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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14 11:08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具有分配调节功能的作用,能够调节收入差距,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法也应时做出了调整。本文主要以新个人所得税法为出发点,对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进行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具有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法却有负众望,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反而越演越烈。为此,社会上要求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由此也引发了对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思考。下面我将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意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前景这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800元/月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薪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为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此次税法修改还适当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与申报缴纳其他税种的期限相一致,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优化了纳税服务,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意义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
  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的考量中,选取“调节功能”作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的主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这是对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国家财政亦有待加强的国情分析基础上所作的明智选择。
  (二)改革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说对主要收入来源如工薪所得、经营所得等采用综合征税,对利息、股息、特殊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在远期,随着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可以逐渐扩大综合征收的所得范围,转向完全的综合制,更好的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三)规范税前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要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合理设计税负水平。《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前景
  (一)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要想制订出一套合理、高效、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法规,首先要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一般认为,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很多学者提出,目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应该是采用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具体的建议是是:对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属于投资性质的没有费用项目的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各类劳动所得加以合并计征, 执行超额累进税率, 对非劳动所得分类计征, 分别按适当的比例税率计税。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人们综合纳税的观念的逐步树立,为个人所得税最终向综合所得税演变创造条件,。
  (二)规范、统一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特别是当税率分级简化、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后,合理设计扣除、减免政策可以保征充足的税基。在扣除额度与标准上,随着综合所得税式的引入,应逐渐与费用联系起来,否则会大幅降低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虽然人们的收入曾加了,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也随之增加,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作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另外,对于国民的一些必要的大型支出,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应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中允许适当扣除,大部分发达国家在此两项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制定一套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
  税法应该规定一套可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具体讲,有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强化纳税人和第三方的申报义务。对高收入群体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是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 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这样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推行双向申报制度是一种加强税源控制 , 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相互牵制的制度, 是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措施。二是,加强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监控。而由于我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的复杂性, 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 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纳税主体, 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很少纳税,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变成了逆向调节。针对这种现状, 税法改革应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 加快建立个人所得高收入群体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 对其收入情况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如电力、电信、金融、保险、高等院校等高收入行业的监管力度。
  以上就是我对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的调整的思考,我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应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国际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只有吸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优点,结合我国实情加以利用,我国才能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个人、社会、国家发展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 《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1-9-14
[2] 降蕴彰、李晓丹、苏海南 《收入差距已达23倍》 2010-9-3  经济观察报
[3] 侯金艳 《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思考》 2008-11 辽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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