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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腐败治理攻克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5-06 13:58

  腐败治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国外腐败治理的先进经验来看,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腐败行为就会大量出现。当前,我们的经济转型正处于攻坚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难以根除,腐败活动不断出现新形式、新特点,犯罪手段、作案方式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腐败治理形势日益严峻复杂。

  一、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现状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是世界上较为清廉的国家之一。随后,我国进入了向市场经济、现代化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腐败治理,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我国腐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腐败行为更趋隐蔽;二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尤为突出;三是商业贿赂手法多变;四是监督者则无人监督;五是既得利益难以撼动;六是腐败行为向各行各业蔓延;七是携款潜逃资产流失;八是权力期权化腐败增多。

  二、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持续深入,腐败现象却不断增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梳理分析,以提高腐败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一)社会公众思想上对腐败片面认知,腐败治理意识不足

  首先,传统借助关系思想和行贿的文化等腐败恶习是腐败在社会中仍有生存的土壤,而以廉为荣的社会氛围迟迟却难以形成。以“人情关系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社会公众对某些腐败陋习习以为常,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容忍度很高,参与腐败治理的动力持续不足。其次,社会公众对腐败侵害自身利益的直观感受不深,反腐败意识不足。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最大的动力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最后,社会公众对参与腐败治理的信心不够。实践中,社会公众在面对一些腐败大案、利益集团时,往往感到难以与之较量。长此以往,使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热情下降。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制约不足

  一方面,政府职能没有调整到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然比较模糊。政府管理的领域较多,有关部门拥有大量的市场监管权力,寻租空间较大。农村基层、司法领域、教育领域、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案件易发、多发,严重污损了政府形象。另一方面,制度规定不完善甚至存在漏洞,岗位风险防控程序粗糙,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如资金进出审批的制度流程不够严密等。有些单位制定的制度比较宏观,操作性不强,对一些违反制度的现象不能及时纠正,导致实际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一把手权力过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甚至还出现某些单位部门的利益与行政审批事项深度捆绑、和行政处罚款项挂钩的现象。

  (三)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不足

  一方面权力运行公开质量不高,导致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近年来,政府权力公开透明力度不断加大,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腐败预防作用,但公开度、透明度依然不高。很多政府信息往往以内部文件形式传阅,实践中公众很难完全获取。而公开部分也往往停留在比较粗的几大类,细目很少公开,让公众难以读懂,从而使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监督。

  另一方面社会反腐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媒体参与腐败监督力度不足。当前,我国举报机制不健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作用不大,公众参与反腐的权益常常难以充分保障,使知情者对举报望而却步。社会公众大量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举报揭发,信访、司法等正常渠道不够畅通,正规渠道不能满足公众参与反腐的强劲需求。另外,新闻监督作用也不尽理想。当前,仍有一些人对新闻媒体开展的批评报道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批评报道会影响社会稳定,故意阻碍记者调查。

  (四)反腐法律制定滞后,司法查处力度不足

  首先,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滞后。我国反腐法律制定滞后,至今仍然缺少一部科学系统完整的《反腐败法》。尽管近些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防腐”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缺乏可操作性,这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现行的反腐机构设置存在问题,缺乏一个独立统一的反腐机构。我国反腐职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审计局,各级检察机关下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合力,往往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腐败新形势,查处的效果不太理想。

  最后,司法不完善使腐败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一方面,腐败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较难案发。现在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高超,涉及专业性较强,腐败行为和手段具有专业化、多样化、科技化和一定的隐蔽性,及时查处存在难度。另一方面,法律上对于腐败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在实践中量刑偏轻,很少利用经济处罚手段。对于行贿者以及很多涉入程度不深、涉案金额较小的腐败者的处罚力度不足。

  (五)公职人员队伍管理有待加强

  我国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宽松,廉政意识教育不足,少数领导干部放松了价值观的改造,出现趋利心态,往往经不住诱惑而产生腐败。一些领导干部台上讲一套、心里想一套、台下做一套,言行不一,严重削弱了政府公信力。尽管当前制度对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兼职有严格限定,但对在非营利机构兼职并收取报酬管理不严,出现了难以监管的工资外隐形收入。从新闻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件看,一些内地官员常年往返澳门和境外赌博,说明政府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教育还不够深入。

