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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06 21:29

  摘要:虐童行为不仅损伤学前儿童心理机能,而且危害学前儿童大脑生理机能,容易引发生理疾病、心理失衡、学业不良、人格障碍等诸多问题,对其未来成长造成极大危害。鉴于虐童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已有法律在虐童行为治理上存在的不足,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为了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构成要件,制定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具体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关键词:学前教育立法;预防虐童行为;科学依据;虐童法律责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2月的报道,在全球范围内,估计有多达10亿名2—17岁的儿童,在2017年中,遭受过身体、性或情感上的虐待,其中,学前儿童所占比例较高[1]。在我国,近年来也有一些学前教育机构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研究梳理2010年到2019年年底媒体所曝光的虐童事件后发现,我国当前虐童行为种类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等。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立法规定虐童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没有立法规定虐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学前教育机构的一些虐童现象无法得到足够重视,学前儿童的合法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


  从已有研究来看,我们尚未发现学者从虐童行为危害后果的角度,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本研究从后果考量,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研究,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后果考量理论来源于后果主义,是法律裁判的一种方法论主张。依据该理论,虐童案件的裁判应着眼于虐童行为可能导致的伤害后果。在实践中,法官所考量的后果多种多样,包括道德后果、经济后果、政策后果和政治后果[2]。然而,对学前儿童而言,学前教育机构①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育婴师等)虐童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对学前儿童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甚至不可逆的危害。本文基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危害,运用后果考量理论来对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学前教育法》立法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弥补民法和刑法在虐童治理方面的不足,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


  一、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过去30年间,许多心理学、精神学、脑科学、健康学的研究成果证明,虐童行为容易引起儿童心理机能损伤、大脑生理机能损伤及各种心理疾病。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已有法律在虐童行为治理上效力不足,由此导致当前教育领域虐童现象普遍存在。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巨大危害,以及已有法律责任在虐童行为治理上存在的不足,都充分显示出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1.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的危害


  (1)虐童行为危害学前儿童心理机能


  人的心理疾病分为两种:心理机能性失常和心理机体性失常。心理机能性失常表现为,虽然在行为上有失常,但是在机体上找不到原因,属于心理性疾病。健康学家、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心理记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显示,虐童行为会危害学前儿童心理机能,导致学前儿童形成消极性人际关系、消极性情绪反应、内隐性被侵犯记忆、压抑型认知结构、回避型调控技能。患有消极人际关系的受虐儿童表现为防御性强、咄咄逼人,或害怕、害羞、无法与周围的人充分沟通,该表现会一直持续到成年[3]。患有消极性情绪反应的受虐儿童常常伴有恐惧感、羞愧感、痛苦感、悲伤感或愤怒感等。消极性情绪反应会对学前儿童的日常学习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对学前儿童的身体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虐童行为也会导致儿童患内隐性被侵犯记忆。儿童一旦形成内隐性被侵犯记忆,意味着其内心的恐惧感、背叛感和无力感体验会成为一种心理习惯。压抑型认知结构、回避型调控技能也是虐童行为所导致的心理机能伤害后果。压抑型认知结构的危害后果是儿童有暴力倾向;回避型调控技能会导致儿童逃避现实,如退出社交,避免或破坏人际关系,通过游戏、网络等逃避现实,或通过自我伤害方式来表达痛苦[4]。


  (2)虐童行为危害学前儿童大脑生理机能


  人的全部心理活动是由大脑支配,大脑是心理活动的器官。脑科学、健康学的研究成果证明,虐童行为会对学前儿童大脑生理机能造成危害,导致额叶皮质活动降低、皮质醇产生量发生变化、大脑左右半球的发育不良、儿童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表达水平低等问题。大脑是人类思维的所在地,额叶位于大脑皮层,儿童受虐后,额叶皮质活动降低。其危害后果为:儿童学习、解决问题、决策、自控等能力都会降低。虐待和暴力会导致儿童皮质醇产生变化,对儿童的情绪、免疫力和血压,以及维护结缔组织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5]。虐童行为会影响学前儿童大脑左右半球的发育,导致儿童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表达水平低。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表达水平低会导致受虐儿童被肾上腺素和皮质醇等应激激素淹没[6]。这意味着儿童易有愤怒等情绪方面的问题,并且未来有自残、焦虑、自杀和抑郁等倾向。


