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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全面学习解读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发布时间:2015-08-26 13:55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是全世界治国理政的普遍趋势,本文通过对新十六字方针的分析解读,揭示出如何在现实实践中执行方针,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论文关键词 法治 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走向法治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走向现代化所避免不了的历史必然。但是,也要认识到,人类探索法治的实践之路是漫长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水平有所差异,法治建设的侧重点也有别。回首往昔,实行改革开放后,由于深切地抓住了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总结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诚可谓“新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形势,富有新意,充满创新意味和理论内涵。
  一、内涵丰富,富含法理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短短十六个字,涵盖了从立法到守法的全过程,而且富含法理。
  立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使法律成为公民的行动准则,指引人的行为;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动执行法律规范,使“纸面上的法”在生活中得以实施;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适用,定纷止争、平息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最终落脚点都在于使法的统治获取至高权威,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逾越法律之上。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能够遵守法律,这便是“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既是立法、执法、司法的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想追求。
  伯尔曼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科学立法”到“全民守法”,是促使全民信仰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循环往复、上下响应并最终达致共识的过程。任何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都需要接受时间与社会的检验。通过执法和司法使所立法律接受实践的检验,通过法律解释不断完善已立法律,从而促使全民信服法律、自觉守法,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循环往复的互动,包括立法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执法中接受群众监督、司法活动中接受群众质疑等。只有经过长期磨合,法治才可望成为共识。

  二、以史为鉴,坚定信念

  新十六字方针的出台,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能够以史为鉴,准确把握中国发展趋势,坚定法治信念,坚持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不动摇。
  在历史长河中,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人与人的不平等、等级制度的森严、血缘宗法的顽固,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种种障碍。鸦片战争后,中国成为外国列强肆意宰割的对象,中国人民进行了无数英勇的抗争,都未能摆脱困境。一直到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人民找到了正确的领导组织,终于开辟出新天地,摧毁了帝官封的压迫。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翻身做了自己的主人,人与人之间不再有等级化的“身份名片”,取而代之的是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和平等。中国加入WTO后,社会发展步入快轨,法治建设也逐步提速,学习外国的先进法治经验成为必修课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封建人治、独裁专制的时代,已一去不返;任何搞专制独裁的人,必将受到人民群众的唾弃。新中国的建立、发展的壮丽历史,犹如“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变革。在现代化的今日,法律诚可谓“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的统治,已然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大趋势。新十六字方针,正是在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提出。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能够以史为鉴、实事求是,不失时机地提出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另一方面也说明,建成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孜孜以求的目标。

  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是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与时俱进,需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提出新创见,使理论符合现实、体现事物运行规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高贵品质。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从无法可依发展到有法可依,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相对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更加复杂和艰巨的过程。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实现,这正是中国的国情现实。具体而言,司法公正可以有效监督执法过程;严格依法行政,能够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全民守法”是立法、执法、司法的追寻目标,也是法治建设的理想结果。这既需要立法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全民信服法律,也需要公权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审判。如果行政机关进行“钓鱼执法”,则将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如果司法审判肆意“出入人罪”,必然损及法律威严。在执法和司法都难以得到民众信任时,“全民守法”将成为空中楼阁,法治建设将蒙受重大挫折,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无法实现。新十六字方针紧密结合国情,对法治建设作出指引。

  四、全面协调,重点突出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者之间是四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关系,只谈其中一点而不及其余,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同时,法治建设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新十六字方针准确把握了这一点,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重点问题作出提示。   “科学立法”,表明立法活动必须不断提升其科学化品格。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为“良法之治”。由此可见,良法是法治实现的基本前提,立法是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科学立法”的目标,正是为了制定出优良的法律。结合我国国情,这需要做到: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们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具体地域和场景出发,地方立法尤其要突出地域实情和特色,坚决杜绝“一刀切”。第三,总结立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的统一。
  “严格执法”,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是法治实现的关键。需要执法主体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深化对社会转型时期管理职能转型的认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行政行为要规范化,法定程序要落实到位,否则应严格依法处理。如果行政执法不能严格依照法定正当程序,恣意侵犯个体权益,社会必将陷入恐惧、慌乱和无序。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期望,是法治实现的防线。英国哲人培根在《论司法》中明确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可见,司法公正极其重要。为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必须依法独立开展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确保法律诉讼程序的正当,同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积极发挥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功能。
  “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基础,重点强调了“全民”。一个“全”字,生动地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律平等的坚定追求;一个“民”字,形象地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具体化的“公民”。要实现全民守法,既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需要更多的促成条件,如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创新普法机制,开展多样化普法形式;加大力度培养法律职业群体,为法治建设提供充实的后备军;鼓励高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将法律常识融入社会生活等,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总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一个全面协调、互相联系的整体,也是一个重点突出、立意鲜明的整体。认真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只有强调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能保持自身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才能井然有序地展开,并健康活泼的向前发展。我们要全面学习、深入思考、准确把握新十六字方针,不断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完善,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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