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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阈下失信惩戒制度现有问题与完善策略

发布时间:2023-12-08 15:08

  【摘要】失信惩戒作为政府实施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提升社会的诚实守信意识,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现行行政法的有益补充。但是基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失信惩戒认证标准不统一、权力救济制度不完善等,文章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行政法;失信行为;失信惩戒


  一、前言


  所谓失信惩戒追要是因为违反了信用行为而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即行为人先失信在惩戒。失信惩戒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因英国高校部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这些学生的名单进行公示,用以起到惩戒作用,并据此规范学生行为。当前,随着社会治理的不断进步,在信用危机的背景下,失信惩戒制度已经逐步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失信惩戒制度为构建社会信用,塑造优良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行政法视阈下失信惩戒制度现有问题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当前失信惩戒制度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应用愈加普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失信惩戒更偏向于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失信惩戒的适用性法律条文,除此之外,由于失信惩戒制度从实施层面上来讲与资格处罚等相等,略高于警告,故地方性法规无须在制定失信惩戒制度。


  (二)相关程序规范缺失


  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由于涉及到自由裁量权,故必须制定完善的规范程序,只有完备的规范程序才能为行政主体在执法实施中提供制度保障。随着社会治理的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必然面临更多事件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果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作为实施保障,则很容易导致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受主观意识影响而有失公允,甚至导致违法现象的发生,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失信惩戒制度无法顺利推进。


  (三)失信惩戒认证标准不统一


  基于行政法的失信惩戒制度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认证标准,现行的失信惩戒认定标准多是由对应的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判断认证,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行为人的人身、经营等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发生对同一执行事件认证标准有差异,甚至是南辕北辙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失信惩戒认证标准制度体系不完善,导致认证标准不统一所致。失信惩戒认证标准不统一现象还体现在行政执行机关的缺失或者重复层面,导致对部分失信行为缺乏监管,而对部分失信行为重复处罚现象的发生,除了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员造成困惑以外,也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导致群众对政府机关不信任现象的发生。


  (四)权力救济制度不完善


  就目前而言,失信惩戒制度并没与之匹配的权利救济制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最终行政赔偿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要合法手段,其实施必须建立在失信惩戒制度基础上。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失信惩戒制度缺乏匹配的权利救济制度,导致相关问题频生。除此之外,失信惩戒制度权利救济的缺失还体现在行政相对人被惩戒后的撤销制度方面,由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缺乏必要的跟踪反馈,很容易导致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名单。同时,撤销机制的缺失也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主体在执行失信惩戒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出现此类情况无法被及时纠正和改进,无形中降低行政相对人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自主能动性。


  三、行政法视阈下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与推进离不开与之配套法律体系,应将失信惩戒制度以合适的方式融入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在失信惩戒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时,应充分考量对失信惩戒进行执行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权利范围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等,除此之外,对于失信惩戒的认定标准也应逐步建立,在具体实施中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相关程序规范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应有权利,在执行失信惩戒时应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以警告,终止失信行为为根本目标。失信惩戒的相关程序规范尤为重要,只有预先让行政相对人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为其提供应对时间和余地,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复核程序同样重要,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失信惩戒的准确性,避免失信人员名单出现纰漏,建议行政机关可设立失信惩戒的核准程序,将对因错误事实失信惩戒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撤销制度是失信惩戒顺利推进的基础保障,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实施:首先,对于因行政机关失误而导致的错误或者违规违法惩戒;其次,撤销已改过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失信惩戒。


  (三)统一失信惩戒的认证标准


  统一失信惩戒的认证标准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纪律和识别参考发面有重大意义,可有效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对我国当前失信惩戒认证标准不统一的现状,建立统一失信惩戒的认证标准刻不容缓,在具体实施上可从以下方面来入手:首先,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结合国际认定标准进行科学对比,制定出科学、可持续的识别标准;其次,将失信惩戒制度尽快融入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去;第三,针对不同的失信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格限制、剥夺、自由限制、声誉不利、提醒告诫等多种惩戒措施,起到震慑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目的;第四,加大互联网失信行为的识别与惩戒机制,加大与信息部门以及主流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加大互联网失信行为的成本,杜绝互联网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构建权利救济制度


  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除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以外,也加大了行政执行机关的实施风险,基于此,建立预防性的行政诉讼尤为重要。公民在面对行政主体的失信惩戒时,可对违法违规行为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失信惩戒中预防性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利益。除此之外,权利救济制度也应加大对撤销机制的重视,失信惩戒绝非只注重惩戒,而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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