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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内河航运实施环境税之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12 09:54


  论文摘要 内河航运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运输方式,对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功不可没。但是,在内河航运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内河环境问题。本文从环境税收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治理内河环境污染存在的不足,针对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特点,从而提出利用基于激励机制的内河环境税收保护内河环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内河航运 船舶污染 环境税收 激励机制

  内河航运具备运量大、成本低、连续性强等优势,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其需求量日益扩大。但是,伴随内河航运的发展,内河环境也受到了不利的影响。环境税收作为许多国家保护环境的财政手段,在保护环境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内河环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内河环境方面,要加强对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治理。根据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特点,制定基于激励机制的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将会是一种不错的保护方式。

  一、环境税收

  (一)环境税收的内涵
  “环境税收”又称“生态税收”、“庇古税”、“绿色税收”、“污染税”等等,由于学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对“环境税收”内涵的也存在不同的说法,但是广义而言,环境税收是一种为了保护环境,政府通过对资源利用者或是环境污染者征收一定的税收,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将部分或全部税收的利用返还到环境保护当中,达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目的。
  (二)环境税收的理论来源
  环境税收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次提出,庇古在发展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提出外部经济内部化理论。庇古认为企业在生产产品时,未将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一负面影响计入其产品成本当中,使得社会公众为企业承担了环境的负面影响,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为此庇古认为应该将这看似无法量化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即将企业要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买单,计入到企业的成本当中,由国家以税收方式征收这部分的成本,这就是环境税收。
  在此之后,在对环境税收的研究方面,又进一步丰富了该理论。比如“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环境与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如果仅仅依靠广大的公民自身的约束,将可能出现“公地悲剧”,所以需要国家代表社会作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产权主体,对使用资源的使用者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者征税,从而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又如“双重红利效应”,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等,这些理论都为环境税收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环境税收的设计理念
  根据庇古税的理论,环境税收的核心是将企业的外部经济内部化,在实施环境税收之前,企业是不需要承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这一部分成本,但是在实施环境税收之后,这部分成本转入到企业的内部成本中,所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面对突然增加的生产成本,企业若是想要继续获得市场,就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改进落后的生产设备,节能减排,节约资源等,这便达到了环境税收的目的。

  二、国外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实践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用环境税收来保护环境的国家,开征的环境税收主要有开采税、与汽车相关的税收、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税、对固体废物征收的税以及环境收入税。由于其环境管理体制较为强有力,美国并没有制定基于排放的税收。对于排放控制主要是有环境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等命令体制构成其体系。
  (二)荷兰
  荷兰在环境税收中征收了能源调节税、垃圾税、燃料税以及水污染税。水污染税是对向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个体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上述排放物质的重金属含量和耗氧量。此外,还开征了噪音税、地下水税、汽车特别税、铀税、废物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狗税、超额粪便税等。
  (三)德国
  德国的环境税征税对象主要有矿物油、暖用油、天然气、电等燃料能源。这在一定程度导致德国的能源价格上涨,但是德国其环境税收运用对政府补贴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以上几个国家在环境税收的作用下,对保护环境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很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对内河航运实施环境税收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治理现状
  1.内河航运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立法上,对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专门规定较为原则性,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重复立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2008年6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这一大的主题进行规制,其中船舶污染在第四章的第五节中,仅有5个法条,所以对船舶污染的规制不是很细致,而且与其相配套使用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而2006年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是对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管理所运用较为直接的法规,但是随着内河航运的近些年的不断发展,该法规出现了与当今内河航运脱节的地方。所以,在立法层面上,针对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存在不适用现今内河航运的情况,过于原则性,不易操作的问题。