  (3)虐童行为会诱发学前儿童患心理疾病


  心理学研究表明,许多被虐待儿童在成年后可能患上多种心理疾病,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症、抑郁症、人格障碍等。当学前儿童在校园里遭受虐待,经历恐惧、无助、无力感时,创伤后应激障碍尤其容易发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包括惊恐发作、失控式哭泣、恐怖、饮食失调、睡眠障碍、过度情绪反应等[7]。恐慌症是因为受虐所导致的长期性恐惧或不适引发的心理疾病。恐慌症具体症状包括心悸、颤抖、憋气或呼吸困难、胸疼或有不适感、恶心或腹痛、头晕、害怕、寒战等。如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长期威胁、恐吓、打骂儿童,或经常侮辱、歧视儿童,或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或播放不适宜学前儿童观看的影像等,都会使学前儿童感到恐惧和不适,患恐慌症的可能性极高。抑郁症在学业表现差的学前儿童中比较常见。抑郁症的心理表现为:对未来感到沮丧,对生活不满,甚至希望自己死去。如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经常评论学前儿童没有价值、不被爱、能力不足,或布置超负荷学习任务,当学前儿童内心屡次产生挫败感、长期自我评价低时,他们会与他人隔绝,缺乏精力来完成学习任务,无法集中注意力,更严重的表现为无法正常进食或睡觉。当儿童的无助感、无价值感或对家人、朋友及活动失去兴趣等症状持续两周或更长时间时,学前儿童就会出现严重的抑郁症。抑郁症通常包括无价值感、无兴趣感、可观察到的不安、食欲减少、失眠、缺乏动力、注意力不集中、瞌睡等。学前儿童遭受虐待,未来有可能患人格障碍。人格障碍分为多种亚类型,如反社会型、分裂型、冲动型、边缘型、偏执型、强迫型、表演型、依赖型等。人格障碍严重损害儿童社会功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还会对社会带来危害。


  2.已有法律责任在治理虐童行为上的不足


  近年来,虐童事件在媒体频频曝光,较为典型的事件是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和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这两起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对虐童事件的强烈反响。然而,此后,媒体关于虐童事件的报道依然频频惊现报端,各种虐童事件屡禁不止。2019年初,又有多起虐童事件被报道。根据《钱江晚报》报道,2019年3月,杭州市某幼儿园不到3岁的幼儿被老师头朝下倒吊45分钟,并有拉拽等粗暴行为。同月,深圳某幼儿园多名家长爆料,赵姓女老师拍男童下体照片,并注明照片上儿童姓名和出生年月[8]。《东楚晚报》报道,2019年3月,黄石市某幼儿园,老师使用教鞭连续抽打幼儿[9]。


  媒体所报道的案件可能只是虐童事件所呈现的冰山一角。民办幼儿园,特别是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山区的民办幼儿园更是虐童现象的重灾区。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虐童现象已经成为学前教育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以上虐童事件的法律介入情况,笔者发现我国在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立法上存在如下不足:


  (1)缺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预防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迄今为止,已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预防虐童行为行业准入、培训、监管、事后补救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在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中,8名教师存在严重虐童行为,显然其所在的学前教育机构在虐童行为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然而,该事件之后,社会上虐童事件依然不断惊现报端,而且被报道的虐童事件多由家长提出投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虐童行为管理上只是事后处理。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虐童事件没有得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补救等源头性治理,由此导致虐童事件频发。


  (2)缺少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刑事处罚


  已有的法律在虐童行为精神伤害上的处罚严重不足。如在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和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中,幼儿遭受教师针扎、殴打、强行喂食药片、喂食疑似芥末的不明物,这些虐待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根据科学的研究成果,这些儿童在被虐待过程中,会形成消极人际关系、消极性情绪反应、内隐性被侵犯记忆等心理机能问题。在大脑机能上,这些虐童行为会导致儿童额叶皮质活动降低、皮质醇产生量发生变化。而且,事后受虐儿童患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症、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的概率极高,甚至在未来还会出现学业问题及社会功能、身心健康受损等问题。然而,虐童行为带来的巨大的精神伤害无法通过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论罪。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只针对“情节恶劣”的行为后果进行论罪。情节恶劣的精神伤害表现为:受害人精神崩溃、患有精神疾病、严重缺乏安全感,甚至有自杀倾向、自残倾向等。显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预防和处罚虐童行为精神伤害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3)缺少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民事经济赔偿


