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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15-07-04 09:09
论文摘要:现有的反垄断政策主要针对市场进入壁垒、企业妨碍竞争的行为,其目标侧重于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随着新经弃_时代的到来,市场结构、竞争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反垄断政策做出适应性调整:立足于现实的竞争关系;树立在全球范围内谋求国家战略利益的理念;确立突出经济效率性的目标;解班蓑顾企业、市场、法律、技术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政策;新经济;经济全球化;进入壁垒
  一、创新重要性的凸现要求反垄断政策立足于现实的市场结构——垄断竞争
  新经济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全球化经济,是以互联网为主要工具,高科技产业为支柱,全球化大市场为基础,经济结构、经济组织、经济运行呈现出全新特点的创新型经济。因此,将新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归于创新是毋庸置疑的。创新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样的市场结构更适合于创新呢?现实情况是,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技术创新。这主要缘于:
  1.创新的风险性创新需要大量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企业通过直接从政府、社会、创新板市场进行风险融资,对无形的创意或点子进行的投资,当期的投资只能通过后期利润来回报,这一点不同于当期的投资就可以从出售产品的利润中获得回报的常规投资。二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激励创新,后者限制创新。由此看来,创新投资的风险性、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向投资者支付较高的报酬,企业前期的大量投资也只能通过后期增加创新产品的销售来收回,因而投资的固定成本极高,但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生产、销售技术的发达,却使创新投资的边际成本极低。新经济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才能产生赢利否则,如果缺乏市场垄断力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经济将会极低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将创新产品的价格压低至边际成本,从而无法弥补高昂的固定成本,其结果自然是无人愿意创新。这表明新经济发展依靠创新,创新需要垄断,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只是垄断势力不同,垄断程度有别而已,具有相当大垄断势力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企业依靠有限的垄断力量,通过创新,展开竞争。但这里的垄断并不全是产品差别化、进^壁垒、规模经济等引起的,更多的则是基于技术先行创新、品牌或文化习惯、市场先人等因素在一段时间里占有市场优势的情况,因而垄断并不排除竞争.相反,在竞争者的模仿、追赶、超越中,这种垄断很难保持。这里的竞争也不是以价格手段为主.而是以更高档次上的来自于潜在威胁的非价格竞争为主.正如克鲁格曼(p.krugman)所言:“当你在通用汽车公司干.你知道你的竞争对手是谁.他们在干什么但是·如果你从事电子或诸如此类的行业,那么,可能打败你的对手的名子你连听也段有听说过。这样,你就不可避免地一直承受着竞争的压力。”可见.新经济时代,垄断只是相对的,竞争才是绝对的。竞争的结果要么是适者生存.要么是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式的创造性毁灭。所谓创造性毁灭,是指竞争对手依靠更新的创新打破原有的垄断局面,形成新的垄断。但垄断并不妨碍创新,而是促成创新.推动更新的创新,“它形成了使创新不断出现的最大基因竹。因此.反垄断政策在调节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经济效率,还是推动创新?为什么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肢解微软的经济学家都不约而同地将“推动创新”作为自己的主要理由?这是否意味着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更应注重对企业创新行为的保护?
  2.创新的动力从创新的动力来看.技术创新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垄断前景推动的技术创新,这类企业在技术创新后一段时间内可以持久地保持优势地位;二是竞争前景推动的技术创新.这类企业在技术创新后.很快会遇到新的对手,优势难以持久,引起创新困难。假定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停止;假定只有后者而投有前者,就会出现模仿而无太的创新。显然.技术创新要求既保持一定的垄断性,又不失竞争活力的市场结构,只有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能推动技术创新。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以介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为主,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这一点早在产业组织理论形成之初,张伯仑(e.h.chamberlin)等人就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这也是为什么现有反垄断政策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并不是一味地消除垄断,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倾向于对垄断的限制和对竞争的培植。新经济时代,创新的突出重要性,不仅进一步唤起了人们对现实的市场结构的正视,对垄断的普遍性的认可,而且也引发了人们对反垄断政策的倾向性的重新思考:反垄断政策是更倾向于对垄断的培植而不是抑制,还是相反?
