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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沈阳市科技创新的法制保障

发布时间:2015-10-10 09:35

摘 要:当前我国的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一整套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但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科技创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动态过程,为其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创新、完善。

关键词: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对策建议
  据创新经济学家统计,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陆续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仅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瑞士和瑞典等十来个国家。这些国家分别占据了世界主要技术密集型产业部门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从而成为世界经济强国;而其余近二百个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由于主要靠引进和使用创新型国家的技术从事经济活动,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一)日本科技创新法制的特点
    一是科技立法齐全和完整。据初步统计,目前日本有关科技的法规有200多个,其内容包括:科技行政机关的设置法、组织令和组织规则(如《科学技术厅设置法》、《科学技术厅组织令》、《科学技术厅组织规则》等);科技研究机关和研究机构的定员法(如《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行政机关职员定员令》);科技咨询机构的设置法和组织法(如《科学技术会议设置法》、《海洋开发审议会令》、《技术士审议会令》等);关于科技法人团体的法令和规则(分“特殊法人”法,如《理化研究所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日本原子力研究所法》等,此外还有发展科技或产业技术的种种重大措施和政策的法令。
  二是科技立法环环相扣,匹配成龙。例如从时间序列来看,日本政府于1956年颁发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7年颁发了 《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原定施行五年,后来由于效果显著而一再延长;1971年3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颁布了《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用以代替前者;1978年又颁发了《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
  三是促进科技发展的各种“制度”、“计划”与法律法令结合,使立法效果更为突出。如1966年日本颁布了 《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制度》,1980年颁布了 《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接着又推出 《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制度》(1981年),《第五代电子计算机研究开发十年规划》(1982年),《原子能开发利用长远规划》(1982年),《关于研究开发生命科学中先导性、基础性技术的基本计划》(1984年),《宇宙开发大纲》(1986年),《激光研究五年计划》(1986年)等等。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计划”、“规划”同相应的法律相结合,就发挥了突出的效果。
  (二)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一直进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并且创下了世界上最长时间的增长纪录之一,平均每年经济增长9.5%,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实体之一。我国创新政策的研究和实践起步比较晚,发展过程伴随着中国科技体制的渐进改革,也伴随着对发达国家创新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消化和运用。具有里程碑式的政策是199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强调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调大力提高国家自主科技创新能力,这些表明中国的创新政策初具雏型。
   (三)我市科技创新法制完善的思考
1. 制定科技创新法规,使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有基本的保障。该法规的内容来说至少应该包括:(1)明确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规定政府在鼓励科技创新中的责任和义务。科技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和关键,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强大和发展的原动力。(2)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现代的科技创新不再仅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多个人、多学科、多专业和多部门的紧密合作的结晶。(3)制定科学技术创新的中长期计划,明确各个阶段、各个时期的创新目标和任务。(4)科技创新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保证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5)振兴地方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科技创新与地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6)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是繁荣科技创新的基础,使科技创新真正落到实处。
2. 建议为科研机构改制立法,明确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科研机构改革的成败直接影响到科技创新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科研机构改革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唯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3条的规定。而近几年来,我国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主要依据的是部门出台的政策。自1999年以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围绕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和分类改革,科技部与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近30个推进改革的配套文件。因此,在当前科研机构转制大潮中,我市应对科研机构改制立法,使改革有法可循、可依。
3. 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目前,在科技创新问题上,一方面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是有关科技创新的学习和宣传做得很不够。
4. 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执法力度。其中,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执法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执法主要是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利益,更多的是保障主体的奖励兑现和积极性,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等等,当然,也包括对阻碍科技创新行为和侵犯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行为的依法惩罚和打击。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不仅需要诞生的沃土和适合生长的环境,更需要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样才能使我市的科技创新体系真正步入健康稳定的建立和完善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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