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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问题和障碍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8 18:24

 国家宪法、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为主体,改变过去搞单一的公有制和公有制搞单一的实现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又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但不能搞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行开放政策,发展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明确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保持集体经济一定数量的比重,以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了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必要的和必然的。1978-1985年,在我国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4.1%和5.9%。经过调整,到2003年,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5.8%和44.0%①。
    这样的比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也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决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决定》还特别指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对出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妥和严重流失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其分工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要负起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可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监督。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要健全制度,从各方面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到2006年,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下降到44.3%(其中国有经济为32.0%,集体经济为12.3%),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则上升到55.4%(其中私营经济为33.0%,个体经济为3.3%,外资经济为19.1%)②。到2010年,公有制资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为34.0%(其中国有经济为29.96%,集体经济为3.16%,股份合作制经济为0.52%),非公有制资产的比重为34.14%(其中私营经济为21.7%,个体经济为3.42%,港澳台及外资为6.18%),联营经济占0.30%,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占25.28%。如果将联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制资产按1/3折算约为8%,2010年公有制资产也只占42.0%(其中国有经济为37.96%,集体经济为4.04%)③。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也可以看出集体经济资产比重下降过多的严重性,从2003年到2006年下降到12.3%,再到2010年下降到4.04%。由此,当前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资产的比重,在调整所有制结构过程中,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下降是必要的,但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坚持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进行,应关注所有制结构在未来改革过程中的变化,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不能无限度地下降,否则,无法体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主体地位。
    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70周年的讲话中说,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搞私有化。
    目前,对集体经济资产和国有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比重下降的状况被忽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了20世纪80年代国内不加分析地大量输入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惯于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问题,影响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正确思路。有的主张“国退民进”,根本不考虑公有制为主体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有的主张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化,以民营化为名,通过“改制”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将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有的有意无意地从思想理念到实际操作上大搞所谓的“民营经济”。这实质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在理论上的反映,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上也有表现。这些情况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科学发展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事实上对待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观。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种是主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占优势并居于主体地位,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大力发展,同时要鼓励、支持、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另一种主张是曲解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要发展没有“社会主义”前置词的市场经济,随意用“市场化改革”的提法,认为公有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要把公有制企业“民营化”,实际上是把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并要毫无限度地发展非公有 制经济、竭力宣扬发展所谓的“民营经济”,造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无限度地下降,有意无意地要让私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强调要“国退民进”;对国有经济与国内外市场相互衔接,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有进有退”,他们就制造舆论反对所谓的“国进民退”,认为这是对发展“民营经济”设置障碍等等。由此可见,出现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处境艰难,特别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在学术理论界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营造环境被缺失,在政策措施上出现较乏力的状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强调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在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行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对集体企业改革,《决定》专门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还进一步提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被规定得非常明确,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相关文件中讲得非常清楚。
    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很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探讨,以正视听。
    1.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问题
    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一般情况来说,它是与较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能与较高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组建成集体企业集团的公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存在于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存在于农村的农业与非农产业。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基本上是由劳动者自行集资,集体经济实际上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多层次生产力,资金短缺,就业困难,社会需求还不能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中国特色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具有战略意义。但是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将集体所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经济中分离出来,把它归属于所谓“民营经济”范围,实际上是把它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对待,忽视了对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把集体经济所有制性质误导为非公有制性质,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相关文件精神。
    2.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问题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部分是在20世纪50年代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地方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1981年10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以后又颁发了《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大中城市也陆续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的战略措施,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性发展。自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城镇新、老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尽管城镇集体经济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的工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从1985年的32.1%上升到1995年36.6%。到1999年,乡镇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5.4%④。城镇集体经济也包括生产、供销、信用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它的特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易于兴办、能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发展社会经济、满足社会需求、扩大出口、积累资金、安排就业 等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需要同等对待、长期存在和鼓励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将城镇集体(合作)经济摆在无足轻重的地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出的政策导向,离开了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实际,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既缺乏应有的热情和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自觉性,又受到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对城市和乡镇集体所有制的大多数企业以“改制”为名,将其变成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通过多种形式“改制”遭到流失,未能保值增值。据调查,乡镇企业中有83%-86%已成为私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江苏省到2000年底,已有93.2%的乡镇企业实现了“改制”,其中大中型乡镇企业的“改制”面达92.5%。“改制”后全省乡镇企业的资产结构,非集体资产所占比例由1998年的51.6%上升到74.5%,而且还在继续提高⑤。在未来的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更要给以特别的关注。
    3.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问题
    民营企业的提法是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使用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是属于经营方式这一层次的概念,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民间经营(包括个人承包经营、部分劳动者集体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不归属于所有制性质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它与集体经济是不同层次的关系,集体经济是公有制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也可以实行民营的经营方式。但是,民营企业不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是属于所有制性质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因此,民营企业与集体经济是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民营经济”是某一经济组织由民间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的经济企业。经济形式不是由经营方式决定的,任何经济形式都是由所有制决定的。
    “民营经济”的提法在理论上讲是不能属于所有制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有的学者把“民营经济”的范畴界定为包括集体、个人、联营、私营、非国有股份制经济的观点⑥,缺乏科学依据,把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拼合为“民营经济”的提法,在理论上并不科学,在实践上造成混乱。从集体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来讲,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是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联营企业和非国有股份制企业大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关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
    个体经济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是没有剥削或有少量的剥削。私营经济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工人基础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有国有和集体的成分。所谓“民营经济”,把公有制的集体经济、私有制的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叠加在一起,这种概念在经济形式上不能归属于哪一种所有制性质,以经营方式来定义“民营经济”不能成为一个科学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文件从未出现过“民营经济”的提法。在历年统计年鉴的统计指标中,并没有所谓“民营经济”的数据,也未出现“民营经济”栏目。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加上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数据拼加来表示。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到的发展非公有经济曲解为发展“民营经济”,不仅在理论上抹杀了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而且在实践上削弱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有意无意地试图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中国的发展没有中小企业是绝对不行的,将来改变中国还是要靠民营经济,这是大势所趋。”⑦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神。
    从对以上问题理论上的探析和现实经济活动中集体资产过度下降的情况来看,我们在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著作,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探索回答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划清四个界限的要求,“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⑧
    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程恩富、侯惠勤、辛向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4页。
    ②程恩富、侯惠勤、辛向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4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2011中国经济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第145-146页。
    ④邹东涛、欧阳日辉:《中国所有制改革3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53页。
    ⑤《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走民富国强之路》,《人民日报》2002年3月19日。
    ⑥陈明涉、王元享:《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新动力和新机遇》,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页。
    ⑦保育钧:《改变中国要靠民营经济》,《解放日报》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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