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法学论文>刑法论文

人体器官移植刑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19 14:37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医疗技术达到较高水平的产物。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人体器官移植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制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本文分析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界定了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阐述了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必要}生,并就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人体器官移植作为一项高端的医疗技术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很大的福祉,但是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因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出现。西方国家早在18世纪就有了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相关立法,而我国直到2007年才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在刑事立法方面仍存在着空白。这就造成了非法器官买卖、移植等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严惩,形成了地下产业链。2011年,我国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就人体器官移植的有关犯罪作了规定,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足。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及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的界定

 

  器官移植,在医学上的定义是为了恢复病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功能的组织或器官的功能,而相应的将他人健康的组织或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学技术。在法律上的定义则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恢复人体器官的功能和人的生命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移植健康的器官于病人的合法行为。

 

  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是人体器官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明确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对于明确以人体器官为客体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将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定为物,那么盗取器官进行移植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具有人格属性,那么就不能将该行为定为盗窃罪。

 

  关于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学术界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体器官属于物的范畴,民法上的物包括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王利明提出了该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体器官是否作为物应取决于其是否与人体分离,未与人体分离时由于人是权利主体,就不能将其界定为物,在与人体分离之后,该器官不再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成为独立的物,器官的所有人对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说就是人物分离说。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论人体器官是否与人体分离都具有人的属性,即人的范畴说。人的器官作为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不具备财产属性,人体器官应属于身体权的范畴,而身体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任何对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造成破坏的行为,都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第四种学说是受限定人的范畴说,该说认为人体的组织和器官都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但是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器官享有有限的处分权。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具科学性,这是因为人体器官不仅具有自然性,而且具有人格性。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所具有的人格性不因其与人体的分离或者自然人的死亡而消失。

 

人体器官移植刑法学研究


  二、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规范器官移植乱象,保障人权的需要。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在我国仅限于捐献,捐献的来源有活体器官组织,脑死亡,心脏死亡的器官移植。现实生活中,为挽救生命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人很多,这就造成了供需矛盾。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看中器官移植买卖带来的高额利润,从事地下交易。更有甚者,残忍剥夺他人生命已获得巨额利润。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严重破坏了医疗秩序。

 

  相关制度不完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然就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做了规定,但是该体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于轻微的人体器官移植案件,可以适用该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于严重的人体器官移植违法案件,应当由刑法进行规范制裁,这样才能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

 

  三、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完善

 

  完善刑法的规定,增加人体器官移植的罪名。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将以下几种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同意摘取其身体器官的行为、摘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器官的行为、强迫或欺骗他人捐献身体器官的行为以及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但是人体器官移植的违法犯罪行为远远不止以上几种,有些违法行为更为严重,例如,医疗机构非法移植人体器官,中介机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我国可以借鉴法国、英国等国的立法经验,细化人体器官移植罪名,并适时出台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我国《刑法修正案()》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应该增加特殊主体的规定,避免中介机构和医疗单位等钻法律漏洞,从事违法犯罪。在刑法处罚力度上,应当加重对特殊主体犯罪的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加快脑死亡的立法。应当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认定标准,该认定标准是科学的、权威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了脑死亡这一认定标准。在脑死亡后,心脏尚未完全停止跳动,这对于供体来说,有利于提高移植的成功率。

 

  作者:高佳 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47

上一篇:《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近代刑法变革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