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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林业金融抵押贷款业务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07 09:57

摘 要:针对我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从博弈角度探讨商业银行林权抵押借贷双方存在的风险、分析了林权抵押、担保机制的形成过程与效果,建立林农或林业企业融资方与金融机构投资方之间的博弈行为模型,并得出贷款利息、抵押物的价值、信用机制是影响林权抵押借贷双方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最后根据影响因素提出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一、林业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分析
     当前,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学术界,林业投融资问题研究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具体而言,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过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而缺乏必要的创新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很难得到建立和完善,从而导致了目前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困境。
     对于林业产业化发展而言,金融支持是推动其发展的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因此,通过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发展等手段,增强林业产业资金运行效率,推动林业产业资金有序运行,实现金融市场发展与林业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这是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举措。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与城市金融体系都不能适应林业产业发展的需求。对此,我们还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二、金融机构银行与林权抵押贷款行为的博弈分析
   本研究用博弈模型来分析林权抵押贷款双方行为模型,分析业务的风险的影响因素。博弈论是对智能的理性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数学模型的研究,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分析技术。在给定局中人策略空间、效用函数、信息结构的条件下,理性的局中人通过其最优选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即效用最大化,最终达到博弈均衡。
(一) 林权抵押、担保机制的信息号传递功能
  抵押就是融资方用自身财产向投资方作出的违约赔偿保证,担保是指融资方在自身财产不足的条件下,请求第三者以财产向投资方作出的违约赔偿保证。即抵押、担保的主要功能均是投资者借此获得融资企业违约的赔偿保证(蓝虹,2004)。假设市场中有金融机构投资方银行和融资方林农,林农有意向用某处林地抵押向银行申请n年的L万元的贷款,利率为i(0<i<1),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投入;所获收益就是融入资金量L的函数H(L),林农增加的利润(π)可描述为:π=H(L)-L(1+i)。如果林农增加的收益为π<0,即H(L)<L(1+i),则林农无力偿还融入的资·16·第4期廖文梅等:林权抵押借贷双方博弈行为分析金(贷款),这种情况并不是道德风险,而是林农所融入资金的林地生产经营遭受了风险———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如人为灾害、自然灾害、市场风险)。但如果π>0,即H(L)<L(1+i),林农具有偿还资金(贷款)的能力,他就会有偿还和不还两种选择。如果林农选择不偿还策略,则银行利益将会受到损害。由于银行对林农贷款偿还策略的选择具有非对称信息,银行为了防止林农选择不偿还策略使自己利益受损,就会选择不向林农作出贷款的行为,从而使林农难以获得贷款,同时银行也损失了利息收益。因此,林农为了让银行相信息其会选择偿还策略,以便获得自己所需的资金,则会选择抵押、但保机制。假如林农向银行提出林权抵押、担保数额为林地目前的评估价格C,贷款期限满后,林地价值为C(1+t),t为林地价值增长率。当t>0,林地价值增加;当t<0,林地价值也会降低,并且要有以下关系:
H(L)<L(1+i)
C(1+t)>L(1+i )
  从上式可知,如果林农选择不偿还策略,其收益为L(1+i);如果林农选择偿还策略,其收益为C(1+t),即选择不偿还策略的机会成本为C(1+t)。由于L(1+i)<C(1+t),即选择不偿还策略其收益小于其机会成本,因而林农一定会选择偿还策略。
(二) 金融机构银行与林权抵押贷款行为的博弈模型
  假设:建立金融机构银行与融资方林农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林农获得的资本收益大于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林木采伐期为一个贷款周期n年,银行有两种行为:贷款与拒贷;融资方也是两种行为:失信与诚信。当融资方失信,融资方失信的概率为P1(0<P1<1),诚信的概率为(1-P1);银行放贷的概率为P2(0<P2<1),拒贷的概率为(1-P2)。
(1) 诚信的融资方贷款后,获得资本收益H(L)和抵押物林地收益C(1+t),扣除到期还本付息,获得的收益π=H(L)-L(1+i)+C(1+t)。
(2)失信的融资方贷款后,没有偿还债务,获得贷款本息L(1+t),融资方抵押物被拍买,损失了抵押物林地收益C(1+t),同时受到信用记录惩罚R。因此,获得的收益为π=H(L)-C(1+t)-R。
(3)如果银行拒绝发放贷款,失信融资方的机会成本是L(1+t),但获得抵押物收益C(1+t),失信融资方林农的收益为:π=C(1+t)-L(1+t)。诚信融资方的机会成本是H(L)-L(1+i),获得抵押物的收益是C(1+t),总收益为:π=L(1+i)-H(L)-C(1+t)。银行发放贷款,收益为利息Li。
