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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内涵式发展的三条路径

发布时间:2016-03-25 15:05

  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不断提高,毛入学率已从2002年的15%提高到2011年的26.9%,中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正在向高等教育强国迈进。[1]我国高等教育用不到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从精英向大众转变的历程,取得了跨越式发展的成就。但是,过去那种偏重于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方式,在现阶段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经济转型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人力资源的需求,也很难适应高等教育全球化发展的未来趋势和人才竞争状况。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命题的提出,对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就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结构调整、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三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以分类指导、特色发展引领高等教育结构优化

 

  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整变化基本遵蓝刘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北京循了大众化的思路与方向,以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和高等教育的需求。有学者从层次、形式、科类和布局四个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各层次规模在总体增长的态势下呈现出增长幅度和趋势的差异性,普通高等教育、高等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机构数与在校生数均呈现增长趋势,各学科规模也呈现增长趋势,但实践性较强的应用性学科的发展速度较快,理论性较强的基础性学科的发展相对平稳,各地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总体上持续增长,普通高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对差距总体呈现缩小趋势,“985”“211”高校的总体分布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城市。[3总、体看来,高等学校层次和类型不合理、人才培养层次结构不合理、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不合理、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很突出。[4]但是,同质化倾向却是当前高等教育结构最直观、最突出的问题,它与高等学校类型和层次的界限不清、人才培养层次和模式的混淆相似、学科专业设置和规划的高度雷同、地域性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有着紧密而直接的联系。

 

  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之间,主要表现为:无论是以类型为标准划分的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高等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还是以人才培养层次为标准划分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又或是以学术水平为标准划分的研究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等,几乎都以成为大而全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缺乏准确定位和自身特色,脱离实际盲目发展,在设置专业、发展学科、选择生源、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逐渐趋同于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受制度环境和资源配置的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资源分配机制主要是按照学校、学科和专业是否重点进行设计的,各类高等学校为争取更多优质的教育资源而追求综合化及大而全,盲目效仿高水平、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模式;其次,市场的波动性、盲目性与信息不对称导致各类高等学校以市场为导向盲目发展热门专业,甚至一些著名的综合性大学也招收规模庞大的成人教育或者设置分校、独立学院,与地方性大学、高等职业学校争夺生源与就业市场;最后,就高等学校自身而言,尤其是高职院校为改变其自身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看似次等的地位,譬如招收对象置于普通本科录取之后,学历层次定位于专科层次等,仿效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这些因素不仅导致各种类型、层次高等教育之间的边界模糊,偏离了各自应有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方向,而且由于人才培养方式的单性,造成技能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持续短缺,进步加剧了结构性失业的矛盾进而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往我国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整优化主要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直接推动下进行的,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做法却极有可能阻滞高等教育结构的自主调整与自我优化,因为它具有阶段性和政策扶持的特点,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某类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高等教育结构体系的发展变化。因此,要彻底解决高等教育的同质化问题,实现高等教育结构的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再单纯依靠制度和政策的推动与扶持,而必须通过建立科学的分类体系和标准,实现高等教育结构的自主优化和理性发展。

 

  下面从两个层面来论述:

 

  首先,在设计理念上要明确分类体系和标准的指引性、多元化和适应性。内部的趋同与分化是世界范围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普及化阶段后呈现出来的一种必然现象,然而高等院校分类和定位的多样化、多元化却是学校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自主办学和特色发展的产物,既有的分类大多并非是事先人为设计的结果,其目的也仅限于为高等教育体系和各类院校提供自主发展的视角和基点,以引导其合理分工、科学发展。因此,国外高等学校分类体系标准大多是指引性而非强制性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美国卡内基高等学校分类法、曰本天野郁夫的大学分类以及新近的欧洲高等教育机构分类项目等。[5]鉴于此,我国高等学校的分类体系与标准由谁来设计、设计依据是什么、遵循何种程序、性质效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其推行效果。为此,要注意避免以往以分层代替分类的做法,问题不在于抽象地问哪种分类更好,只是哪种分类能把握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主要问题,由于的标准怡怡正是众多高校同质化竞争的关键原因,因此既要防止分类标准的标准化'又要防止分类标准的随意化毫无标准[6]解决同质化最根本的目的是构建一个多样化且高效的高等教育体系,引导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走特色发展之路,因此,除了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本质属性和教育规律,还要创造种能够促进高等学校之间保持适度竞争的开放性环境,同时还应具备能够不断适应变化着的新情况的动态调整能力。

 

  其次,在具体问题上要格外关注两种分类。一是普通高校与高职院校的分类。两者在教育对象、教育目标、专业内涵、服务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尽可能明晰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及其内部高等职业教育的边界,使高职院校准确把握自身特性,不断推进专业结构调整和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普通高校内部的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学校在招生和就业方面的良性竞争,有利于政府从立法、政策层面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二是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的分类。私立高等教育在全球范围内急剧扩张已成趋势,将民办高校纳入公共政策框架,有利于解决民办高校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和观念歧视等问题;通过改善政府监管、统质量标准和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管理运作,提升教育质量,克服学店行为等弊端。在鼓励民办高校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作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通过实施不同的政策管理、资源配置和评价标准,促进民办高校以提高质量、特色创新为目标进行良性竞争。

 

