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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慎刑法律原则及其当代价值

发布时间:2023-12-07 11:42

  摘要:“慎刑”思想缘起于西周时期,从古至今,“慎刑”思想始终贯彻于中国的法律文化与实践全过程,源远流长。“慎刑”反对酷刑、滥刑,坚持明德慎罚。在“慎刑”思想的指导下,历代多有盛世的时期。古代“慎刑”思想及其实践的历史经验,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仍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与价值。本文从《窦娥冤》透视中国的“慎刑”法律原则,并分析其当代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慎刑;当代价值;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4-0287-01


  中国作为世界上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在长达几千年的变迁发展中,不断地创造,积累并形成了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而“慎刑”思想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的中国文化的精神基础不是宗教,而是伦理,伦理的文化则要讲究和谐与融洽,做事要谨慎、慎重,要讲“中庸”,摒弃过激。


  一、《窦娥冤》故事简介


  一位穷书生窦天章为了凑足进京赶考的盘缠,迫不得已将女儿窦娥抵给了蔡婆婆(一位高利贷者)做童养媳,婚后不到两年,窦娥的丈夫去世。从此,窦娥与蔡婆婆相依为命。蔡婆婆向赛卢医讨债未成反而差点被勒死,恰好被张驴儿父子搭救。不料张驴儿是个流氓,趁机搬进蔡家后,威迫婆媳与他们父子成亲,窦娥严辞拒绝。蔡婆婆想吃羊肚汤,张驴儿想借此机会毒死蔡婆婆,从而霸占窦娥。不料反而被张父误吃,毒死了张父。张驴儿于是诬告窦娥杀死了其父,太守桃杌严刑逼供,窦娥不忍心婆婆连同受罪,便含冤招供,被判以斩刑。


  临刑前,窦娥为表明自己的冤屈,指天立誓,死后将血溅白练而血不沾地、六月飞霜三尺掩其尸、楚州亢旱三年,结果一一应验。三年后,窦娥的冤魂向已经担任廉访使的父亲控诉。案情重审,将赛卢医发配充军、昏官桃杌革职永不叙用,张驴儿斩首,窦娥的冤情才得以昭彰。最后窦娥的冤魂请求父亲窦天章能够将蔡婆婆接到其住所,代替窦娥尽孝道,窦父应允。


  虽然《窦娥冤》颇带有“神学”色彩,但是作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经典,我们不得不深思其中蕴含的中国法律文化,尤其是关于“慎刑”法律原则。


  二、基于《窦娥冤》“慎刑”法律原则的思考


  《窦娥冤》这一经典“案例”,从反面清晰折射出了“慎刑”理论在运用过程中的“漏洞”。它之所以变成“冤假错案”原因在于“慎刑”理念与实践产生了脱节,“程序不正义”,从而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在审讯窦娥时,窦娥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对于原告张驴儿提出的主张产生了足够的合理怀疑。而张驴儿作为原告,有义务澄清合理怀疑,进行质证。但是在举证的逻辑上发生了颠倒,刑官只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另外,窦娥被误判,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刑官桃杌,他并未贯彻“慎刑”法律原则,没有将这一案件上报会审,而直接判决窦娥死刑,从而导致刑官的职权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使得司法程序流于形式,那么“慎刑”法律原则的有效贯彻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在我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规则,司法官员往往不恰当地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被告,司法的部分程序发生了漏缺,从而导致有许多“屈打成招”的案例出现。“慎刑”法律原则并非不主张刑罚,而是要求相关法律人员谨慎用刑,刑罚宽严适中、宽严相济。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都应该体现“慎刑”法律原则,并在每个发展的历程中不断地向“慎刑”思想注入新的“时代元素”。在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基础之上,不断地继承和发展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三、“慎刑”法律原则的当代借鉴价值分析


  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国之瑰宝,不仅仅只是适用于古代,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环节都体现了“慎刑”的思想,并在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慎刑”思想,使之日趋丰富“多彩”,从而树立起了“人本主义”中国特色的“儒家”形象。显而易见,“慎刑”法律原则的现代借鉴价值不容小觑。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纳入其中,但它却贯穿于刑法各个法律环节的始终。这些基本原则成为了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并且在其他的法律环节中均体现现了“慎刑”的思想,依法定罪,谨慎用刑,明确“慎刑”。


  (二)相关的“慎刑”刑罚制度。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立了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这些刑罚制度规定表明,在法律规定的情节出现时,可对犯罪人予以较宽的刑事处罚。另外,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不同来界定实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从而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中“慎刑”思想的体现。


  (三)死刑的“限制”。


  其实,“慎刑”法律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运用最为明显的就是死刑。由于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我国对于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并且关于死刑的适用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第一,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来说,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有机统一。而实践中能够符合这三位一体条件的情况很少。第二,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来说,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总而言之,从古至今,“慎刑”法律原则始终贯穿于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环节的始终,成为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着实为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增添色彩”。我们应在继承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发展和壮大我国的法律队伍,完善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环节的建设,形成一片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光景”。


  作者:王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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