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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

发布时间:2016-03-14 15:15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涉及系列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其中,有关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问题当属首要的问题,因为它关乎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关乎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关乎司法改革的成败。基于这种认识,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定位司法改革:

 

  第,新一轮司法改革是体制性改革。建国6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始终是由司法改革推动的。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适应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需要,适应土地改革、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同时,党领导了革命性司法改革,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确立了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司法调解、刑事辩护、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等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确认了这一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体制下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向《宪法》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变革,并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和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适应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引导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急需,党领导了重建性司法改革,在较法体制,重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当然,所谓“恢复”并不是简单复原,重建也不是复制原样,而是包含了许多制度创新。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开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成果在1982年《宪法》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这期间先后制定的三大诉讼法当中得以确认和巩固。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此,党领导了体制性司法改革。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决定,国家立法机关修订了有关司法的一系列法律,完善了司法法律体系。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历经15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确立。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属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既然是体制性改革,就要在体制上动真格,就要全面改革、系统改革,不能零打碎敲,修修补补,雷声大、雨点小。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以来中央一直强调的。因而,要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思考和设计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和限度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和限度。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有利于坚持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整个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也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司法改革不能削弱党对司法的领导,也就是坚持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当然,也要改善、改进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司法的能力,提高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既然是政治性、体制性改革,司法改革就必须在党的统领导下有序推进,发挥中央和省级党委在司法改革中“总揽全局、统筹各方”的领导作用,防止乱改革、瞎改革、伪改革,更要避免违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还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

 

  第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集中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的就有3条。其中,第32条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33条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34条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条改革项目又可分解为23项3《决定》的其他条目中也有多处涉及司法体制改革。

 

  第四,司法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法治方面的标志有四个方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包括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司法从执法中分离出来,并将公正司法单独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务,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文献中是首次,充分体现出全党对司法的性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九章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章有5条,司法改革占了3条。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精华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更是凝练性地指出:“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夬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夬定》的说明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可以看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可以预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进1步把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五,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和实践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个重要方面是提升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把司法的基本功能作用概括为三条: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通常,我们说司法是三个最后一道防线,即定分止争的最后1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1道防线,维护法制统1、尊严和权威的最后1道防线。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党和政府1要巧用司法,发挥司法的独特功能和优势,善于通过司法把社会矛盾吸附到法律程序,通过司法程序加以化解或缓解,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在司法程序和法律范围之外聚集蔓延,净化执政与行政环境;善于通过司法实现在分清是非和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救济权利,不要动不动就迎合‘‘闹大维权”,用‘‘人民币”的方式救济权利;善于通过公正司法矫正社会不公(违约、侵权、犯罪等),用司法公正保证和促进社会公正。二要善待司法,在制度上体制上提高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把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厅(局)长共同作为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副书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兼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推行下级法院领导干部由上级法院党组与地方党委共管的模式,扩大上级法院党组在法院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话语权,特别是下级法院院长应由上级法院提名、并由上级人大任命;国家大法官、大检察官(含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经人大选举公告后由国家主席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宣誓。还要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声望,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裁判的执行力。

 

  第六,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常,人们说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制度不合理,所以要改革。但实际上,问题不那么简单。要从两个方面看,1方面,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或者说初创时的合理性已经穷尽,需要从制度本身改革;另方面,司法制度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认识、具体体制、机制、技术、人员等因素,限制了合理性的发挥,预期的合理性没有体现出来,所以要通过机制、方式方法的改革让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司法改革两方面的针对性都有。当然,更应当注重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带有根本性、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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