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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02 15:41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带来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文章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为角度,指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仅仅只是由财政金融市场监管者参与,金融创新活动的每一位参与者及相关法律部门都有责任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引言

 

互联网+”是个新概念,最近这个词特别火,各大企业应用也特别多。这种互联网+”的模式就是对旧模式的一种创新。新的动力来源于不断的创新,新的时代对于创新的重视程度只会日趋增加。国家正大力提倡创新,不仅新科技需要创新,各行各业都需要创新提供发展的原动力。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发展,金融创新一直是金融行业永恒的话题。

 

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对风险的管理水平,但是金融创新的滥用却又带来了金融风险。本文通过指出金融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为出发点,对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各主体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郑联盛(2014)从金融创新的利与弊两个方面出发,指出了金融创新在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主要从金融创新的发展历史上分析金融创新所导致的金融危机,并指出当下应从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层面、投资者的角度以及金融监管当局这三个层面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管控。

 

陈航(2011)从金融市场的环境变化以及金融创新需求的变化对中国银行带来的挑战入手,认为为了保证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充分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盲目的进行金融创新。卓武扬与张小南(2013)在金融创新、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中认为要在法律责任上找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法律要坚持责任适度追究原则,建立合理的金融创新责任免除机制,以免扼杀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该明确经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边界。对于金融创新活动中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应当用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究责。

 

  毕雪东(2008)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监管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作者认为包括金融市场失灵在内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实施的必要性,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殷孟波、许坤(2012)认为在监管方面,政府与监管部门应同时作用于金融市场,要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发展并完善金融市场,综合应用市场的自律能力。在此基础上,金融立法要发挥其导向作用,并以市场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方式规范金融市场。石睿(2011)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落脚点依然是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部门实施了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金融创新也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就能客观的评价与选择金融产品,那么金融创新就能保证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前人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研究大多集中于某一单一方面,本文从金融市场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出发,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具体风险暴露加以分析,并对金融创新活动中涉及的各经济主体给予相应的建议。

 

  三、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前人的研究指出由于金融创新具有转移与分散风险的功能,在金融大动荡以及金融危机时候,通常金融创新是化解危机的重要办法,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从金融创新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正是金融风险暴露最强烈的时候。金融风险的出现与金融创新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这场金融危机让人们的目光再次投向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

 

  随着世界格局的全球化、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以及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也趋于复杂化。如果金融创新应用不当,很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甚至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创新是具有扩散性的,当某一创新主体在某一金融创新中获得超额利润时,其他金融主体便会模仿该项创新。各金融主体间信息的交流与流动使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增加,依赖性也随之增强。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金融主体出现了问题,很快便会波及到与其相关联的金融主体,进而引起金融动荡,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增加,发生金融危机的几率也增加。

 

  第二,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活动的投机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为投机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金融市场上不乏出现一些应用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投机行为,赚取投机行为带来的利润。

 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研究

  第三,金融创新增加了信用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从设计到投放市场,投资者会对收益有一个预期的估计。但是,在此过程中又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设计的合规性、交易对手、预期的偏差以及相应的法律环境等,都有可能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回报达不到投资者的预期利益设定,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产生。

 

  第四,金融创新增加了操作风险。金融创新的本质是创造出新的金融要素,因此,对人员与所需的技术都有很高的要求。新技术的引进、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人员的流动与变换都会影响到金融创新的实施。并且,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复杂性增加,金融创新的操作风险也在相应增加。

 

  第五,金融创新增加了道德风险。金融创新的实施与监管都是人为在操控的,因此存在着主观因素。不管是出自创新主体的主观故意行为,还是创新主体的过失行为,都会对金融市场带来风险。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者,若其存在故意失职与渎职行为,使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那么道德风险也便随之增加。

 

  第六,金融风险增加了法律风险。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金融创新的设计到投入市场的过程中,创新主体可能会触犯到法律而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法律约束不是很严格的地区与国家,创新主体在模仿与引入他人的创新时,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相应权利而造成侵权行为。

 

  四、总结与建议

 

  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但是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是不可否定的。金融创新导致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增加,使得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削弱。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不仅仅需要金融市场监管者的努力,更需要金融创新主体的配合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参与。

 

  第一、金融创新主体应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从微观层面讲,金融创新主体应用金融创新可以为自身带来超额收益、规避市场监管等好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创新主体可以忽略金融创新所隐藏着的风险。金融创新主体应该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盈利性有充分的认识与评估,加强自身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加强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加强创新主体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投资者有充分的信息用于了解创新产品的特征与潜在风险,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创新主体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监管部门的对创新产品的评估与监察,有利于潜在风险的及时发现与遏制。

 

  第三、完善金融立法。金融创新工具与产品的滥用是造成金融风险的原因之一。法律没有很好的保护很多金融创新品,以至创新品的肆意扩散甚至滥用。国家及相关立法部门应结合监督部门以符合国情和市场要求为标准来完善金融立法,管理并保护金融创新活动,规范金融创新。

 

  总之,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需要所有参与者及其监管者的共同努力。协调利用好金融创新活动中的各个过程,充分发挥出金融创新带来的正效应,规避风险的暴露,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作者:史俊鑫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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