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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廉政考核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5 10:49

摘 要:我国体制转轨时期,面对当前的腐败,究其原因除了腐败本身具有的顽固性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外,缺少科学的廉政考核体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从我国公务员廉政概念开始,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的测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不断进行制度和方法的创新,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廉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公务员; 廉政;考核 ; 指标体系
   腐败已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当今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腐败的危害,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政府该如何摆脱腐败、怎样的反腐败与廉政建设才是最有效的成了我国政府政治生活中长期探索的课题之一。
一、廉政考核的内涵
   “廉政”一词,迄今为止从查阅的资料看还没有比较精确的界定。查阅古代史籍中直接使用“廉政”一词的情况也并不多见。“廉政”是一个近代社会才出现的词语,在《辞海》中查阅到的与“廉政”最为相关的词是“廉政建设”。
  考核表示“评议估计或评价”。3 考核与之相近的“评议”(经过商讨而评定),“评定”(经过评判或审核来决定)皆为“考核”所采用方式和途径。
二、考核主体和客体
  考核主体,主要解决“由谁考核”的问题。如何科学的选择考核主体是建立我国廉政考核指标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考核主体多元结构是保证公务员廉政考核有效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考核主体的不同,我国公务员廉政考核主体分为内部考核主体和外部考核主体两种。
  第一,内部考核主体包括考核对象的上级组织和考核对象的自我考核。
  一是直管领导。一般而言,考核对象的直管领导更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运作方式,更了解下属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素质。上级组织作为独立的考核主体具有其他考核主体不可替代的优势。二是公务员的自我考核。公务员展开对自我廉政状况的汇报进行廉政述评,这其实是一种自律形式。
  第二,外部考核主体包括反腐败机构、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
  考核客体即考核对象。宏观方面就是我国各级各类的公务员,包括中央、省、市、县的公务员。微观方面考核的客体是国家某一部门公职人员廉政情况。宏观方面考核对象是比较复杂而庞大考核客体,设计指标项目繁多,考核起来不容易把握。因此,对我国公务员廉政考核时往往采取从微观方面来进行考核。
  
三、公务员廉政考核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构建
(1)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我国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以往德、能、勤、绩考核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廉的考核。 我国公务员廉政考核作为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崭新的范畴,与企业等人力资源管理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有针对性的研究公务员廉政考核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建立一套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为导向的廉政考核体系对加强我国公务员的执政能力具有导向作用,能够引导各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廉政观和科学的执政理念。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特别是廉政素质建设,事关政权建设和领导水平的提高及政府执政能力的增强,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和行政管理自身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2)控制论理论基础
  管理理论之父法约尔认为,管理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个环节。在一个企业中,控制的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公务员的廉政考核实际是在控制一项任务的完成。廉政考核就是通过对廉政指标设置公务员腐败“警戒线”,当考核结果显示某公务员接近“腐败发作期”,就可以实施廉政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腐化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程度轻者则采取廉政教育和谈话,以避免腐败犯罪,通过公务员的廉政考核的控制职能实现治理腐败从事后打击转变向事前预防, 贯彻将查处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3)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经济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公务员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无法规避人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弱点,只有那些信仰坚定、旗帜鲜明的少部分公务员靠着坚定的约束力、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克服人性的不足,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反之,个人私欲一旦膨胀,公务员就会腐败贪污。
四、我国公务员廉政考核的基本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最新颁布的《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我国公职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但是并没有具体和详细规定德、能、勤、绩、廉尤其是廉的方面应该包含什么指标以及各个指标的权重如何分配。从目前查阅的文献资料来看,我国公务员廉政的考核大致分为量表类、总结类以及指标类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量表类”的特征是将廉政的评价分为不同等级,考核主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观察对考核对象的廉洁状况和表现划分出各个等次。第二种 “总结类”类型是指廉政考核时并不明确界定公务员是否廉政的具体指标,考核结果只是单纯地依赖考核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定性评语。第三种类型称之为“指标类”。指标类型的考核是将廉政的外延用指标进行具体细分,考核主体对公务员进行廉政考核时根据具体细分的指标做出一个综合的考核。第一和第二类廉政考核在现实运用中运用较多。近几年来,纵观我国廉政建设的成果,虽然取得不少进步,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廉政考核制度起步晚,仍然存在较大不足。我们可以将其存在的不足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考核指标的制定的随意性和考核主体的单一化。首先,绝大多数考核部门自己并不十分清楚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对廉政的要求和状况,往往使得考核流于一种形式,最后往往成为部门自己制定指标考核来自己,这种廉政考核的随意性大,很不全面系统,达不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其次,我国公务员的廉政考核主要是官方和上级组织的考核,民间组织考核力量相对薄弱,考核主体中缺乏廉政考核专业机构的考核,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考核,缺乏非政府组织等其他考核主体,考核主体的结构相对单一,影响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有效性。
  第二,我国公务员廉政考核虽然明确强调要采取定性与定量二者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实际的考核过程中,我们发现对公务员的廉政考核往往以考核人员的主观定性考核为主,以考核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以往经验,感情或凭感觉走,缺乏规范化的程序,缺乏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持和数据分析,而且考核的结果也往往采取算数加权等简单的计算方法,忽视运用量化指标等定量考核,没有真正做到定性与定量原则的结合,缺乏采用层次分析、数据包分析、 模糊数学分析等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导致考核结果缺乏科学性,缺乏足够的信度和效度。
  第三,公务员廉政考核者专业化程度不高。组织中管理活动是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管理公共活动和事务的公务员的专业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公务员廉政考核作为公务员基本管理活动,为保障考核工作专业化离不开各行各业专家和学者的积极参与。作为考核专家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判断力,还应该具有政治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在选取专家时还要对廉政考核专家组的各种结构进行优化,并应保持合理而恰当的比例,形成各个结构均匀分布的格局。
  第四,考核缺乏制度化机制,周期设置不合理。现在的公务员廉政考核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保障。公务员的廉政考核往往是短期某一段时间的行为,这种突击式的考核使得考核缺乏制度化的规范约束力。近几年揭露的官员腐败落马案件中,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原北京市长陈希同等大批官员的腐败行为只因偶然事件才被揭露出来,而在以往的廉政考核中都能以合格通过,除了考核主体、考核方法等因素外,考核周期设置的不合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 李红权.我国廉政考核体系的构建[J].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5 ) .
[2] 谭永生.从人才强国战略谈廉政考核指标体系的建设[J].工作视点,2004,(11 ).
[3 马建斌.当代中国廉政建设:现状、理论分析与指标体系构建[J].桂海论丛,2008, 24:(2).
[4] 许连纯.廉政评价体系及考核机制的创新[J].学习论坛,2009,(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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