(4)银行如果放贷给失信的融资方,损失本息L(1+i),处置抵押物林地的收益C(1+t),共得收益C(1+t)-L(1+i)。如果放贷给诚信的融资方,收益为利息Li;银行如果不发放贷款,机会成本是Li。·
(5)最后得出银行与融资方林农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
(三)博弈双方的理性选择
(1)融资方的理性选择。假定融资方(林农)失信时的期望效用为U11,诚信时的期望效用为U12:U11=P2[L(1+i)-C(1+t)-R]+(1-P2)[-L(1+i)+C(1+t](1)U12=P2[H(L)-L(1+i)+C(1+t)]+(1-P2)[L(1+i)-H(L)+C(1+t](2)要使融资方(林农)满足纳什均衡的条件是U11<U12,即:P2>H(L)2H(L)-L(1+i)-C(1+t)-R(3)根据上述推导,分析(3)式的各个变量,可知:(1)在假定资本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贷款利率i增加时,投资方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就越多,P2值增大;银行更愿意贷款给林农,反之,P2值减少。
(2)在假定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体系越健全,对融资方违约的信用惩罚R越严厉,P2值增大;银行更愿意贷款给林农,反之,P2值减少。
(3)在假定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抵押物C(1+t),林价大幅下降,即t<0时,抵押物价值下降,P2值减少,银行更不愿意贷款给林农;反之,P2值增大。
(2)银行的理性选择。假定银行发放贷款的效用为U21,银行拒绝放贷的效用为U22,则:U21=P1[C(1+t)-L(1+i)]-(1-P1)LiU22=P1(-Li)+(1-P1)(-Li)银行作为理性经济人,只有U21>U22时会选择发放贷款。然而,U22=-Li<0,因此,当U21>0,银行才会发放贷款。整理相关公式可得:P1[C(1+t)-L(1+i)]-(1-P1)Li>0(4)P1>LiC(1+t)-L(1+i)-Li(5)根 据公式(5)式可知:(1)利息Li越高,融资方的失约概率P1越大;相反,融资方失约的概率越小。
(2) 抵押物C(1+i)的价值越高,融资方的失约概率Pi越小;相反,融资方失约的概率越大。
     三、加快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要着实提高林权抵押贷款效率,必须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使林权抵押贷款保持长期健康的发展,金融机构完善的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是有必要的,对诚信客户实行优先贷款、额度提高等等,不诚信的客户可以拒贷或少贷。另外,加快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之前要求参与森林保险可以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从公式(1)也可以看出,信用惩罚R的额度越大,P1则会下降,反之会上升。另外,银行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之前可要求林农将抵押物林地C(1+t)参与森林保险,进一步降低抵押物C(1+t)的诸多风险。
(二) 加大政府的抵押贷款补贴支持力度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是新生事物,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的产生,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相当慎重。在当前政策催生下,还有相当比例的金融机构偿试性地进行一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考虑到林业经营风险较大,他们都不敢进行较长时间的贷款,普遍以1~3年为主,最多5年。如果政策支持一旦取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可能就会受到限制。从公式(1)和公式(3)可知,在假定资本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贷款利率i增加时,融资方所需偿还贷款的本息就越多,违约风险增大,P1值增大;反之,违约风险减少,P1值减少。适当的降低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有助于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进而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抵押贷款补贴支持力度,增加补贴强度,延长补贴年限。
(三)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目前,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处于一个待发展阶段,有许多林权交易中心并未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者虽然已设立,但缺乏相应资质,无疑会增加交易双方的双易成本,使林权所有·18·第4期廖文梅等:林权抵押借贷双方博弈行为分析者的利益受损。因此,森林资产评估是一个待规范的行为,要加快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包括森林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专业队伍等一系列体系建设),提高森林资源资产在市场交易的计量可信度。抵押借贷款资金依赖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的价值低,抵押借贷的资金少,反之则多。因此,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市场,也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田治威,秦涛,潘焕学.基于抵押品扩展与替代机制的林业金融创新[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04期.
[2] 胡迅,李彤.??林业金融支持体系中金融创新研究[J].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2期.
[3] 刘方军.??金融创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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