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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视角下我国社会工作伦理探讨

发布时间:2015-12-15 10:43

摘 要:社会工作自西方传入我国,恰逢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恰好回应了社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需求。但是,不可否认社会工作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仍受到很多限制。本文在梳理社会工作伦理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本土化社会工作伦理面临的困境,即专业伦理与工作者个人价值、工作者个人价值与案主的价值、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困境以及专业伦理与社会价值的困境,并提出了从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资助或者购买服务、拓展专业服务的发展空间、加快第三部门发展以及由社工组织来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实践来解决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
     社会工作是伴随西方工业化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工作伦理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自发产生的,早期社会工作伦理把人看作是一种接受施舍的对象,要以牺牲自尊心、贬低人格为代价。1917年Richmond出版《社会诊断》一书,标志着专业社会工作的诞生。而伴随着西方工业国家社会问题的加剧和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进程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全体社会工作者共同遵守的伦理守则显得必不可少,制定科学的伦理和方法也是必须的,至此,大量的社会工作伦理文献涌现,以阐述社会工作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和困惑,可以说这既是专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工作伦理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表现。
一、社会工作伦理的概念和特点
    目前关于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道路的研究探讨一直在继续,社会工作本土化要得以顺利进行,首先要有一套明确的中国社会工作伦理观念体系,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现代观念,这是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重要条件。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制度、改良社会。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的强烈的助人观念驱动的社会互动,它是一种价值相关的社会行动。基于此种观点,台湾学者徐震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是“可由社会工作集体分享之抽象的价值、信仰推演而来之相对具体而可实践的行为标准。这些标准,经由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确认,依一定程序订定成专业成员的共同遵循的规范,并明文规定,就称之为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台湾学者李增禄将社会工作伦理限定为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专业特质重要项目之一。伦理守则是一种专业行为的道德标准,将专业哲理及价值取向内化于专业人员的行为上,是专业行为的规范。”而大陆学者罗肖泉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是作为应用伦理学分支的职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社会工作职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为研究对象,也为评判社会工作从业者的道德行为提供依据。”著名学者江娅在回答关于社会工作伦理方面的伦理困惑时,提出面对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惑我们可以向三种经典的伦理理论进行借鉴,一是康德式的回答: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的选择,严格遵守社会工作的伦理准则,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他的义务。这属于伦理绝对主义的道德原则。二是功利主义的回答:这是一种结果取向的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社会工作者决定的正确与否取决于结果的好与坏。三是康德与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回答:在实际的社会工作中,要努力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使其不相互冲突。[1]综上所述,学者们对社会工作伦理的界定为进一步研究社会工作伦理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贡献。
    那么结合上述学者的观点,社会工作伦理有如下特征:一是按照学科的性质来分类,社会工作伦理是属于伦理学中的分支,经由社会工作专业的人员的团体讨论达致共识,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强调伦理的规范与道德的调控意作用,将社会工作伦理理解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三是社会工作伦理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即社会工作信仰、社会工作价值,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它们都是为了帮助社会工作者应付各种复杂的工作情境。