  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要求政府制定反垄断政策的视野更加开阔——关注国家战略利益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一场与信息经济相联系,以新型的国际分工为基础,以完整发达的世界市场体系为纽带.以全方位、网络型的国家间经济交往为手段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悄然兴起。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使企业过去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本国的同行,而现在更经常的威胁则来自外国企业,企业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扩大生产规模,展开竞争。这一切使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发生了变化,从过去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转而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调控政策干预经济,突出国家战略利益的重要性。体现在反垄断政策法规上就是.拓宽了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的视野,政府不仅要关注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展示本国的规模优势.让本国企业获得世界市场利润的更太份额,谋求实现国家战略利益,而不再当然地以着重保护本国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的利益为政策关注的重点。因此.遵循在全球范围内国家战略利益为重的原则,政府在全球范围内设计反垄断政策法规的目标,处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问题时,自然侧重于鼓励规模经济发展。在微软案中,国家战略利益成为美国政府首先考虑的因素。微软公司的软件技术已经垄断了整个世界市场,目前,还没有能够同微软相抗衡的软件公司。因此,在确信美国软件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牢固地树立了垄断地位,垄断利润能够源源不断地流进美国人腰包的前提下,美国政府可以从容地在国内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起诉。但与微软公司垄断案相反,美国政府对90年代先后出现的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时代华纳与在线公司、麦道公司与波音公司等几起公司超级兼并案是否会导致垄断却态度暖昧,为什么?同样,也是出于对国家战略利益的考虑,以在线公司对时代华纳的兼并为例.美国的传媒业和网络技术并不像其软件技术一样垄断全球,其遇到了欧洲的强有力竞争。为了与欧洲抗衡,美国需要规模巨大的企业在这一产业参与全球垄断性竞争。因此,这类巨型兼并并无反垄断之忧。美国政府运用反垄断政策措施上的不置可否.既体现了保护竞争活力的倾向,促进本国生产者进行竞争、创新,巩固本国软件技术在全球的垄断地位,又体现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的意愿,鼓励了本国其他产业的企业参与全球垄断性竞争。可见,反垄断是有条件的,其本质是符台国家战略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当政府需要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时,利用垄断优势比限制垄断弊害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产业组织理论的变化要求政府运用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侧重点有所转移——突出经济效率
  70年代以前,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构建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模型,认为三者之间存在着单向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并将市场结构作为分析的重点,十分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决定作用。认为理想的市场结构应该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即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的格局。判断市场结构是不是有效竞争的标准为集中度不太高;市场进入容易;投有极端的产品差别化。在此基础上,该理论主张政府采取企业分割、禁止兼并等严格限制垄断的政策法规.直接作用于市场结构.为企业开展有效竞争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台意的市场绩效。以此为依据.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也是严格禁止垄断的,具体体现在:①禁止直接限制竞争的卡特尔;②为了防患于未然,对形成强大市场支配力的台并进行限制、禁止;③对现有的垄断企业进行严格的结构管制(企业分割)。即只要企业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对市场具有支配力,即使企业投有滥用市场优势妨碍竞争,仍在反垄断政策所及之列。可见,基于哈佛学派的反垄断政策法规是结构主义(针对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企业市场份额过高的市场结构所作的严格的防范性、禁止性规定)的。在哈佛学派盛行的1970年前后,美国曾对一大批反垄断案件相继提起诉讼,但这种严格的结构主义反垄断政策法规,以其巨额的诉讼费用、遥遥无期的诉讼时间、削弱美国优势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弊端,从8o年代开始在美国逐步失去了主导地位。政府放弃结构主义反垄断政策法规的情况也出现在欧洲和日本。
  7o年代以后,在与哈佛学派的争论中,几乎与美国的新经济同时起步的芝加哥学派开始崛起。遮一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互动关系,其中市场绩效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同的企业效率形成不同的市场结构。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得更高的市场效率,所以,它们才能获得更高利润,并进而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度为特征的市场结构。垄断企业是竞争中的胜者,垄断地位是“效率性的证明”但垄断势力在市场中的存在,垄断利润的获得并不是长期稳定的现象因为垄断企业如果滥用权力,获得超额利润,必然诱发新的企业进入,在进入障碍较小时,政府不必过分担心,其他厂商的进入自然会使原厂商的垄断地位消失;在进入障碍较多时,特别是垄断厂商通过市场策略抵制潜在进入者,延缓了其他厂商的进入时,政府就有必要运用反垄断政策法规进行管制。但政府对垄断的分析不能单看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而应当根据市场绩效来判断。企业规模大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绩效良好,政府就不必管制。据此,芝加哥学派认为政府反垄断政策的惟一目标就是追求“卓越的经济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和主张对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法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使政府的反垄断立法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按照行为主义规范,企业通过高质量的产品、优秀的商业技巧或历史原因而获得市场支配力,从而规模大,占有市场份额高并不违法,除非他们滥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即只有大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采取合谋、勾结、搭售、对新的竞争者进人市场设置人为障碍等行为,并在一定的交易顿域内对经济效率造成实质损害时,才为反垄断政策法规所禁止。产业组织理论的变化使反垄断政策法规不得不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的规模、市场势力和企业行为,哪个对经济效率更有影响,更值得关注?
