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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21 09:37


  论文摘要 目前,农民工讨薪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讨薪事件层出不穷、令人堪忧。这既有农民工自身的素质问题,也有其他诸多因素,如:老板恶意拖欠,诉讼周期过长,执法力度不够等。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希望能给关注农民工的朋友带来一点启示或参考。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 讨薪问题 原因与对策

  一、农民工讨薪问题令人堪忧

  1.讨薪事件,层出不穷。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事件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据统计,南方的许多小县,每年都会发生30余起讨薪事件。2011年,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如果被拖欠者都去讨薪,那么,我们的社会会稳定吗?人民会安居乐业吗?
  2.讨薪形式,五花八门。农民工为了讨到自己的血汗钱,想尽了各种办法:有的进行群殴,有的天天上访,有的跳楼自杀,有的求助法院,有的在政府门前集体下跪,有的对老板或政府领导进行围、追、堵、窃。河南郑州的农民工采用了“活埋自己”,作秀讨薪的方式。面对这样的讨薪,人们不禁要问,农民工怎么了?偌大一个政府,就没有解决问题的万全之策了吗?
  3.农民讨薪,困难重重。中国广播网新闻,四川都江堰一工地农民工讨薪被砍致1死1伤。《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130余名农民工到贵州讨薪无果,其中2名为引起社会的关注,爬上工地40米高的塔吊住了68天,后被长时间拘留。《鄞州日报》报道,有4名外地农民工在区总工会的援助下,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追回了1.2万元欠薪。重庆媒体报道,三峡库区重云阳县龙泉村农妇熊德明有幸见到路过本村的温家宝总理,她壮着胆子向总理说了实话,为丈夫李建明讨回了被拖欠一年之久的工钱2240元。如果一个农民工在索取工钱的时候,非要依附于某个团体、部门、领导或者名人才能维护权益的话,那么,我们所依赖的法律、制度,将变得苍白无力,我们所信奉的社会公平、正义,将变得黯淡无光。

  二、讨薪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

  (一)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1.文化素质较低,职业技能较差,收入微薄。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在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工作。他们的工作又脏又累又苦,而且收入很低。据权威部门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7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700-10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
  2.法律知识欠缺,无自我保护意识,喜欢蛮干。农民工大多是法盲,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不能通过正确的法制或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在他们看来,最有效最快捷的办法就是“一哭二闹三上吊”。
  3.经济比较困难,付不起诉讼费用,寄希望于当权者。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对于用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来说,一年或几年的薪水都没着落,拿什么来支付那高昂的律师费用呢?再加上农民工讨薪往往要奔走于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费时费力又费钱。所以,农民工不愿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讨薪”问题。在中国现行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还处于弱势地位。就农民工讨薪事件而言,无论是讨薪者的意识,还是讨薪的现实,法律都未能成为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农民工对政府领导或企业老板的期望远远高于对法院的期望。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不惜牺牲时间或生命,对有关当权者进行死缠烂打。
  (二)欠薪单位或个人的原因
  1.用人单位或老板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丧尽天良。纵观农民工讨薪事件,我们可以清醒地意识到,欠薪行业大多是建筑业、零售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技术含量及产品附加值比较低,利润空间小,企业很难从产品革新和技术改进上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企业或老板为了获得最大利润,想方设法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他们要么故意拖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对讨薪农民工实施“威胁”“暴打”“抽脚筋”等残忍行径;要么干脆拿着钱一跑了之,一分钱也不给流血流汗也流泪的农民工。靠工资养活一家老小的农民工被逼无赖,只好采取一些过极的行为。
  2.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维权难。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数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有的农民工因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3.用人单位资金链紧张,无钱支付工资。因为楼市低迷、无法贷款、三角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原因,企业或老板无法按时足量地支付农民工的薪水。


  (三)法律等其他方面的原因
  1.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没有对付薪保障、欠薪责任、惩罚手段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设置也不合理,寻求救济的成本过高,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协商调解先行、促裁前置、一裁两审为基本架构,其立法价值取向过于偏重劳动关系的安全而牺牲效率,给劳动争议的解决带来了一些弊端。一方面,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一个案件要走完全部程序,其间至少可拖一年。本来标的就小的争议利益往往被拖得得不偿失,甚至心力交瘁。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用人单位利用雄厚的资本作后盾久拖案件,即使明知要败诉,也要走完协商、调解、促裁直到一审、二审的全部程序,借此达到拖累拖垮农民工、让农民工不敢诉求法律解决的目的。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立法上的粗放化与原则化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任意性与随意性,使一些本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的农民工欠薪纠纷,解决起来非但不便捷而且费用高昂,令人望而却步。
  2.执法不严,在有的地方权治大于法治。由于企业老板掌握着各种社会资源,他们会买通法官或政府官员为他们的违法乱纪开绿灯,因而在对待农民工的问题上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在有的地方,一把手掌握着生杀大权,什么法律法规通通靠边站。于是,在老百姓口中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法官“眼睛花”,无罪也被抓;自己耗不起,来回要跑几千里;谁也斗不过,常常有理变无理;首长一声吼,吓得大家抖三抖。在我国现有的政权系统中,还没有一个能够真正独立于行政系统、使民众信赖的司法机关,许多社会矛盾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文件规定,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据资深律师分析,这是一件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事。
  3.劳动监管不力,劳动市场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不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他们对待劳务纠纷的态度是不告不理,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屡屡撞红灯。

  三、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策略

  1.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由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法院、劳动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司法、工会、信访等单位参加的清理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舆论宣传等手段,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加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垫资施工,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的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按照要求备案的用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强化落实,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覆盖面窄且不健全。要在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覆盖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四小企业”等领域。畅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渠道,对保障金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控,切实发挥保障金的应急及约束作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4.创新机制,构建信用评价信息网络。对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程序和制度情况,承包发包交易情况,以及参建各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纳入信息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实行奖优罚劣。在企业资质年检时,要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开信用等级评价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加大惩戒力度,制裁拖欠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出示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管,组织专门人员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工资拖欠行为。实行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再视情况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或向分包企业追讨。加大综合惩戒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限制。
  6.健全法律法规,执法必须从严。对我国法律条款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予以修正,使其更合情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执法时,要杜绝走后门现象,不能以长官的意志行事。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要彰显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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