  结合中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社会工作伦理在中国本土化中所具有的特征有如下三点。第一,中国深受孔子思想的影响,孔子主张仁,但这个仁不是普遍的人类的爱,是有差别的爱。然而在西方文化中,这种慈爱思想却转化成广泛的助人活动,深入人心。所以这就不难解释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亲属圈、朋友圈、同学圈、“圈圈”之爱,有而对圈外的群体便懒得施爱了;第二,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较多的渗透着“人情”因素,超越了社会工作伦理所应当遵循的“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从西方的角度看,他们强调的是需求互补“互惠”原则;第三,人情在中国人价值观念中占主导地位。这个观念注重人际关系的协调,注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情感关系,那么,中国传统的人际交往特征与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对于一个中国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当面对某些与传统伦理相背的观念和行为的服务对象时,只有通过社会工作伦理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才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以及未来的从业者真正把握社会工作的内涵,形成专业的伦理道德、价值理念,才能够促使他们坚定信念,进而推动中国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土化社会工作伦理的困境
  1、专业伦理与工作者个人价值的矛盾
  根据国际社会工作学校联合会的规定,所有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800小时的校外实习。这里,问题就出来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和理论的能力并非是自然生成的,因为社会工作是从西方引进的一门专业,它的价值理念、教育模式和操作规范等必然与中国本土文化背景、行为习惯存在差异。中国传统文化向来以亲情作为维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然而在中国的实务过程中,许多社会工作者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自决与干预的伦理选择,有些案主可能会接受干预,有的案主有可能反抗,拒绝社工人员的专业干预。一方面比如说,在感情介入的伦理问题,在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中有强调,当工作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之后,专业关系就已经结束,但是按中国人的传统,“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而如果工作者回绝服务对象的要求就会被认为不讲“人情味”。另一方面,一些通过熟人或朋友介绍而来的服务对象,从他们自身角度而言是希望获得特别的关照,此时的工作者将怎样处理“人情”因素而又不至于伤害彼此熟人关系成为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伦理中的一大难题,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社会工作者也将自信带给了需要帮助的人,使其缓解社会焦虑感,增强社会功能。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必 须摒弃“家长制作风”让案主学会自决。[6]这个自决不仅指意志自由上的自决,在实际生活中真正有权力做决定,不受他人限制、干涉或命令,社工专业人员应该充分尊重案主。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应该言行一致,虽然尊重案主自决但也不要阿谀奉承,这样才能推动社会工作伦理向前发展。
  2、工作者个人价值与案主价值的冲突
  比如,有些社会工作者个人反对同性恋,但案主确实是同性恋者,社会工作者是否尊重案主的选择?一个厌恶同性恋的社会工作者有可能阻止同性恋,这种阻止行为通常是隐性的、非公开进行的,赞成同性恋的工作员会认为这种阻止行为与社会工作“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伦理守则相违背,还构成了对同性恋权利的侵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中国儒家文化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才智,把德业、事业联系起来对社会有所贡献,生命才有意义,自身的价值才会得到体现。西方个人主义盛行,强调个人的价值,因此西方文化进入中国以后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结构,这两者间的差距在费孝通看来是“差序格局”的表现。[2]现如今“伦理本位”、“差序格局”的文化传统仍然存在,仍然不利于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导致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提供服务就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所以社会工作者由此产生的价值两难困境更是令人难以抉择, [3]其实,在中国本土开展社会工作实务,不能拘泥于西方社会工作的自决原则,而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在保持主体独立性的基础上做出最合乎伦理的决定。
  3、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困境
  工作者既要尊重案主又要保护案主隐私。一个社会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的真正困境在于,无法回避且必须有所作为。所以社会工作者要遵守自主性、无害性、受益性、公正性、诚实性这五项基本的道德原则。但是东西方的宗教和文化观念预先规定了我们对人格、尊严的不同理解,对它的冒犯或忽视往往会激起人们激烈的心理和情感反应,所以社会工作者必须在这个困境上有高度的警醒,才能使自己免于困扰。
  4、专业伦理与社会价值的冲突
  近期国内多家媒体有报道关于拆村过程中农民“被上楼”的事件。人们之所以争论,是因为我国当前处于后现代社会,空间和机会的多元使得资源整合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目前以城市化迅速发展来推动新农村建设,传统的农民居住地被改为楼房,大片农地被征用,传统乡村社会被破坏。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很重要,但是欲速则不达。 [4]在社会工作伦理中,要求社会工作者认为人是有获得资源以解决问题并发展潜能的权利、人的价值和尊严与生俱来、人的独特性和个别性应被尊重等三个方面,那么弱势群体在此伦理中的意义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弱势群体是弱势的个人与强势的社会冲突,社会工作者既要维护个人利益又要维护社会正义,而且在维护弱势群体过程中社会工作目标常取决于机构政策而非案主的需求,所以,弱势群体对资源的需要永远大于资源的供给。那么,社会工作者应依据什么标准来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呢?社会工作者是应该根据上级的指令和专家评估方案还是以案主需要的紧急性等来进行公共资源分配呢?但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现实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对一个事物重要性的认识及价值判断,可能会对资源分配和救助方案的实施产生影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公共资源无论分配给谁都是正当的,或者说无法证明它是不正当的,这种时候社会工作者的伦理观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本土化社会工作伦理的实现途径
