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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

发布时间:2015-10-30 09:59


  论文摘要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法律监督权,就涉及到检察权合理配置问题。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权,本文认为必须要遵循司法规律,同时又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为基础,以刑事诉讼构造来审视检察权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合理配置,确保检察权真正有效的行使,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的法治统一。

  论文关键词 司法规律 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构造 检察权

  一、司法规律与刑事诉讼构造

  (一)刑事诉讼构造
  何谓刑事诉讼构造?李心鉴博士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且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诉讼目的所决定的,主要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其主体为控、辩、裁三方,主要内容为控、辩、裁三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二)司法规律与刑事诉讼构造之关系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司法规律也不例外,也有自身的规律。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运用司法规律来指导我们办理案件,如运用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等思维、理念来指导司法实践,而这些理念、观念要更好地贯彻就必须要依赖于合理的诉讼构造。

  二、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构造的配置性基础

  刑事审判是一种由法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最终和权威裁判的活动,它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向法院提起控诉为前提,在控辩双方与法官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一个诉讼三角结构,通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审理活动,最后由法院做出的指控成立与否的裁决。那么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检察权如何配置呢?笔者认为,检察权的配置必须要尊重司法规律。只有从司法规律和刑事构造来考虑检察权的配置,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权的功能。由于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就整个刑事诉讼而言,都离不开控审分离、控辩平衡、裁判居中的三方格局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三、不同刑事诉讼构造中检察权配置之比较分析

  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不同,因此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构造也不相同,在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当事人主义”刑事构造的刑事审判中检察权配置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构造,在法庭上法官是居中裁判,庭审调查由控辩双方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证明对象的设定和证明活动都由控辩双方完成。因此,检察官在法庭上处于当事人地位,与被告人、辩护人地位平等,其检控职能是通过一系列庭审活动来完成和实现的。为实现检控职能,检察官在法庭上主动调查证据,积极讯问被告人,传唤并询问证人,出示各种物证,在诉讼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显示出的上述诉讼地位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充分体现。
  (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构造的刑事审判中检察权配置
  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比之以前更加积极,但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从宪政体制上看,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又更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中的检察权配置更相近,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两大法系的优势,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并对其进行重新配置,使其更加合理、科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能促进司法公正。

  四、以刑事诉讼构造为基础合理配置检察权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那么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配置好检察权,使检察权发挥最佳功效,就是检察理论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必须要遵循司法规律,还要从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诉讼构造来考量检察权的配置,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优化检察权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权在刑事审判中的功能。
  (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综观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李心鉴博士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点:第一,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第二,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第三,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
  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还是一种“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构造。尽管我国刑事诉讼追求控审分离,但是,在“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关系模式以及“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司法体制之中,“控审配合”显得尤为突出,审判独立与中立的程度则受到削弱。另外,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刑事诉讼目的指导下,检察院可以在审判过程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建议延期审理,可以在撤回起诉或者无罪判决之后根据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对被告人再次提起公诉。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职权主义色浓厚的主要表征。


  (二)刑事审判中检察权配置应与宪政体制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相互协调
  刑事审判中检察权的配置,是由一国宪政体制及其诉讼构造和诉讼规律决定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配置检察权时必须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出发和考虑。
  前文已论述,我国是一种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构造。在这种诉讼构造中,又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安排,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体,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决定了检察机关特殊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具有公诉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责。检察权具有一种制度上的优势。因此,在刑事审判中检察官既担任公诉人又担任法律监督者双重角色,也就是说,检察权此时化为公诉权,因此,核心问题就是: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阶段中如何优化公诉权配置。
  (三)以刑事诉讼构造为基础,优化检察权配置
  “就权力设置而言,目的性既是权力配置的指导原则,也是权力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刑事审判中,从公诉权的内容来看,“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决定起诉和不起诉权、公诉变更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和抗诉权。如果作出起诉决定,则表明对警察侦查结果的认可,并启动了刑事审判程序,限定了刑事审判的范围,法院只能就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及其被告人与犯罪事实进行审判,而不得对检察院没有起诉的事实及其他案件行使审判权。……公诉变更权一般包括撤回起诉、追加起诉、补充起诉、变更起诉等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既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原起诉决定的修正,也是对警察侦查和法院审判的双重制约。出庭支持公诉既对被告人履行控诉职能,又负有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
  总的来说,公诉权的优化配置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而言,主要是从控审分离、控辩平等两方面来考量。因为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权对应的主要是审判权和辩护权。
  1.控审分离中的检察权配置
  控审分离,是指检察机关控诉与法院审判职能的分离。控审分离的检察权配置主要表现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监督。实体性监督又包括对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法官定罪、量刑上的制约和监督。
  第一,对人民法院开庭审活动的程序性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1)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将文书送达、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2)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监督审判人员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是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权;(3)违反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规定的,不公开审判的,是否在开庭时宣布了不公开的理由;(4)是否公开宣判等。对于这些程序性问题,公诉人应当有权当庭提出并当庭纠正。
  第二,对法官定罪量刑的监督。首先是提起公诉,我国现在虽然不是起诉状一本主义,但是起诉书所记载的事项(起诉对象)已经制约了审判对象。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分别对定罪以及量刑发表公诉意见,以制约法官定罪量刑权的擅用。最后在法院判决后,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判决书,认为判决不当的,有权抗诉。
  2.控辩平等的检察权配置
  控辩平衡最主要的在于控辩双方诉讼法律地位平等,而非诉讼权利的对等。我国控辩双方虽然在控诉和辩论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控辩双方的目的应当说是不一样的,控方主要是证实被告人有罪,使之受到法律的惩罚,辩方的主要目的是辩护被告人无罪、罪轻,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不受法律的制裁或者说减轻法律对被告人的制裁。所以说控辩平衡双方最主要的在于控辩双方诉讼法律地位平等,而非诉讼权利的对等。“控辩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应当享有真实而充分的诉讼权利,拥有与控诉方相当的诉讼机会,从而切实有效第展开辩护活动。否则,辩护方不可能与控诉方形成矛盾的双方,而只能受制于控方。在裁判方面前,控诉方与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裁判方应当同时审查控辩双方的诉讼意见,进而做出裁判。只有控诉方的意见供裁判方审查,势必使控诉方居于优势地位,使控意见成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五、结语

  优化检察权配置是当前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课题,检察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影响检察机关能否正确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检察权的合理配置过程,实际上是检察权和司法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的过程,同时也体现在检察权内部各项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及自我完善。总的来说,检察权的配置要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遵循现代司法规律,同时与刑事诉讼构造相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功效,保障司法公正,实现诉讼目的,保证国家的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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