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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度劳动问题的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15-07-30 10:21

 “过度劳动”概念(简称“过劳”)源自日本。齐藤良夫指出,过劳状态是“由于活动产生的疲劳不能因为包含睡眠在内的休息得到恢复的状态”,作为导致这种状态的机理,“维持人体健康状态的生理机能体系间的均衡被破坏,引发了通过数夜睡眠、数日修养不可能恢复的状态,由于神经体系的平衡失调,引发生物体恒常性(homeostasis)维持出现障碍,发生了不可逆的变化”(福地保馬,2008)。在我国,“过劳”则被赋予了多种内涵,如“过度疲劳”、“过度劳累”、“过度劳动”等。
    一、过度劳动的研究主题
    (一)劳动者的“过劳”程度
    我国对劳动者“过劳”程度的定量分析出现的比较晚。黄河等(2009)使用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对某机械制造工厂员工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企业员工的疲劳蓄积度较高,超过60%的员工工作负担较高,和职能部门相比一线生产工人的工作负担更高。杨河清等(2009)借鉴使用了日本“过劳”评价量表对北京地区政府、企事业机构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超过60%的被试“已经具备过劳死的征兆”,或者“可定为疲劳综合征,已进入过劳死的预备军”。可见,我国一部分劳动者已经处于“过劳”的状态,该问题从全国来看可能会进一步普遍和严重。
    (二)“过劳”的衡量标准
    我国研究经过了一个从定性到定量、从使用日本量表到自主研发量表的过程。在定性方面,罗财喜(2006)针对农民工群体提出了三点衡量标准: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定量方面,最开始我国的学者主要是介绍日本的一些“过劳”简便测量方法,如“过劳死”的十大信号(王全兴、管斌,2001)、27项“过劳”症状(张惜露,2007)等。之后,黄河等(2009)、杨河清等(2009)等开始针对特定劳动者群体进行疲劳测试。
    (三)他国经验研究
    由于日本的“过劳”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该国学界的研究也开展较早。张树岭(2002)将日本“过劳死”的原因归结为自然环境、社会文化、企业管理等三方面。黎海波、魏晓燕(2005)、王玲(2008)等则从文化心理视角认为成因是“忠”的伦理观和舍我奉献、集团意识、追求绚烂一刻的审美心理,甚至是武士精神文化和集团意识的影响。吴海航(2008)指出,日本针对“过劳死”的社会对策和法律对策具有启示意义。随着近年日本“过劳自杀”问题的凸显,王莹莹(2010)介绍了日本“过劳自杀”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伤认定问题。
    二、过度劳动的原因与后果
    (一)成因分析
    我国学者从不同视角解释了过度劳动产生的原因,发现其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生理、心理、经济、社会、管理和文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生理原因。生理因素是“过劳”特别是“过劳死”发生的一项基础因素。李良进(2002)认为,长时期重体力劳动、长时间加班、无休息日的工作等违反生理规律的劳动易导致病理性疲劳(即人体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等持续性疲劳),加之长年累月缺乏必要的休息,肌体受到严重损害,极易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速恶化。杨菊贤、卓杨(2006)认为,“存在某种心血管疾病”、“过劳”、“心理应激”是“过劳死”的必备条件;“慢性疲劳综合征”、“工作倦怠”和“精英症候群”是“过劳死”的促发因素。
    二是心理原因。王丹、汪杰锋(2006)指出,成就动机过高是首因,在较高动机驱使下,人们会超时、超强度工作。其次是心理压力过大,长期的心理压力会使身体进入衰落状态,导致内分泌功能失调,体力下降,并伴有抑郁情绪,最终诱发身心疾病。再次是严重的休闲缺失。
    三是经济原因。马瑜(2005)认为,知识分子的“科研、写作等,也就变成了挤压、束缚和钳制他们的主体地位与精神世界……的异己力量,成为他们的本质力量的‘异化’”,从而导致他们过劳。王艾青(2006)则指出,“人力资源不能自由地合理流动及城乡二元结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及不健全”、“所有制结构与不同所有制所带来的人力资源运行机制的不同”、“劳动保护制度执行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就业市场的失灵,引起过度劳动的产生。
    四是社会原因。王秀云(2006)发现,社会转型时期导致的生存压力过大和现代社会一些不良的生活方式也是产生“过劳”的原因。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吸烟、酗酒、睡眠紊乱、暴饮暴食等不良生活方式都会导致疲劳累积,从而发生过劳的问题。
