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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制度建设的理论意蕴

发布时间:2023-12-07 09:3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又进一步明确,我国在今后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除法律、解释法律过程中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司法制度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制度建设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公正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价值理念,是法治国家发达、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础。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公正的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法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的重要保证。历史上,自然正义原则是用以规范司法权运作的,完善司法制度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防线的作用。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有关司法制度的立改废释要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保障、平息纠纷、限制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要让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在制度中感受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与此同时,公正也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公正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平等是现代法治与民主社会中人与人交往最基本的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从宏观角度讲,平等体现在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几个方面;从微观角度看,平等包括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等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法律制度与观念当中。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设立司法平等原则,要将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司法制度的规则中。司法平等原则主要是指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有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同等的诉讼机会,以此保障他们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司法制度完善建设过程中坚持司法平等原则,才能用既有规则严格规范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當事人,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等有何差别。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良品质,也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社会诚实信用体系中,司法诚信原则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推进司法诚信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路径,因此,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设立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制度规范应当以增强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诚实信用意识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目标,要求各方主体在诉讼中要诚实守信,对于各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司法制裁措施对其进行制裁处罚。司法制度中应当设立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司法诚信,鼓励守信诚实,对诉讼主体的诉讼活动予以规范和约束,惩戒失信诉讼行为,从而引导各类诉讼主体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进而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有效方式,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司法的真谛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给予保护,司法机关的追诉与裁判行为应当予以限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法治凝聚共识,树立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法治司法的价值就是强调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树立法治信仰,以法治凝聚共识,让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让诉讼参与人充分相信法律,遵守司法规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完善司法制度建设之中,能从法律制度立改废释的源头上确保鲜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正义司法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制度建设中是法治建设贯彻核心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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