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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和完善未检工作一体化机制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8


  论文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一直是检察机关探索的问题。本文从机构设置、办案人员素质、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帮教、监督、法律援助等环节出发,探索构建相应的工作机制,各个环节相互配合,构成完备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工作就一体化机制的实践情况作了简要的阐述。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一体化 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

  一、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涵义及必要性

  (一)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涵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又名“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指由同一部门或同一名检察人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中,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捕诉防”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基本一致。即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犯罪预防等三项职能。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捕、诉、防”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即指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犯罪预防等三项职能,但对于“监”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监”是指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有的认为“监”是指诉讼监督,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二)构建和完善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价值分析
  1.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对以往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取得成果的肯定和认可,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提供了依据,也为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相对于普通刑事检察的特殊性,由同一部门或同一名检察人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的一体化机制也推动了检察机关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了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这些特别程序增加了许多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同时,为了贯彻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也需要办案人员投入很多的精力,而由同一名检察人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则有利于熟悉案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应当分离,这样才能实现相互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笔者认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特点,实行捕诉一体,可以更好地熟悉案情,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达到快捕快诉的目的,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是适合当前的检察工作的。
  3.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具有心智不成熟、容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教育挽救可能性大的特点,所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一体化工作机制,有利于办案人员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爱好、犯罪原因等具体情况,从而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构建

  (一)专门机构的设立和办案人员的专业化
  目前,我国许多基层检察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相比以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专门机构的设立,一方面更加熟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办案流程,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和教育挽救。除了设立专门机构外,办案人员也应具备较高的素质。从知识方面讲,未检部门的办案人员不仅应具备法律知识,还应具备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的获得,可以通过专门的培训如心理咨询师培训,更多地则有赖于办案人员的主动学习。从能力方面讲,未检部门的办案人员不仅应具备较高的办案水平,确保办案效率,还应具备较高的沟通、教育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才能面向广大未成年人做好法律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此外,未检部门的办案人员还应具备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在工作过程中贯彻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附条件不起诉机制的适用和落实
  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制度,相对于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通过考验期内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帮教工作实现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教育和挽救。我国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适用和具体操作就尤为重要,应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三)社会调查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的制度。目前,该项机制的落实还存在许多不足,建议推进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应当遵守相关的从业规定,对于社会调查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期限等也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对于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也是当前办案机关面临的难题,犯罪地的办案机关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有关组织如何进行工作上的沟通协作,完成社会调查工作,也有待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四)法律援助机制、合适成年人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过于笼统,具体的工作机制应对工作流程、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和规范。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专人负责的制度,即司法过程的侦查、起诉、审批等环节的法律援助工作应由同一名律师负责到底,这样既有利于熟悉案情,又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名单,把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青少年公益维权工作的出色律师纳入名单之中,保证了未成年人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和其他成年人到场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脱管的社会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公益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此种情况下,建立公益合适成年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的组成方面,应挑选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组成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此外,还应对具体的工作方式、流程予以明确,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我院关于构建和完善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司法实践

  (一)构建和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和公益合适成年人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全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听取辩护人意见。我院联合海盐县人民法院、海盐县公安局、海盐县司法局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及扩大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有效得到帮助的情况,在收到案件之初即告知其可提供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在之后的开庭审理中为其提供辩护,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检察阶段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二)创新帮教方式,推动帮教工作的发展
  我院一贯重视对涉罪未成年人生活技能的培训,避免未成年日后因缺乏必要生活技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情况的出现。在办理谢某某盗窃一案的过程中,我院和帮教企业进行商讨后,结合谢某某自身年龄小、文化水平低的特点,没有选择劳动强度大、知识要求高的培训项目,最终经过征求本人意愿,选择将谢某某放置于公司餐厅对谢某某进行厨艺方面的培训。谢某某在公司餐厅除了清扫整理外,由厨师对其进行厨艺培训并给其实践锻炼的机会,经过几个月的学习锻炼,谢某某已经掌握了厨艺的基本技能,并在厨师有事离开的几天独自承担了烧菜任务。海盐县水务集团考虑到谢某某重新走上社会需要一技之长,还为其联系了海盐县商贸学校,让其免费接受职业技能教育,为其以后的生活奠定基础。
  (三)加强帮教基地建设
  与学校合作打造教育基地。我院与县秦山成校签订法制共建协议,并以秦山成校作为我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基地,将未接受完整义务教育尚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放置于基地中实施帮教。我院与枣园社区共同协商建立关爱基地,针对本地已踏入社会有固定工作的涉罪未成年人,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帮教,开展包括义工活动、法制宣传在内的多种帮教工作。与企业合作打造成长基地。成长基地主要针对的是已经踏入社会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外来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管、教育条件的缺乏,客观上阻碍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不利于社会公平。企业成长基地实现了本地和外来的涉罪未成年人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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