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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业法律教学探索

发布时间:2015-12-15 11:27

摘 要:由于我国高职法律教育起步较晚,高职中的专业法律教学大都沿袭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模式。教学效果欠佳。本文认为,高职中的专业法律教学不可完全沿袭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模式或者高职法律专业教学模式,应针对学生职业在教学内容、案例选取上有所改革:针对不同职业的高职学生重点讲授不同的内容,切忌面面俱到;教学案例的选取应与职业紧密结合.以此观点来指导高职专业法律教学。

关键词:专业; 职业; 实用

      高职专业法律教学是指高职教育中与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学. 例如,高职建筑工程各专业建筑法规的教学,高职影视动画专业著作权法的教学.它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方法、教学对象等方面与高等教育法学教学和高职法律专业法律教学有明显的区别. 那么我国高职教育中的专业法律教学采取何种教学模式?要作哪些改革呢?笔者认为:
  一、教学内容应针对高职学生的职业.
  就是说,针对不同的高职学生重点讲授不同的内容,切忌面面俱到,把所有的教材内容都讲完,例如,针对高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只需重点讲授建筑法规中发包与承包法规和施工管理法规等,切不可平衡使用力气,既讲建筑法规中发包与承包法规和施工管理法规又将土地法,环保法,房地产法,勘察设计法等. 教学内容针对高职学生的职业业并不违反高职教学规律,相反,符合高职教育特点,会受到较好效果.
  ( 一)、高等职业教育不同于高等专业教育.人们普遍认为, “高等专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仅一字之差,二者区别究竟何在呢?就一般意义而言,专业泛指专门人才所从事的特定业务,这样也可以理解为专业就是指社会某一大类职业。但在教育领域内,专业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普通高校所设置的“专业”实际上是指某一学科门类或其某一分支,依此实施的专业教育就是按学科类别对学生进行以某门学科为基础的知识和技能训练。这样看来,职业和专业本来就是两种不同属性的分类概念;职业是一种社会岗位分类概念,专业则是一种学科分类的概念。①.既然职业是一种社会岗位分类概念,那么高等职业教育讲究实用性,那么高等职业教育应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②.要做到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 高职专业法律教学内容就必须针对高职学生的职业;就必须针对不同的高职学生重点讲授不同的内容.在有限的课时内重点讲授与职业相关的内容才是实用的,才是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如果面面俱到,把所有的教材内容都讲完,则违背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这个高职教育特点.土地法,环保法,房地产法,勘察设计法等对高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而言,有多少实用性、应用性?而且教学内容太多,学生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掌握职业相关和不相关的法律,必然顾此失彼,必然不知教师所云,减弱该门课程整体的实用性、应用性.
  (二)、教学内容针对高职学生的职业,重点突出,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习兴趣对学生的成长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③. 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办法之一就是教学内容针对高职学生的职业. 根据学情分析,高职非法律专业学生大多对法律不感兴趣.,认为学而无用,但是对涉及本职业的法律,基于职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非法律专业学生还是能感兴趣的. 所以教学内容针对高职学生的职业还是能调动他们的学习热情.但是相反如果面面俱到,不管与职业相关不相关,所有的教材内容都讲授,那么学生觉得有的有用,有的无用,就会有所懈怠,就挫伤学生对该门课程整体的学习兴趣,就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教学案例的选取应与职业紧密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理解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学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案例教学学生才可以深刻理解法律,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记忆,才可以灵活运用法律. 高职专业法律课程既具有法律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用案例教学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高职专业法律教学对案例教学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案例的选取应与职业紧密结合.
  ( 一) 教学案例的选取应与职业紧密结合,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学生对案例材料感兴趣,就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就可以让其深刻理解法律,就可以让其加深对法律的记忆,就可以让其灵活运用法律.而高职学生只对本职业的案例材料感兴趣。笔者在两个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班级分别做了如下两个合同法案例中一个;
  案例一甲公司欲销售一批洗衣机,便给乙公司发传真:我公司欲销售一批200台洗衣机,型号如下…并附有价目表,如贵公司同意,请于20日内转入我公司账号,款到发货。乙公司置之不理。第十日,乙公司又收到传真,甲公司称因无充足货源前一份要约无效,然而此时乙公司恰好需要200台洗衣机,就将货款汇入甲公司账户。
1、乙公司转入贷款的行为是承诺吗?
2、甲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能成立吗?
  案例二某建材公司欲销售一批水泥,便给建筑公司发传真:我公司欲销售一批200吨水泥,型号如下…并附有价目表,如贵公司同意,请于20日内转入我公司账号,款到发货。建筑公司置之不理。第十日,建筑公司又收到传真,建材公司称因无充足货源前一份要约无效,然而此时乙公司恰好需要200吨水泥,就将货款汇入建材公司账户。
1、建筑公司转入贷款的行为是承诺吗?
2、建材公司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能成立吗?
  统计结果为:学生对案例一感兴趣的比例为20%。学生对案例二感兴趣的比例为60%.实际上这两个案例实质上是一模一样,为何学生的兴趣度相差如此之大?答案就是:案例二中的建材公司、建筑公司、水泥等涉及到职业,学生基于职业爱好或者职业发展的原因对案例二感兴趣。而案例一则不然。由此可见教学案例的选取应与职业紧密结合,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 教学案例的选取应与职业紧密结合, 有利于扩大学生职业上的知识面,使所有职业课程的具有一致性与连贯性。与职业相关的案例内容丰富,必然涉及到职业知识.在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重温职业知识,巩固职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例如,针对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高职学生分析和研究如下案例
  2008年3月,国家某项重点工程发布《招标文件》进行钢材招标。甲物资公司与乙钢铁公司 达成合作意向,商定由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钢材参加此项的钢材投标。在此基础上,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一份《钢材供应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约定了钢材的名称结构钢板、数量200吨、吨价3000块等,且约定价格在供货期间保持不变。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甲公司与投标单位正式签订中标合同之日生效。”后甲公司中标并收到了招标单位下发的《中标通知书》,而此时恰逢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再供应钢材,甲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无奈放弃了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致使投标时交纳的200万投标保证金被没收,造成实际损失。甲公司诉至法院,依《合同法》第42条(即缔约过失责任)请求乙公司赔偿投标保证金损失。
  该案例的教学目的是学习合同法,但是学生在做案例时, 既掌握了合同法,又重温了招投标法的知识,招标、投标、联合投标、中标等;又扩大了职业知识面,了解钢材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有助于提高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论教学质量与大学生学习兴趣的关联性 谢庆良《江苏高教》- 200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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