    五是管理原因。朱静(2005)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认为,造成员工过度劳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将超时工作作为员工提职升薪的必备条件;二是忽视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员工工作紧张,工作压力增大;三是员工关系管理不佳,员工间沟通少,导致员工身心疲惫。
    六是文化原因。滕继果、吕尚彬(2005)指出,中国一直崇尚孔孟的儒家传统道德文化,这种文化价值体系提倡一种对他人、对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因此一大批社会精英(主要是知识分子和当政者)因为过度劳动累倒在自己的岗位上。苏萍、张娜艳(2007)认为知识分子“过劳死”的社会文化根源是“官本位”意识,为了晋升而忘我工作,久而久之达到了生理极限,伤害到了健康。
    (二)后果分析
    学者从定性的角度,就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三个层面分析了“过劳”的后果。在社会层面,“过劳”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效应,导致经济损失和对就业的挤压(王艾青,2006);在企业层面,则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劳动者层面,则是生活品质和身体机能的下降。
    一些研究验证了上述后果。比如,黄河等(2009)发现,蓄积性疲劳会极大伤害劳动者的健康,被调查者中有近75%的人在去年一年中生病或受伤,主要原因有感冒、疲劳、腰痛和肠胃疾病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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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清等(2009)发现,过度劳动给劳动者带来的最明显感受是生活品质下降,其次是身体机能下降。王丹(2010)发现,超时、超强度工作让知识工作者有辞职的念头、会感到身心疲惫、没时间陪伴或照顾恋人(家人)、放弃业余爱好等。
    三、对策建议
    (一)过度劳动的认定
    王全兴、管斌(2001)比较早地探讨了在我国没有认定“过劳”的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处理“过劳死”的办法,建议从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法律、关于规定劳动强度和劳动安全的法律出发,认定“过劳”事实,同时比照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确定用人单位责任,支付工伤死亡待遇。此外,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建立‘过劳死’的认定专门机构和程序”(敖卓、柳琦,2007)。
    (二)过度劳动的处理
    罗财喜(2005)认为“过劳死”不应纳入职业病范畴而应纳入工伤范畴,作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情况处理,并且认为“过劳死”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涉及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伍兴阶(2006)提出了知识分子“过劳死”的三级预防的概念,即一级预防指“注意易发生理特征、过劳死发作前征兆并妥善处理”,二级预防指“从心理和身体的调养开始,努力保持自身的健康”,三级预防指“从劳动制度、医疗保障上杜绝过劳死的发生”。王丹(2010)建议建立“三层过度劳动对策模型”,倡导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应对过度劳动。
    四、进一步的研究建议
    目前我国“过劳”研究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一方面“过劳”的基础理论尚未构建完全,另一方面不少制约“过劳”研究的理论“瓶颈”和难点也未解决。今后我国“过劳”研究的方向至少包括:第一,“过劳”程度的衡量,今后应加强量表本土化的研究,特别是从医学角度对评价指标和等级展开研究;随后运用相对权威的量表,对我国劳动者“过劳”程度展开深度调研。第二,“过劳”的成因分析有必要更为整体化和系统性,测算不同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大小。第三,“过劳”的后果分析,有必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计算出“过劳”给全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
    从日本“过劳”问题的经验来看,当前我国“过劳”问题可能尚处在“潜伏期”。如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今后该问题会进一步凸显。为降低因过劳带来的经济社会损失,我国应增强对该问题的重视度,加快相关研究进程,促进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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