  2.排污费制度存在的弊端
  我国对于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排污费制度,从国务院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了,在内河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历程来看,似乎有些许滞后性。在收费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出现讨价还价甚至是寻租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它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存在矛盾的地方,因为排污费的收取是事后行为,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生态与经济同步向前的理念。排污费制度对防治内河船舶污染在现今已经不是很合适,同时对船舶污染的立法过于理论性,操作性不强,不能较好的防范船东以及船员的道德风险,无法从根源对船舶污染进行控制。从税和费的角度出发,税收将会比收费更具有优势,应为税收是有国家立法规定,具有稳定性、强制性、无偿性和确定性的特点。实施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可以避免实施排污收费的弊端。
  3.船舶防污设备不完善,港口防污接收能力不足
  由于内河航运许多船舶是通过挂靠到船公司进行营运的家庭经营模式,船型复杂,管理不规范,并且许多船舶装备较为陈旧,规格不统一。有些船东环保意识不强烈,为了减少经营成本,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污水处理装置或是安装了也很少使用,直接将污水排入河水中。另一方面,船舶的停靠码头、港口、修船厂等船舶接收地的接收废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船舶在排污这方面的需求。这些需要国家加大对基础实施的投资力度,对码头、港口等基础实施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加大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扶持力度,从宏观上满足内河航运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实施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可以为内河航运环境保护筹集资金,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问题,保证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措施顺利进行。
  4.船员环保意识不强
  由于内河航运船舶多为中小型船舶,经营管理不规范,许多船员未经过专业的培训,船舶防污技术水平较差。有的船员为了节省时间和工作量,违法排放船舶污水,“港内不排港外排,白天不排晚上排”。而船东或是船上的管理人员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任其违规排放船舶污水。实施内河航运环境税收,运用激励机制,通过对港口排污量的测定,予以排污退税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船员乱排船舶污水的现象。
  (二)内河航运船舶污染的主要特点
  船舶污染属于流动点源污染,具有分散的特点,并且船舶在排放污染物时选择较为隐蔽的时段和地方,排放者之间排放的污染物存在交叉。另外由于河水的流动性,污染物在不断的迁移当中,所以在对船舶污染的监测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内河水域以及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庇古税的理论,船舶污染的这种外部性成本有沿岸的居民为船舶排污者承担了,如果不使船舶污染者对污染行为买单,那么对沿岸居民将会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为此,对内河航运实施环境税收是将船舶污染者的外部经济内部化。
  针对船舶污染自身的特点,基于激励机制制定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在单船缴纳一定环境税收后,在定点的排污接收点记录的每只船舶排污量予以适当比例的退税。所征收的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可以作为对内河环境的治理的投入经费使用,而排污退税有可以引出排污量的真实信息,减少船舶污染的违规排放。
  (三)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具有可操作性
  在现实的实践经验当中,内河航运环境税收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根据税收的三要素,即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在内河航运环境税收的制定当中,只要能明确三要素,就能保证税收的顺利征收。
  1.有明确的纳税主体
  内河航运环境税收以船东作为纳税人较为合理,虽然排污的执行者是船员,但是船员是基于船东的利益实施排污行为,船东作为获利一方,理应为此付出相应的对价。我国的船舶在物权上实行登记生效主义,船舶所有者在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之后,获得对船舶的所有权。所以内河航运环境税收的纳税人明确,有利于税款的征收。
  2.以内河航运船舶的排污量为征税对象
  很明显,内河航运环境税收主要是防治内河航运船舶污染,所以主要是对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水、船舶垃圾、船舶油污等排放量征税。
  3.内河航运环境税收的税率可通过模糊的数学理论获取
  税率的计算是内河航运环境税收较为复杂的一个环节,它的计算是建立在掌握有大量的数据信息的前提下,比如内河船舶的船舶数量、载重吨、船舶类型、燃油种类、船员数量以及船舶清污设备的配备状况等,这些数据可以通过船舶的登记机关获取,在此基础上通过相关的专业处理,制定一个合适的税率是可以实现的。
  综上所述,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具有实施的必要性,也具备实施的现实性,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理念的潮流下,内河航运环境税收应该尽快得到认可,从而发挥其在内河环境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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