  在虐童责任上,当被虐待儿童的人身受到伤害时,已有的法律规定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虐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现有法律没有就学前儿童的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后果提出对应的精神伤害民事经济赔偿的规定。以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例,幼儿遭遇老师扎针、殴打、强行喂食不明物,这些虐童行为对幼儿精神伤害巨大。而这种受虐导致的巨大心理创伤,需要长时间的心理干预与治疗才能够痊愈,其治疗过程需要大量的咨询费、治疗费用。然而,已有的法律缺少针对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无疑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二、学前教育立法如何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从法理学上分析,为了便于清晰明了地知晓和执行教育法律规范,无须到处查找,一般应在同一教育法律中加以规定和规范②。为此,为了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制定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1.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虐童行为,首先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迄今为止,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都只提出禁止虐童行为,但是,都没有对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规定。从刑法角度,与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虐待行为主体、虐待行为对象、违法虐待行为、伤害后果。然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不适用于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采用的是结果违法说,只针对虐童行为的直接性伤害后果,即针对“情节恶劣”的行为后果进行论罪。所谓“情节恶劣”,目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一般的“情节恶劣”指身体损伤和精神伤害后果。身体损伤指轻伤、轻微伤、伤口不能愈合或短时间难以愈合、大面积损伤等;精神伤害表现为受害人精神崩溃、患有精神疾病、严重缺乏安全感,甚至有自杀倾向、自残倾向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采用的是结果违法说,无法预防和处罚虐童行为导致的长期的甚至不可逆的间接伤害后果,包括心理机能伤害、大脑机能伤害、各种心理疾病。


  德国法学家倪佩尔代(Nipperdey)教授首倡行为违法说,在学界获得了不少支持者。行为违法说是针对间接伤害后果,即违反注意义务行为就等同于具备违法性[10]。事实上,国际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虐童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上,采用的是行为违法说和结果违法说。根据国内外专家的研究,基于国内外学者对虐童行为危害后果,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为:虐童行为主体、虐童行为对象、虐童行为类型。


  (1)虐童行为主体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待行为主体要件关系到《学前教育法》所要惩罚的虐童行为主体的范围。为了全面保护学前儿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主体必须包括所有工作于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活动机构的从业人员,即工作于0—3周岁儿童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工作于3—6周岁儿童保育与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工作于0—6周岁儿童早教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校外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育婴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2)虐童行为对象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待行为对象要件关系到《学前教育法》所保护对象的范围,因此是学前教育立法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在立法现实中,我们发现,现行学前教育规范体系主要关注的是3—6周岁儿童的保育教育,而0—3周岁婴幼儿的保育教育问题则付之阙如。从学前教育政策的规定看,2010年党中央与国务院共同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特别强调“重视0至3周岁婴幼儿教育”,这一点应当在学前教育立法中有所体现。事实上,0—3周岁婴幼儿阶段是儿童语言、情感感知以及思维启蒙的关键时期,也是人们大脑发育的黄金时期[11]。为此,考虑到0—3周岁婴幼儿与3—6周岁儿童的年龄阶段特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构成要件中虐童行为对象为0—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


  (3)违法虐童行为类型


  认定学前教育从业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其违法虐童行为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对虐童行为危害的分析,可以发现,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伤害行为对学前儿童心理机能和大脑生理机能有极大的危害,并在未来可能患上各种心理疾病。这些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具体违法行为类型提供了科学依据。基于虐童行为的后果考量,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虐待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违法虐待行为类型必须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伤害行为。


  身体虐待包括:击打、掐、摇晃等身体伤害行为;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伤害性管教或体罚,如不允许如厕、不允许吃饭、不允许正当休息、限制活动等。


  精神虐待包括:打骂、侮辱、贬低儿童,不公平对待儿童,公开场合取笑,公开场合羞辱,不给儿童机会表达观点,布置超负荷任务,威胁、恐吓儿童,剥削或索贿,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按学业表现排座位等等。


