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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

发布时间:2015-07-16 10:19

 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战略性决策部署。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凸显,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也呈多发趋势,许多危害生态环境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国家执法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和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角色,为预防和减少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我院通过到有关部门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向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问题,与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分析研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相应预防对策,以期对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顺利发展有所助益。
   一、漳浦县生态环境领域存在发生职务犯罪隐患
  一是个别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这些企业往往采用无证经营,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社会关系网复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责任意识不强,玩忽职守,充当非法采矿者、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模糊,存在相互推诿。如在调查中就发现个别乡镇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管理、协作等不到位,认为生态环境整治是水利、林业、国土等部门的事,与自己的关系不大,而部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角色意识不强,他们往往把自己定位为经济管理部门,不敢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执法随意性大。
  三是少数执法监管部门和人员受利益驱动,滥用职权。在调查中发现少数执法监管人员存在选择性或者逐利性执法,部分执法人员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
   二、漳浦县生态环境领域存在发生职务犯罪隐患原因分析
  一是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开发。当前漳浦县正处于大开发、大发展时期,为了追求政绩而忽视环境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就接到群众举报某一乡镇的“五金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规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在院领导的重视下,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违规排污企业进行整治。
  二是某些主管人员为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管部门如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明知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却因为私情等原因而放纵。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国在行使其农场场长职责过程中,发现无证开采高岭土、违法基建情况,本应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却受利益驱动,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单位向无证开采高岭土的业主、违法基建者收取款项30多万元后,同意或默许他人无证开采高岭土、基建厂房,导致该农场200多亩的农用地遭受毁坏,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三是有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碍于情面,不敢或不愿依法执法。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很多,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法律素质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从我们调查的实际情况看,相关执法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知之甚少,与履行的职责不相适应,造成执法能力较差。无论是县直主管部门还是乡镇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监管过程中都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给违法开采等破坏环境资源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去年以来,我院共开展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犯罪立案监督案件3件4人,如接群众举报某村村民洪某如从2010年6月份至今占用集体土地10多亩进行非法填土作业,其中大部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人为破坏了原有的耕作条件,群众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未果。我院经初步调查认为洪某如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协调有关部门,对该土地性质鉴定后,我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是对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环境资源的破坏到达什么样的程度应当成立刑事犯罪,这对一名司法人员而言是用法律知识难以确定的,而是需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予以辅助,而在我们调查中却发现,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证据转化存在困难,司法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干扰多、取证难的困难,增加司法机关查办环境渎职犯罪难度,加之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对渎职犯罪的刑罚多采用轻刑化如多适用缓刑、免刑,犯罪成本较为低廉,客观上纵容环境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如何预防漳浦县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是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强化对环境监管人员的预防教育。通过网络、媒体、报刊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爱护、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依托社会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大对预防环境职务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协助环境监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通过帮助发案单位查找“病因”,剖析案例进行反面教育,以争取做到查处一案,剖析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如我院在环保局开展的专题警示教育。此外可以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并做好线索处置。   二是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帮助环境监管部门完善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预防,查找易发多发犯罪的制度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完善管理、规范机制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如我院针对群众强烈反映的某镇“五金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规排污问题开展专项巡回检察调研,结合调研发现的问题,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县环保局根据检察建议及时开展排查整顿,关停、整顿11家重金属污染企业。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机制,“两法衔接”形成惩治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合力。首先,加强与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并跟踪了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和办理情况,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破坏环境等公益案件的敦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认真探索公益诉讼,运用检调对接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提高案件移送的效率。通过联席会议、定期巡访、案件咨询等形式,加强上述三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断统一执法标准,防止选择性执法。最后,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与环保、水利、农林、矿产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共同打击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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