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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03 10:33


  论文摘要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的往往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高危职业,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危险事故导致工伤的概率相对较高,工伤事故赔偿问题、职业病困扰着农民工群体。但是在我国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在实践中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存在诸多问题,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职业病医疗问题是该文探讨的重点。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 工伤保险 权益维护 立法保护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剩余动力。随着工业化进程机械化、自动化的劳动工具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村许多年轻人自少年时候起就开始进城务工。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就聚集大量农民工,笔者通过走访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农民工,深入了解农民工的相关情况,由于农民工群体基本都没有特殊技能,农民工往往从事的都是体力活,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工期短,不稳定等因素许多用人单位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事故导致伤残,都没有有效的保险机制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文以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的农民工为视角研究分析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问题。

  一、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农民工群体特点

  笔者通过走访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的农民工,农民身份和异乡务工的因素决定农民工群体基本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
  笔者走访的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农民工中虽然部分人受过教育,但是农村经济落后,教育资源相对贫乏,基础教育十分落后,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许多人都只是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他们普遍没有职业技能,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相关工作。
  (二)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农民工的构成以年轻男性为主
  大多数人是70后,80后甚至部分90后。他们向往城市生活,很年轻的时候就到都市闯荡。并且大部分都是体力活,因此男性居多。
  (三)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时间短,工作不稳定
  由于农民工自身条件和技能限制,他们基本都是从事低技能和体力型的劳动,工作岗位不稳定。
  (四)农民工工作繁重,工期短,有时工作具有危险性高
  农民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往往只能做都市人不愿干的体力重,高危险,工期短的工作。因此由于工期短,有些用人单位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农民工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在发生工伤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途径。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及模式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专业的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及其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受到的特定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就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的保障。工伤保险可以促进工伤预防、职业病康复,并且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我国工伤保险的特点是具有赔偿性和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会直接伤害到职工健康权及生命权,并且会给职工及家庭成员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工伤保险就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赔偿责任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二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职工个人、用人单位或第三者,劳动者均可无条件的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三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保险费。由于劳动者经济能力有限,倘若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缴纳,劳动者可能会怀着侥幸心理而不缴纳保险费用,发生意外时,劳动者就无法享有保险保障,因此,工伤保险费用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完全保障工伤保险的有效性。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劳动者工伤保险进入了法制化时代。农民工是劳动者的一部分,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工期短,许多农民工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参保步履维艰,农民工工伤保险并未落到实处。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农民工群体的需求并未能够得到满足,从法理来说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都应当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实际中农民工并没有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企业走形式化
  首先,农民工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用人单位掌握更大的话语权,部分用人单位片面的为追求经济利益,节省企业成本,故意省掉了工伤保险费用,等到出问题时,再进行私下解决。其次,农民工普遍流动性强且工期短,农民工很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工会或者组织,同用人单位谈判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浅薄,在发生工伤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没有那期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虽然有一些高风险企业在政策强制规定下参保了,也存在着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办法,逃避工伤保险责任。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必要可行手段
  我国的工伤监督管理机关多且分散,虽然监督监管部门多,但是往往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心不强。另外,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并且按照规定处理。但是我国并没有设立单独的举报机构,并且监督机构较多,当事人应该向谁举报,都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举报也有一定难度。   (三)农民工工伤维权困难重重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若想得到保险金,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核定、并且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三个程序认定才能拿到保险金。繁复的程序认证完毕至少需要半年时间,在此期间农民工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都无力承担,如此复杂的工伤待遇程序,农民工的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
  而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更困难。工伤事故发生后,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不知道用什么途径去解决和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通常会私了解决,农民工拿到手里的赔偿远远不够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甚至有的农民工伤残后不能再进行体力劳动,以后的生活都无法自理。

  四、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我国的农民工监督管理机构及权限,但是监管机构较多,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机构。该机构的成员可以由国家公务人员、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农民工代表共同组成。机构运营费用由国家财政、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共同承担。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和管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事宜,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宣传和救助,农民工工作岗位安全防范知识宣讲,对农民工提供培训服务,并且还应当监督用工单位事故的隐患,进行职业病预防,监测与调查等活动。
  (二)健全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机制
  将工伤预防以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结合在一起,建立健全的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机制,才能有效的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障权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对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还没有专门设立工伤预防的经费项目,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首先要统一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职能,把职业安全卫生当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来开展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尽量克服我国把安全监管工作分别交给两个部门管理所产生的弊端。另外,针对我国专职的安全监察力量薄弱的现象,在立法中明确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且专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安全监察人员,加强监察事故预防和安全规章的执行,增加从事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向企业和农民工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完善工伤康复机制可以鉴国外有关工伤康复的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伤康复管理体系。首先应指定或建立定点工伤康复治疗医院,进行专门康复治疗。其次要确认工伤康复对象。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因公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通过出示在城市中务工的证明并且到当地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方可享有定点康复医院的治疗资格。定点医院向工伤管理机构提供工伤患者身体恢复情况以及进行工伤认定的必要材料,对工伤患者是否需要工伤康复治疗提供专业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治疗方案。最后工伤康复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为农民工建立专门的工伤基金
  我国相关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基金保障农民工在工伤伤害发生后能够先得到治疗,再通过诉讼维权。因为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按照先关程序认证,才能得到工伤保险金,这期间最快也可能会需要半年时间。但是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旦工伤伤害发生,没有保险保障,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赔偿,诉讼也是漫长的过程,需要大量时间。然而在走程序认证或者诉讼这段期间内,农民工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怎么解决呢?这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设立工伤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当农民工受到工伤伤害后,农民工可以先向基金会申请,寻求保障。基金会认定后,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垫付医疗救治等费用,等到工伤保险理赔事项办妥后,再由工伤保险金偿还基金会先行垫付的医疗救治等费用。同时,针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基金会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定的援助包括医疗费用援助以及法律援助,诉讼裁决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向农民工赔偿相关费用后,再由这部分费用填补基金会先前垫付的费用。基金会的设立填补了农民工在申请工伤保险金、诉讼维权时的空白,能够在农民工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得到支持和援助。
  (四)加大惩处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对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惩处力度较小,因此用人单位常常无视处罚,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针对这一情况,要从根本上杜绝用人单位逃缴工伤保险的现象,可以加大惩处力度,让用人单位不敢轻易耍花招。因此应该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除了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还要进行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并且企业工作岗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可以处以保险费用十倍以上罚款,并限期责令企业改正,补缴保险费用,并且做好相关岗位安全措施。对于限期责令整改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执照。同时要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可以提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罚,并且可以在全国通报批评,以儆效尤。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的往往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高危职业,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危险事故导致工伤的概率相对较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急切需要得到保护。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这对维护农民工群里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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