  三、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对策

  腐败治理是一场长期的、艰巨的并且复杂的社会斗争。纵观世界历史,可以清晰的看到,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廉政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从腐败问题猖獗到十分清廉的一个转变过程。因此,可以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为切入点,得出当前我国进行腐败治理的可行对策。

  (一)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反腐廉政价值观念

  要加强宣传教育,弘扬廉政文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在推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使全社会形成反腐廉政价值观念。通过把社会公众参与反腐的成功案例进行社会化渗透,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反腐的巨大作用的认知,降低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提升公众反腐倡廉的热情和信心,从而营造出全社会自发反腐的文化氛围。

  (二)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要从源头抓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制度制约体系。一方面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减少腐败。推动政府从重效率向重效能转变,严控三公支出,更多关注政府管理成本和实际效果。政府要更多向市场和社会放权,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政府职权清理,下放权力清单,让市场和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规范权力运作机制。要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约束,用法律严格限定政府部门、机构和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力,科学确定权力运作的范围和程序,严格限制政府部门超出职责范围开展公务活动,限制权力进入市场,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要规范公共资产管理,建立公共资产市场获益的运转程序。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查找制度的缺陷,堵住制度漏洞。

  (三)完善权利监督,建立科学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大力提升权力公开的质量。要对权力范围、行使程序、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将不保密的政务信息、政府决策和执行情况在规范化的基础上逐步公开,增强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工作的透明度。另外,要公开政府高级官员的财务情况,实行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要畅通社会参与反腐的信息渠道,降低监督成本。一是加强政府的内部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强化审计监督。二是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三是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发挥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立科学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五是形成较为完备的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建立实名制举报反馈机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利益。

  (四)加强立法,提升腐败行为查处力度

  首先,完善并制定新的反腐法规。1960年,新加坡颁布了《腐败防治法》,腐败防治法的颁布赋予了贪污调查局更多的权力,从此新加坡的腐败情况得到了控制,并且逐渐成为全世界腐败治理的佼佼者。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对腐败分子有威慑力的《反腐败法》。在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的刑事法律外,还应制定具体的廉政规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公务员日常行为的法规以及惩治腐败方面的法规。此外,还可以针对规范反腐机构职能和权限出台一系列的法规。

  其次,要改革纪检体制,建立统一独立的反腐机构,高效治腐。从廉政国家的实践来看,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权力的、具有相应权威的反腐机构是查处腐败案件的有力保证。如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美国的联邦调查局、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等反腐机构都直接听命于最高行政首长,一直拥有具有高度的组织独立性和制度统一性,有效避免了外在因素的干涉,为其高效打击腐败奠定基础,成为政府腐败治理强有力的工具之一。

  最后,必须加大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腐败行为的办案力度和处罚力度。要提高腐败成本,使得腐败分子腐败的成本远大于腐败的收益。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于腐败分子,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要加大腐败官员的经济惩罚力度,不但要追缴非法所得,还要进行高额罚款。

  (五)以预防为目的,加强公职人员廉政意识教育和队伍管理

  治理腐败,除了惩治,还应强调预防。要建立科学的预防体系,由事后查处向事先积极预防转变。首先,要严抓公职人员队伍管理,加强公职人员廉政意识教育,降低腐败动机。反腐教育要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职人员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其次,要加大对公职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投诉的处理,严肃处理违纪公职人员,减少腐败机会。再次,要进行利益回避,从防止利益冲突入手预防腐败。最后,要建立公职人员激励与退出机制,减少期权式腐败的发生。

  腐败治理是一场持久战,要充分认识到腐败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扼腕的勇气,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构建起一张牢固的防腐网络,创造出腐败分子“不能为、不敢为和不愿为”的法律制度环境,把腐败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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