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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授信的里程碑------重读《商业银行授信工作

发布时间:2015-12-14 11:08

摘 要: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如火如荼,深化商业银行授信体制改革,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是其重要一环,如何借鉴、扬弃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工作规范,是当今中国金融界、法律界人士孜孜以求的目标。作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员出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通过“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改良授信经营体制,进而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是其职责之所在,但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实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关键词:商业银行 依法授信 尽职调查 指引
  2004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金融风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指引》和相关立法机关己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相配套,对完善金融法制建设,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推行不良贷款问责监督机制,也将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指引》的颁行,对中国银行业授信业务经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树立了商业银行依法授信的里程碑,现就《指引》的有关内容及其重大意义试析如下,权作抛砖引玉。
  一、制定《指引》的历史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信贷风险案件,给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调查责任不清。因此,银行监
管部门颁布《指引》旨在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管理的科学性,降低金融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良好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对象上看,《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主要是指其他非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外国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等。《指引》颁布时,我国尚屈入世初期,中、外资金融机构的融合、渗透尚待时日,加上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监管手段有限,因此对中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可参照适用《指引》执行,显然是一种切合实际的权宜之计,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中资商业银行加强授信管理,提高同国外同业的竞争能力,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有实力的、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银行到中国投资设点。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将在金融服务领域在业务范围、服务区域方面逐步开放,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商业银行进入我国展业,我国将对这些外资商业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让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同场竞技,因此,当外部条件成熟时,《指引》的适用对象必将作适时的修改。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是指在商业银行资产负愤表上反映的授信业务,包括各项贷款、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授信业务,包括贷款  承诺、保证、信用证、承兑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适用主体来讲,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客户管理,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  职调查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监督的授信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指引》引入的一个重要核心概念——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尽职调查制度。
  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尽职调查的两个重要方面,这是国际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指引》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与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的基本精神一致,即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的同时,要从多角度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可以说,《指引》中的尽职调查制度贯穿了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的处置等的全过程。授信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一般负责市场、客户拓展和产品营销,在对业务发展、收益和风险的考虑中,更为关注收益,贷前调查往往有失全面和公正。授信决策则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对授信业务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独立评估和判断业务发展过程和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鉴于各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体系不尽相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部门负责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但是,《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必须独立进行。在《指引》中这一原则表述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对授信业务流程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认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等等。
  《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一是保证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
  二是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必须渗透到授信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引》要求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 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三是要建立高素质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队伍。《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按受相关的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四是要根据情况选择有效方式开展调查。既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调查方式,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在授信尽职调查诸要求中,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规范是关健,拥有高素质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队伍是基本要求,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经济体系,包括中介机构和信用环境,则能使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如虎添冀。首先,尽职调查制度的建立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现有的  授信业务进行流程再造,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授信经营、授信管理等诸要素按照现代化商业银行授信治理结构进行整合,建立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本国特色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规范。其次,良好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队伍,要求商业银行在录用尽职调查工作人员,  除了要求具有财经、法律类专业高等教育背景外,还需具备一定的银行工作经历,具备优秀的个人职业操守。最后,建立完善的信用经济体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扶植设立为信贷市场提供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四、《指引》对问责制作了更为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对完整的规定。
  《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调查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疏漏;未对客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的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诚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指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由于《指引》规定的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是最基本的尽职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备案。
  目前商业银行虽也实行问责,称之为“责任认定办法”或“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但范围过于宽泛,作法失之零散。一方面没有形成针对问题授信的问责机制,出台规范的责任认定程序和措施,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盛行的集体审批制(如成立信贷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审批小组等类似机构),将授信业务风险转稼到一个似有还无的所谓集体身上,形式上是集体负责,落到实处是无人负责,集体审批成了官僚主义和推脱责任的最佳遁词,部份商业银行虽也实行了所谓牵头审批人和第一责任人制度,由负责人和客户经  理(或信贷员、业务员)作为牵头审批人、第一责任人,但由于责、权、利不一致,也仅是令人眼花缭乱的“花活”,同《指引》所要求的问责制有一定差距,商业银行完全按照《指引》要求实行问责制,尚待时日,任重道远。
  五、《指引》立法结构及主要内容解析。
  《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指引》第一章为总则,开宗明义地阐明立法宗旨,本法所涉及的部份重要名词的定义以及一些与本法有关的基本原则。从第二章到第六章为《指引》的核心内容,按照授信业务的流程、受理程序,详细地规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和问责工作要求,包括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等,其中每个环节的尽职要求该法均有明确、详细的工作细节要求,如对授信客户的分析评价,强调在受理、调查、分析阶段,要对该授信客户进行全面综合调查、分析、评价,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以及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等非财务因素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认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作为授信实施的依据以及日后对问题授信实行问责制的基础材料。第七章为附则,附述了《指引》的适用对象、解释机构及实施时间等。
  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200条风险点内容,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对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不确定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六方面的内容。
  六、《指引》具有明显的新特点。
  与过去对贷款的“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  况发生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纪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识别  时,根据情况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索取信息,验证客户资料的真 实性。
  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横向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互沟通的机制,在授信管理方面做好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
  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环节本身的尽职要求和对商业银行授信环节尽职情况事后尽职调查的要求。
  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附录列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以便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综上,《指引》是一部立意新颖,具有较强操作性,对推进银行业依法授信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法律,无论是从宏观经济环境层面分析,还是从微观经济层面分析,对国内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经营管理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填补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方面的空白,为商业银行授信经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制定良好的法律,尚须有实施良好的法制环境,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仅是“皇帝的新衣”,我们期待商业银行能在《指引》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金融机制改革,推进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8月;
《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纲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1年10月;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       
《银行业务依法操作指南》,张少士等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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