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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是民族和谐的重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5-07-13 09:32

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解放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法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平等、团结、互助 法制 和谐 发展 共同繁荣

national legal system is important to ensure national harmony

abstract: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is not only a basic policy adopted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to solve the national minorities’ questions, but also a political institu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ince china’s liberation in 1949, constitu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to ensure the accelerating development in political and social societies etc. in region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and socialist relations of equality, mutual help and harmony have been realized step by step. now, in order to build a well-off society in a all-round wa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all the peoples in china are striving to build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and to construct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unity equality mutual help legal system harmonydevelopment common prosperity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解放初期,全国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十四分之一。但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地,西部和边疆地区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旧中国,长期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现象;解放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问题,因为它是事关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为了彻底改变历史上存在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现象,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实行,党和政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行政措施,保障各民族间的和谐相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就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接着,1952年8月8日又制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其中规定:“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自治区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在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宪法中专门用一节写了11个法律条文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其他职权。在先后制定和修正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这个基本法律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2000年3月15日制定的立法法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此外,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也制定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从上述列举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看,一个以宪法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配套的民族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在民族法制的保障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解放56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变化。由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已成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已全部由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干部担任,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到2003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变通条例68个。

由于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且大都是西部和边疆地区,限于历史和地理原因,这些地区一般是地处边远山区、草原和荒漠地带,交通不便,比较贫困落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差,自我发展能力弱,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即使到了200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生产总值也只有全国平均数的67.4%,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数的71.4%,成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瓶颈之一。为了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党和政府早在2000年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涵盖了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和83个自治县。发展是解决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制定和采取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措施,优先合理地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兴建青藏铁路,组织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使民族地区丰富资源得以开发利用,让资源优势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等,使西部大开发为我国少数民族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5年多来,民族地区(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省)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1%,高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地区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8411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3921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4775元增加到7582元,经济发展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全国各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得到飞速发展,贵州也不例外。贵州现有少数民族人口146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7.85%;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55.4%;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等8个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还有253个民族乡。为了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共同繁荣发展,最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用地方立法进一步促进我省各民族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民族干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省十届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244名,占代表总数的41.01%,高于其在全省总人口中的比例。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少数民族干部2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干部3名;在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中,有少数民族干部3名。在经济发展方面,2004年,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470.28亿元,实现地方财政收入26.63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96.21亿元,自2000年以来年均分别增长9.9%、9.9%和33.5%。民族地区经济不断加快发展。一批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民族特色食品、民族制药等呈现出发展旺盛的良好势头,形成一批有规模、有市场的品牌,带动了辣椒、中药材等特色农牧产品的发展。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民族旅游业也逐步成为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一批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公路、铁路、民航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建成。贵新、凯麻、玉铜、关兴、清黄、镇水等高等级(高速)公路相继通车,加快了民族地区以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建设步伐,目前已实现了县县通油路,乡乡通公路,85%以上村通公路或机动车。相继开工建设株六复线、内昆铁路贵州段、水柏铁路等重点工程。铜仁地区大兴机场、黔西南州兴义机场、安顺黄果树机场和黔东南州黎平机场建成通航。农网改造使民族自治地方99%的村亮起了“夜明珠”,全省21个农村电气化县中有15个在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兴修农田水利和实施“渴望工程”,民族自治地方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9万亩,63%的村用上了自来水。民族地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向纵深推进。围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三基本”(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增收致富门路、人的基本素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加大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外出打工,实施产业化扶贫方式,加大了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2004年3个自治州畜牧业产值达70.36亿元,占全省的46.23%,畜牧业成为民族地区群众脱贫的重要途径。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以“两基攻坚”为契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2004年以来全省实现“两基”达标的74个县中,民族自治地方占35个,各地还积极兴办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有50个县举办高中民族寄宿班,30多个县办起了初中、小学民族寄宿班,还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各建立了一所民族寄宿制初级中学。到2004年,全省已建成民族学校275所,少数民族在校生322.16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8.16%,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省民宗委每年出资200万元,在50个重点开发县各开办一个少数民族高中班,每生每年补助500元。省委、省政府还采取对民族乡所在县的省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在招生时给少数民族考生加10至20分的特殊政策。民族地区卫生、文化事业也有新进展。建立了6886个农村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5154个行政村和3312个5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在民族关系方面,通过贯彻宣传国家关于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200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30条意见和创新民族机制等方面的8条新举措,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各民族间的和谐相处和共谋发展。

全国以及贵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获得历史性跨越发展的事实证明,这是由于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并制定了一整套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与政府的方针、政策作保障,才能促进各民族间的和谐发展。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没有民族的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兴旺发达和各民族的幸福。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各民族必须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共同为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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