  性虐待包括:迫使儿童参加性活动,如手淫、亲吻、触摸行为、强奸行为、猥亵行为;非接触的性活动,如让儿童看色情图片、不健康网络视频等行为。


  疏忽伤害包括:冷落、忽视、丢弃儿童;没有为儿童提供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提供足够卫生的食物和水;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交通工具;生病没及时处理等。


  2.学前教育立法必须制定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儿童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权等相关规定,儿童的生命、健康、教育和人格尊严是儿童最大的利益。为了保护学前儿童,有效预防与惩戒虐童行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必须制定专门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1)将虐童行为所有法律条款统一在学前教育法中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同一个法律中统一规定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关于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在《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这极不便于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鉴于当前我国正在面对的虐童治理难题,为了有效预防与惩戒虐童行为,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将虐童行为的所有法律责任条款统一规定在学前教育法中。


  (2)制定针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而制定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现有的《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虽然提出禁止虐童行为,但是没有专门规定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对应的法律责任。已有的《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也没有就学前儿童的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性虐待、疏忽伤害提出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中虽然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但却没有针对儿童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性虐待、疏忽伤害而专门制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避免虐童现象进一步恶化,我国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儿童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性虐待、疏忽伤害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3)制定针对间接伤害后果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许多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还没有一个能与其行为后果的危害性和应受处罚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来预防和惩戒。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这些刑事罪只针对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无法预防和惩戒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行为对学前儿童所造成间接性伤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为了预防和特殊保护学前儿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必须针对间接伤害后果,制定专门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导致间接伤害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具体的法律责任


  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其重要价值在于:在虐童事件发生前,依法预防虐童行为发生;在虐童事件发生中,依法监管和惩治虐童行为主体;在虐童事件发生后,依法援助与补救受虐儿童。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第一类是针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虐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他虐童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级别从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教师职业资格证、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行业禁入(终身禁止其从事儿童教育相关行业)、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的类型由轻到重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违反注意义务的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第二,多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第三,持续时间长的多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且致使学前儿童身体或精神遭受损伤行为;第四,学前儿童性虐待行为;第五,导致学前儿童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影响其正常学习与生活的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虐待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类是针对学前教育机构虐童行为管理疏忽、制度不全、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虐童行为的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方式从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内容由轻到重包括:第一,针对未实施虐童预防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二,针对存在虐童现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三,针对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伤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


  第三类是针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虐童行为管理渎职、疏忽、不作为的处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虐童行为管理渎职、疏忽、不作为的下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级别从轻到重包括警告、限期整改、降职、调岗、开除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的类型由轻到重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其管辖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预防虐童行为的新教师准入考核和入职后培训;第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预防虐童行为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第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定期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虐童行为监查工作;第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和运行受虐儿童事后免费心理干预补救制度。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体包括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民事责任是针对虐童行为带给学前儿童身心伤害后果的惩罚与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虐童行为包括:第一,对于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等违法行为,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儿童受伤害的程度,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二,对于虐待行为同时导致多名学前儿童遭受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责任,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针对已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赔偿责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指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我国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刑事惩罚的方式为:主刑从轻到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违法记录录入儿童虐待案件查询系统。此外,还适用于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虐童行为精神伤害刑事责任内容包括:第一,对于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等虐童行为,导致儿童精神受到巨大伤害,需要接受心理治疗或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儿童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对于性虐待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儿童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第三,对于故意伤害、遗弃或强奸学前教育儿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遗弃罪,依刑法规定,儿童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第四,虐待致儿童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儿童重伤和造成残疾的,依刑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学前儿童是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学生,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是特殊保护学前儿童权利的重要途径③。鉴于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所带来的巨大心理机能伤害、大脑生理机能伤害,以及对其未来人生的潜在危害,对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侵犯学前儿童权利、违反学前教育法中关于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规定的,必须从重处罚,即具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虐童行为,就具备违法性。为了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虐童行为避免和预防方面的行政责任;为了使受虐儿童获得事后经济补偿,我国民法中必须增设虐童行为精神伤害民事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为了惩戒和追究虐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刑事处罚;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学前教育法》立法不仅体现在它可以保护学前儿童现时之利益,还体现在它对于学前儿童成年之后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将填补我国在学前教育阶段缺乏国家法律的空白。可以预见,《学前教育法》将在未来发挥公正、强大的法律效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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