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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非劳动关系的形成的法律关键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5 09:32

南非劳动关系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且每个历史时期的南非劳动关系都独具特色。从南非各地的考古发现,南非次大陆在300万年以前,甚至更早,就有人类存在。现代人在10万年前就已经在南部非洲生存。南非的原住民族群主要有桑人、科伊人和班图人。最初,这些民族群的集结规模较小、社会结构松散、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其从事的劳动生产活动仅为获得生存所需的基本生活资料,这种简朴、单一的社会关系维系着南非早期社会的发展,缓慢而稳定。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由于奴隶也只是奴隶主的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权,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形成的基本要件。少许自由职业者的雇佣关系未能产生大量的劳动关系。这时候的劳动关系主要由罗马一荷兰法中关于劳动雇佣关系的规定进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荷兰殖民统治者的利益。如在1657年至1800年间,荷兰殖民者在开普颁布了大量的涉及雇主和雇员关系的制定法。这些法律规定:雇主应承担雇员的错误行为导致的替代责任;土著人必须携带通行证;以及对殖民地以外的自由民提供的服务进行规定。
  18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入侵南非,英国殖民当局废除奴隶制度,行政管理和司法制度方面逐渐英国化。废奴使奴隶们获得有限的流动和择业的自由,从而为南非大量劳动关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殖民者在南非发现了钻石和黄金,随之采矿业蓬勃兴盛起来,导致对大量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对技术型劳动力的渴求。当时南非引进的大部分技术型工人来自欧洲,并且主要是英国。英国技术工人不仅给南非带来了开采技术,而且带来了英国的工会主义思想,工会也开始在南非出现。这时南非的劳动关系立法主要参照英国普通法中关于劳动雇佣合同关系的规定,其目的仍是为了维护英国殖民者的利益及对黑人劳工的管制和剥削。这种不平等的劳动关系状况在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后开始实行的长达80年的种族隔离制度时期内更为糟糕,白人为了加强对非洲黑人的统治,保证白人的政治统治地位,不惜采取剥夺非洲黑人的政治权利,占有他们的土地和资源,迫使他们沦为廉价劳动力,从而进一步控制和剥削黑人劳工。在此时期,他们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种族主义法律以巩固和继续维持这种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南非联邦成立之前就已在四个殖民地存在的劳工法如《主仆法》和《通行证法》、1911年《土著劳工管理法》和《矿山和工厂法》、1913年《土著人土地法》,等等。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国内外形势压力下,南非博塔政府宣布废除50多项种族主义法令,颁布了“新宪法”。这种废除法令的举措和“新宪法”的实施虽然没有真正地消除种族主义在当时南非的存在,但是至少已引起南非政府对黑人劳工的权益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的重视。
  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德克勒克政府上台后,种族主义法律改革的进程大大加快,这也是新旧劳动关系转型的关键期。1991年2—6月,南非政府宣布废除350多个种族主义法规。1994年新南非成立后,南非政府和劳工部积极采取措施以构建和维护新型、民主平等的劳动关系:一是制定和修订劳动法律,如1995年《劳动关系法》、1996年《失业保险法》、1997年《就业基本条件法》、1998年《就业平等法》,等等;二是1999年设立全国技术基金,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和赔偿基金;三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纠纷解决双效机制。1994年11月建立了全国经济发展和劳工理事会,规定了工会、劳资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可以说,从1994到2006年的期间,除了1996年的南非新宪法之外,议会共制定并通过了926项法律或法律修正案,形成较为完善的新法律体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最重要的联系之一,其对劳动者、企业(雇主)和整个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新南非主要通过宪法、国际劳工标准以及依据宪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国内其他劳动立法来规范和调整新出现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除种族隔离时期的旧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促进南非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的稳定。
  (一)宪法保护