  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加大了政府运用反垄断政策的难度——兼顾企业、市场、法律和技术
  从微软一案所引起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众多争议来看,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已不只是单纯的法律或经济问题,而是新经济时代市场、法律、技术相互碰撞的结果,由此引发的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是传统的思维和知识难以圆满解答的:
  首先,市场进入壁垒问题。在工业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扩大经济规模,降低成本,一旦形成垄断,潜在进人者会遇到物质资本构筑的高壁垒,再加上在位者采取阻止进入的市场策略,垄断者的地位很难动摇。而在新经济时代,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要素是知识、技术、信息、创新意识、时效观念等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已退居其次,而人力资本可以随着人员流动而流动因此,人力资本构成的进人障碍比物质资本低得多。现有的反垄断政策法规是否适用新经济时代的高科技行业值得思考。现有的反垄断政策法规都是以工业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态势为背景的,主旨在于减少进入壁垒.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基于哈佛学派的反垄断政策主要针对规模经济、资本需要量、产品差别化等进入壁垒,通过增加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降低市场集中度来增加有效竞争;基于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政策主要针对政府管制所造成的进入壁垒,通过减少政府对产业组织的干预来扩大企业自由竞争的空间。然而,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态势是熊彼特式的“创造性毁灭”,人力资本构成的进人壁垒大大降低,技术创新的速度远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垄断不可能阻碍竞争,也不可能阻止技术进步。反垄断究竟反什么?是市场高集中度,政府管制,还是企业阻止自由竞争的行为?如果贸然引用该政策,即便政府并不必然地考虑企业利益,至少也该为高科技领域的国家战略利益着想。难怪微软一案一渡三折,持续敷年;司法界、经济界、消费者各执一词,褒贬不一;美国政府既态度鲜明,毫不含糊,又小心谨慎,留有余地。这恰恰表明了作为新经济领头羊的美国在运用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调节新经挤时代、高科技产业的竞争关系时,遇到了矛盾和难题。
其次,企业最佳规模问题。工业经济时代,企业往往以既定的技术条件所决定的生产成本来确定最佳规模.并且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动机使企业总有扩大自身规模.进而垄断市场的倾向,这也正是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得以存在的根源。新经济时代,适者生存的竞争态势和不断创新的技术,使企业最佳规模取决于许多难以估量的因素,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对此,芝加哥学派创造性地提出了用“生存者技术”原则来确定企业最佳规模,即凡是在长期竞争中得以生存的规模都是最佳规模。事实上,新经济时代的企业规模的确出现了两极化趋势。在一些领域,出现了小型化趋势。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股权化使“大而全”的企业组织变小,企业销售组织精干化,高科技小型企业大量涌现,它们的技术前景不明朗.风险较大,数量众多,灵活多变,具有高度的创新精神,能够迅速适应环境变化,具有大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色。在另一些领域,却出现了企业通过兼并、联台,向大型化发展的趋势。熊彼特曾用诗一般的语言谆谆告诫人们:“不断的剖新就像是跳动的琴弦,演奏着经济成长的美妙乐章.雨拨动琴弦的正是那些领导市场的巨型公司。”新经济时代,全球范围内高科技领域的激烈竞争,创新重要性的日益凸现,重新唤起了人们对大企业在面对竞争压力,利用垄断地位,进行创新方面所具有的热情、动力及财力、人力上的优势的重视。企业规模的多样化趋势意味着.无论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在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各有其存在的台理性和竞争的优势.现有的反垄断政策法规侧重于分散大企业势力的做法有悖于这一趋势。
  总之,当竞争形态和竞争理论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发生重大变化时,反垄断政策要完成调整当代竞争关系的任务,就要随着竞争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法规时不得不考虑到更多的因素,更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技术创新所要依赖的市场结构和反垄断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已不同于以往。因此,政府既要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妨碍竞争的行为予以坚决制裁,又要对由此产生的多方面后果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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