  二、以培养创新人才实现高等教育培养方式转变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项功能中,人才培养无疑是高等教育最核心的功能,它影响和决定着其他功能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创新人才不足是当前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共识和诟病,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高等教育强国的关键时期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各类高等院校所培养的人才不同程度地缺乏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创业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尤其是拔尖创新人才严重匮乏,这固然与高等教育迅速扩张所引发的生源急剧增加、办学资源紧张、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和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高校长期以来相对落后的教学观念、方式和技术等使然。目前,我国高校基本上还在沿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以传递知识而非培养能力为主,缺乏互动性、实践性的教学方式,这严重制约了学生创新精神、创造能力的培养;专业划分过细、课程结构僵化,极大地限制了学生选择课程和专业的自由度,也忽略了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发展的多样性;教师教学改革与创新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整体上缺乏高素质且具有创新精神与能力的教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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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升。纵向来看,各个高校都要关注创新人才培养涉及的三个基本问题:首先是创新人才如何界定,什么人可以称为创新人才,有无具体标准及其培养规律如何;其次是创新人才怎样培养,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成长平台和管理模式才能塑造出创新人才;最后是创新人才的价值如何体现以及怎样评估。只有在明确了上述目标、过程和评价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把握培养创新人才的整个过程以及这三个主要环节的互动循环,以便及时调整思路和改进操作方法,从整体上达到培养创新人才、建设高等教育和人力资源强国的目的。横向来看,不同层次、类型、地域和特色的高等院校应有其培养创新人才的具体目标和方法,各个高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色建立健全培养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在内部不断推进教学方式创新与教学模式改革。

 

  从技术的微观视角来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教学方式正确与否,创新人才培养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创新型教学方式,而推动教师创新教学方式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即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激励。与教师个体主动改善自身教学方式相比,外部的教学评价和制度保障似乎更为重要,因为它能从宏观上直接推动教师的教学创新行为而几乎不受教师主观性动机强弱及能力高低的影响。其中,最核心的教学评价标准和方式在理论上又取决于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与评价方式,因此构建符合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与评价方式是解决当前高等教育创新人才培养不足问题的关键路径。2004-2009年实施的本科教学评估是在政策推动下为改进教学质量而采取的阶段性措施,评价标准侧重于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的量化考核,评价方法注重结果而非过程,评价主体是教育管理职能部门而不是相对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高等院校教学管理活动的积极作用,但并未真正解决提高和保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乃至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因此,构建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标准与评价方式重点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树立多元化的人才质量观进行分类评估。如今高等教育形态、结构的多样化必然产生人才培养层次的多样化和规格的多类型化,相应地体现在人才培养质量上就是多元化。例如,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呈现明显的层次递进关系,普通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所培养的人才也分别面向不同的就业领域和市场,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又存在偏重于研究还是实用的差别。目前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技能型、应用型、生产型人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完全满足岗位的需求,普通高校培养的创新型、研究型人才与高等教育精英阶段相比也存在普遍的质量下降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就不同类型、层次的高等院校确立不同的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是亟待解决的1个问题,只有明确了各自的人才质量方向和市场,才能通过制度创新、资源配置、教学改革、教师培训、校企合作、国际化等具体措施凸显人才特色和办学特色。

 

  第二,吸纳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以体现多方利益诉求。目前高等学校内部为保障教学质量,普遍采取的做法是组织学生评教,即由高校教务部门组织修课学生对教师开设的课程进行评价。这种主要依靠外部控制管理手段的质量评价活动,过于强调对教师教学过程的评价监督,而未能对体现教育质量最为根本的学习效果和学生发展予以足够重视,结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真正成为激励教师自觉提升教学质量的内在动力来源,也不能真实而充分地反映高校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水平高低。因此,衡量和影响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因素,除了要纳入对学习效果和学生发展的评价指标外,还要矫正当前高校教师评价体制中存在的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只有构建个能够体现多方利益诉求和多方主体参与的质量评价体系,才能保证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此外,要通过有效的教育、培训和进修等方式提高高校教师创新教学方式的能力与素质,使其主动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考试方法及教学管理进行系统的整合与优化,平衡全面发展与个性化学习的要求,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使他们养成独立思考、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增强其对未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适应性。

 

  三、以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创新

 

  调整教育结构、转变学生培养模式的必要性早为人知,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要求也连篇累牍,相应的变革在实践层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来看,成效并不显著,进展比较缓慢,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动力机制,或者说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就需要定的制度安排,通过诱致性或者强制性举措,提供动力和压力,提供推力和拉力,引导各相关主体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积极转变学生培养模式,这就要求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推动教育管理制度创新。[8]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历经30余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体现为:第,转变政府职能,促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第二,扩大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调整中央业务部门高等学校的隶属关系;第三,提高高等学校的综合发展能力,推动院校合并工作。如果说过去改革所确立的两级管理体制主要着眼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解决的话,那么如今需要关注的焦点则是政府与高校之间行政管理关系和高校内部的组织结构与治理问题。

 

  去行政化的提出高度凝练了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高等学校对政府依然存在种事实上的依附甚至行政隶属关系,表现为高校在开办设立、人事任命、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毕业就业、人才引进、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不同程度地遵循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指令办事,其结果是彰显了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弱化甚至侵犯了大学的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处于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环境中的种运行状态,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控制模式,二者地位不对等、不平衡,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独立法人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就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来看,也存在行政化或官僚化的不合理倾向,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存在某种程度的失衡,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学术事务,干预学术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二者界限不清导致互相替代或使用不当,学术权力主体及学术组织作用不突出,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保障。

 

  值得提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这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作机制。在这种变化中,原先的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领域开始分化和改组,市场开始介入,出现了政府、市场与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市场化的实质是种以市场为导向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即以社会需求为切入点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我国政府在管制、提供、竞争、融资等方面也顺应了这种趋势并做出了些改变,但在实践中却滋生了一种产业化、营利性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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