  自20世纪开始,受西方宪政主义和民主思潮的影响,许多非洲国家在宪法修订中进一步确定、完善和保障劳动关系及劳动权。南非宪法自1961年4月24日公布后,关于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宪法及其修正案中。1994年宪法第6次修正案第27条规定:“每人皆有权享受公平的劳工措施;工人有权组织并加入工会,雇主则有权组织并加入雇主组织;工人及雇主皆有权组织并作集体谈判;工人基于集体谈判的目的,有权进行罢工;除了受到第33条第1项的规范外,雇主基于集体谈判的目的,而诉诸于关闭的行动,不得受到侵略。”1996年新宪法第二章“权利法案”的第2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每个人享有公平的劳动工作的权利”,“每个工人都有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的活动和计划及罢工。”现行2009年第16次南非宪法修正案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作了修订,主要包括:“每个人皆有组织及加人工会的权利、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及安排的权利、罢工的权利;每个雇主皆有组织及加入雇主组织的权利,以及参加雇主组织的活动及安排的权利;每个工会及雇主组织皆有决定其自身行政、活动安排的权利、组织的权利,以及组织及加入联盟的权利。每个工会、雇主组织及雇主有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国家可制定法律规制集体谈判。如果该法律有可能限制本章中的权利,其必须符合本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立法可以承认集体协议中所含工会保护的安排。如果该法律有可能限制本章中的权利,其必须符合本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
上述宪法条文的规定不但是对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的最高保障,同时也是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了确保立法和司法在处理劳动现象和问题时的合宪性,南非宪法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具有与劳动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同等的权力,可以审理涉嫌违宪的劳动争议案件,这是从实践层面上对南非劳工的宪法保障。
  (二)其他劳动立法保护
  劳动关系及权利的宪法 保障并不是实现劳动权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唯一手段,而且在宪法的授权和委托之下,关于劳动的国内其他法律的制定有了精神之源和立法依据。宪法委托理论表明,公民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律的具体规定,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宪法劳动权条款具体化。自1994年种族隔离制度结束以来,南非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目的在于建立平等的、没有性别歧视、种族偏见的新型劳动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法。1995年《劳动关系法》颁布后,经过4次修正,现行劳动关系法为2002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该法包括9章214条和8个附表,制定的目的是促进南非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劳动的和谐关系,以及促进工作场所的民主化。实施目标是:第一,保障宪法第27条发生法律效力。第27条规定,“每个人有权利获得包括医疗保健健康服务的权利、获得充足的食物和水的权利,以及社会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他们获得适当的社会救助的权利”;第二,规范工会的组织权利,促进和便利工场和行业水平的集体谈判;第三,按照宪法的规定,调整及规范罢工权和停工闭厂的争议解决方式;第四,设立工场论坛,促进雇员参加决策制定;第五,设立法定的调解、调停和仲裁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简单的程序,并且为了解决争议,依法设立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以及可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机构;第六,设立劳工法庭和劳工上诉法院作为高级法院,对依据该法产生的案件有专属司法管辖权;第七,规定工会和雇主组织的简易程序,并且规定它们的操作规则和财务制度;第八,使南非积极履行关于劳动关系的国际法律义务;第九,修订关于劳动关系的特定法律,以及对偶发事项进行规定,如结社自由和一般保护、集体谈判、罢工和闭厂、工厂论坛、工会和雇主组织、争议解决、不公平解雇和不公正的劳动惯例。
  面对新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2012年3月14日,南非劳动部长提交的《劳动关系法修正议案》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致力于处理劳动经纪问题;二是关于合同制工作、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基本服务、罢工和停工闭厂的条款修订;三是进一步增强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四是履行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义务。
  (2)就业基本条件法。1997年第75号《就业基本条件法》共有11章96项条款和4个附表。该法规定了劳动涉及的基本要件,如工作时间、假期、雇佣和薪酬的详情、禁止童工和强迫劳动、就业基本条件的变动、部门决策、就业条件委员会,监督、执行和法律程序,以及一般性条款的规定。2002年就业基本条件法修订之后,内容主要涉及“雇佣法”的定义、“时间的解释”、超时的规定、假期工资、关于福利基金的工资捐助、雇佣合同终止的时间、劳工督察、劳动法院的权力、工资决定,等等。该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南非社会的经济发展和防止社会的不公正,规范宪法第23条第(1)款包含的公正的劳动惯例及其实际效力,履行南非作为国际劳动组织成员国的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最新的《就业基本条件法修正案》与2012年《劳动关系法修正案》同时被提交议会以期获得通过,二者的修改目的是一样的。但其修改的内容主要为:授权劳工部长规定工会代表进入雇主处所的权利界限;授予劳工部长和就业条件委员会关于规范临时雇工的部门决策权,拓展对弱势工人的保护范围及为他们的结社自由提供便利;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童工及规范15—18岁的童工制度,规定对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惩罚,积极履行《第182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关于最恶劣的童工形式》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增强劳工督察的权力。