  从社会工作发展的背景看,它的诞生和发展于现代化的加速时期,正是在我国或地区经济起飞之时,正因如此才会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旧问题,冲击着中国传统文化也改变着人们的传统伦理观念,而这些是必须面对而去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受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传统的社会工作在性质上比较偏重于强调专家知识理论和技术理性,少有兼顾本土的实际需求,比较忽视本土社会工作者对西化事物的“消化力”以及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在中国土地上的实际运用情况。因此,社会工作者常常置身于各种伦理的矛盾关系中,他们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如上所述的,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很难依据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就能做出既符合社会工作伦理又符合各方利益的选择,因为现实远比理论要复杂丰富得多。并且,社会工作者遇到的每一个案主都各有差异,从个人出生的背景、生长的环境、个性特征再到个人受教育的程度、持有的价值观念以及面临问题的复杂性等等,这些种种都是我国当前社会工作所要解决的,只有解决才可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才能使经济和社会反作用于社会工作的发展。虽然说许多理论工作者正在企图寻找一些可能的途径,以帮助社会工作者在面临选择困境时做出正确的伦理决策,究竟我们社会工作者应该如何对待他人,才能使他们的行为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发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这样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实践以及本土化与规范化当中的伦理困境在中国会并行并重的。 笔者认为可以推行“社工+义工”联动发展模式,形成“社工引领义工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服务”的局面。即加快第三部门发展,拓展专业服务的发展空间,由社工组织来提供专业服务,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资助或者购买服务。[5]具体来讲:
  首先,政府现阶段的制度支持和保障非常必要。一方面是对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到各种社会服务机构的“门槛”提供政策保障,这样方便工作者与民间公益组织领导者(NGO)以及民间组织的志愿行动(者)有机结合,奠定社会合作的基础。另一方面,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用人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开创灵活的用人机制,使更多的专业性人才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更好的指导义工服务发展,这样就在日常生活中培育了积极公民,利于形成公民社会。
  其次,政府为民间社会服务组织的经费筹措提供多种渠道或者政府在购买服务时,主要为机构提供实习专业经费、科研经费,让社会服务组织在组织外寻求科研合作机会,走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道路,使得社会服务组织的专业社工和义工在吸纳、运用社会资源过程的同时,也向社会宣传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再次,可以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渗透,将非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即民间组织)逐渐转化为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机构,这无疑拓宽了社工、义工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的介入方式。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加大对民间社会工作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不断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发展民间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奖励或补贴聘用社会工作者的民间社会组织,也可以对聘用专业社工的民间组织给予财政倾斜和扶持,促进民间社会工作组织和组织中义工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发展社会工作,只有全社会对社工形成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后,社会工作的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最终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重要作用。
   社会工作专业是一个强调道德、价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其工作过程经常会遭遇到伦理困境,并要做出伦理抉择,为了促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的本土化进程,社会工作者必须正视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的伦理困境和伦理抉择,用一个开放、动态、不断反思的专业态度思考社会工作中的伦理问题,使从西方引进的社会工作不断在中国生根、发芽。
参考文献:
[1]罗肖泉.践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2]袁祖社.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精神”的缺失[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3]杨明、张伟.也谈社会公共伦理—基于个体社会角色的一种思考[J].道德与文明,2008(3).
[4]李西杰.农民“被上楼”现象的伦理反思[J].道德与文明,2011(3).
[5]李迎生.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策略[J].社会科学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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