市场失灵了,政府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经济法应运而生。也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缺失。
  首先,是基于市场失灵而产生。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市场经济刚刚建立以及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市场调节简直可以说是唯一的调节机制。当然,市场机制并非万能,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如市场机制的趋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等。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须具备一定条件。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一是市场不完全;二是市场不普遍;三是信息失灵;四是负外部性;五是公共产品的短缺。市场缺陷及其引起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包括失业率上升、贫富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社会矛盾激发等,这些问题导致社会的动荡,并迫使人们思考对策,期盼某种力量和机制以克服和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这表明,市场机制已表现出缺陷和不灵之处,需要国家干预,需要一种非传统民法、行政法形式的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这是所有经济法学者的共识。
  其次,基于政府失灵的考虑。传统经济法理论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设为基础的。完全理性假设认为,人的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可以无所不能,从而主张国家应该全面干预经济。而现代经济法理论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为基础的,认为一方面政府是不可能是无所不能,因此不能全面干预经济,另一方面,即是是“好”的政府,也会出现某种失灵。既然政府失灵也是一种普遍现象,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应该尽量减少政府的失灵,而最有效的方法是运用经济法律的形式去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这就意味着经济法不仅要规范政府如何干预经济,同时还要规范政府怎样干预经济。因此,基于政府失灵的普遍性,经济法具有其产生的客观必要性。
  既然经济法是一部干预经济的法律,也可以说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当然我们总是希望将政府干预经济放在一个足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框架之内, “需要国家干预说”所强调的就是政府的适度干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都是不能被忽视的,我们不主张“市场万能”,更加不主张“干预万能”。需要政府干预则干预,不需要则不干预,这是我对“需要国家干预说”中“需要”的理解。社会经济关系应该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如果干预能够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才表明干预满足了“需要”的要求,否则不是我们所期待的“需要”。而且国家干预的范围也同样具有可变动性,因此非如其批判者认为的是一个不确定的、模糊的概念。

  二、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说到底经济法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研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中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到底应该政府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或者是如何达到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平衡,过去西方经济思想的演变历史告诉了我们答案。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美国和德国、日本等国经济法为代表,它们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近代经济法萌发、产生阶段
  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等一批反垄断法为代表,是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与美国当时的经济政治背景是密不可分的。产业革命的完成推动了生产社会化的的发展,市场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社会化市场阶段,社会化使企业迅速集中,规模扩大,但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也由此而产生,破坏了美国传统的自由竞争秩序,急需国家制定保护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法律。《谢尔曼法》的通过标志着原本一直奉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美国对过去传统的重大改变——国家调节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和一种新的国家职能出现了。
  (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发生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虽然美国在19世纪末开始采取了反垄断等国家干预措施,但基本上仍维持着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当然,正如课堂上老师介绍的,斯密也认识到政府在一系列关键性领域的作用,其并未完全排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他认为,在国防、公共事业等必要方面仍然需要政府的力量。)直到罗斯福上任后开始了罗斯福新政改革,而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也正在这个时候产生,并作为新政的理论依据。经济法发展阶段各国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调节管制经济,所以经济方面立法内容和领域大大扩展。而这一时期的经济干预是机械的干预,国家作为“看得见的手”,以无所不干预的度和干预范围极广的量对经济实行全面、大力的管制。
  (三)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趋于完备阶段
  在过去资本主义国家将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与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都发挥至极致以后,西方经济界出现对凯恩斯国家干预学说修正,开始探寻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其中有些学说被当政者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如里根总统推崇的“供给学派”。资本主义经济法发展至今,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建立一套较为完整和科学的体系,并使之成为当前各国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
  三、小结

  总结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历程后可以发现,经济法说到底是讨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在一定层面上即是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关系问题。诚如上文所提,经济法作为一个从18世纪、19世纪产生发展起来的学科,也带有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特点,正因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弥补了行政法与民法干预经济社会的不足,也克服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
  社会经济关系应该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我们强调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这就是过去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发展历程带给我们的宝贵经验,从亚当·斯密推崇的极端自由放任主义到凯恩斯提出的国家对经济无所不干预,都带给我们思考,世界上任何一种事物走向极致必然导致毁灭。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由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的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只能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与国家“有形的手”的相互结合。因此,现代经济法应鉴于对市场与政府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的客观规律,充分运用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作用,发挥好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最佳效应,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最后,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干预理论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我们不能照搬别人的模式,但我们能把握一条不变的原则,即政府调控要和国家的发展现状和特有国情相协调,同时也要尊重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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