  (3)平等就业法。1991年6月30日,种族隔离制度正式宣告结束。然而,它对南非各族人民在方方面面的影响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而新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势在必行。在公平就业方面,根据1996年新南非宪法的精神和指导思想,制定和颁布了1998年第55号《平等就业法》。该法规定公平就业和与之相关的事项,包括6章65项条款和4个附表。该法制定的原因,一是由于受到长期施行的种族隔离政策和其他歧视性法律和惯例的影响,南非国内劳动力市场存在就业、职业和收入的差异;二是这些差异给特定种族的人带来了非常明显的不利,而且这种不利是不能够简单地通过废除歧视性法律而得以改善的。基于上述原因,该法制定的目的是:第一,推动宪法性平等权和真实民主的实现;第二,消除就业中的歧视现象;第三,确保就业公平的实施以缓解歧视的影响;第四,努力实现一个多元化的员工队伍,它广泛地代表南非的各族人民;第五,积极履行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而言,其内容涉及禁止不公正的歧视、反歧视行动、公平就业委员会、监督、强制执行和法律程序,以及一般条款。
  2010年《平等就业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为:增加或替换相关定义、禁止同工不同酬、规定用于员工面试的心理测试的认证、规定特定员工提交未解决的争议至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等等。该修正案是为了保障平等就业权。该权利是指公民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保障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就业主体平等和同工同酬。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是构建平等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如果缺失平等,将导致就业领域的混乱,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意义深远。然而,对于有着深重的种族歧视背景的新南非,实现就业平等和禁止歧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三)国际劳工立法保护
  南非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享有该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该组织的章程和颁布的约法,南非所有的劳动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宣称将履行南非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如宪法在“前言”中规定:“我们南非人民,承认过去的不公平,崇敬那些为这片土地的正义与自由做出牺牲的人们,尊崇那些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辛勤工作的人们,并且相信南非属于所有居住在其中,并团结于多元化文化之下的人们。”除宪法规定以外,其他的劳动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如劳动关系法规定执行南非共和国关于劳动关系的公共国际法的义务是其制定的目的之一。就业基本条件法和就业平等法则规定应遵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制定相关条款如调整工时、提供就业和薪酬的详情、禁止童工和强迫劳动,改善就业基本条件、禁止不公正的歧视、反歧视行动、劳工督察,以及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和就业条件委员会等。
  自南非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缔约国以来,总共批准过23项国际公约,当前生效的有20项。另外一些尚未批准和生效的公约也为南非劳动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如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要求缔约国确保属于公约规定范围的妇女在从事相关工作时不受合同法的限制。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公约》(第198号)涉及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工人问题,建议缔约国应当制定政策予以说明,如果有必要则必须采取劳动立法以确保“存在雇佣关系情形下工人”得到有效保护。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权利宣言和其他公约以外,国际法义务也可以要求国家延伸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至工人,而不仅是雇员,从而拓展了劳动法在非正式经济领域的适用。
  总而言之,南非从最初的原始社会发展至今,其劳动关系历经了历史性和实质性的新旧关系发展变迁,即由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种族歧视色彩的劳动关系过渡到真实平等的、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在种族隔离时期颁布的三部“新宪法”及相关的劳动立法都是为了维护劳动领域白人的权益,压迫和剥削黑人劳工及其他种族的劳工;而新南非时期的劳动关系是以稳定协调为基本要求,以公正公平为内核,以各方合作为重要特征。当前南非在宪法、其他劳动立法及国际劳工标准方面都对创建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专项立法规定,意图全面推动新型劳动关系在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方面规范有序、公正合理、运转顺畅、稳定协调地和谐发展。并且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工会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在当前经济社会骤变的情境下及全球化发展的潮流中,任何国家的劳动关系的规范应有新的变化和标准,其包含的内容也应得到延伸和扩展。新南非无疑也应当根据当前国内发展的状况,不断完善相关的劳动立法及劳动司法机制,致力于构建和谐、民主、平等的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促进南非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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