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浅析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10-20 09:56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为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我国自上而下建立了法院执行联动机制。

  论文关键词 法院 执行难 联动机制 建议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
  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判决不能充分的、有效的得到执行颇有微词,“执行难”是历来困扰着法院的一个难题。可以说“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我国主要面临的问题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一些当事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高额举债、购房置地、奢侈消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并没有因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执行难问题纷繁复杂,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单靠法院一个部门、通过强制执行一种途径,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一、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完善法院与公安机之间的执行联动机制,例如:
  2010年9月17日S省高级人民法院和S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在关于协助查找、控制人员;关于协助实施限制出境;关于协助查扣车辆;关于重大案件出警协助执行;关于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关于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等七个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建立省、市、县三级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协助执行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法院与银行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目前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不足。一是一些金融系统明显违反规定,另行制定各自的地方政策,不按规定协助执行。在法院需要查询时要求严格。不仅要求执行人员出示“两证”和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而且要求要领导签字或领导批准同意。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查询系统开放程度有待加强以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有的银行在当法院查询单位存款时,还要求必须提供具体账号;另外一些银行系统内拒绝提供全部账户及存款信息,要求逐个网点查询;还有一些有能力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金融系统,拒绝为法院提供查询。三是“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协助柜台和接待法院协助执行的人员,柜台之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协助事项。同时存在有的接待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办事效率低”豍;四是在依照法院规定扣除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协助按月扣划执行不到位,有的一年才扣划一、二次。五是金融部门协助多头开户,并帮助被执行人在各账户间隐匿存款,造成公开的账户上存款金额寥寥无几,法院难以掌握到隐蔽账户,致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六是“金融部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隐瞒被执行人账户。有的金融机构在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对应、公款私存、在单位名称上做文章,帮助当事人逃废债务。”豎七是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账户,除部分正规单位外,大部分账户都是当事人早不使用的,账户信息更新过慢。八是金融系统在户主登记时使用的户主的身份证没有严格规定,导致金融系统中名单中新、老身份证号码不一,有的是老号码,有的又是新号码,从而造成法院与银行执行联动效果不明显。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完善法院与银行之间的执行联动机制。
  又例如:Y法院与县人民银行及全县十余家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展开密集协商,就建立法院执行过程中的集中查询及执行信息反馈的点对点电子化快速反应机制达成一致。此后银行开通了网络辅助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快速、便捷的特点,改变办案人员逐案、逐个到各金融机构逐一查询的传统模式,实行由专人负责,点对点以电子化方式传递查询及反馈信息。相关集中查询信息及反馈信息均以格式化模式操作。实行定人、定点、定时,变纸质文书为电子信息,大大提升了对存款、征信系统查询工作的效率,有效缓解法院办案人员和金融机构查询接待窗口工作压力。
  基于此,对完善法院与银行执行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建议:金融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第一,各大银行统一设置“司法协助窗口”或指定专人,优先办理执行款查询或扣划等事项,以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在某银行查询时,银行应将被执行人在该银行及其下属行的全部账户和账户余额给予书面答复,以减少执行人员在同类银行重复查询的时间。”豏第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账户,加强账户管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企业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金融机构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造成执行难。第三,建立常态化联系,定期沟通等机制等。银行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限制投融资,对被执行人新开设帐户及时向法院进行通报,并定期与法院沟通。

  三、法院与房管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法院应要求房管局积极配合其查询有关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完善法院与银行之间的执行联动机制,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S省高级人民法院和S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共27条,其中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条件的还要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平台,实现执行相关信息及时沟通。在人民法院执行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协助查询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抵押及房屋产权现状等情况,协助办理被执行房屋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事项。对于涉及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划审批情况,将及时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规划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法院与其他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一)法院与宣传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法院与宣传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应对一些“老赖”进行媒体曝光,“经过信誉评审,凡上黑名单的人确定为最不讲信誉的人,将其姓名、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具体法律义务等事项,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通过道德、舆论等方面对债务人形成强大的威慑,从而促使其权衡利弊得失,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法院与土管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目前土管局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不足。对法院采取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的态度,对要求其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对执行人员的再三解释拒绝听取,拒绝协助执行的。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例如:湖北省英山县土管局拒不执行法院判決,多次违法向第三方转让土地,使华升石油有限公司房产和地产权利主体相分离,权利得不到兑现。另外,还有法院与工商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等。

  五、执行联动机制的经验探索及建议

  (一)C市W区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经验
  虽然目前我国的执行联动机制还未完善,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但全国各地已纷纷出现了许多成功的案例,为我国执行联动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指引。C市W区法院就是很好的例子。
  C市W区法院经过讨论研究形成了以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大格局。同时下发关于成立C市W区“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在此基础上C市W区法院与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大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协法制委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工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区属各金融机构等机关组成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即建立了全面的执行联动机制。且在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区法院,由区法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法院副院长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及化解执行难相关工作的开展。
  通过以上措施,C市W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2009年C市W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452件,执结2281件,执结标的4409万余元,实现了结案率、人均结案数、实际执行率与执行标的到位率四个同步增长;2010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530件,同比增长78件,执结2365件,同比增长84件,执结率93.55%,实际执行率91.88%;执行到位标的3.65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76.04%,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11年,C市W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院”。
  (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议
  通过总结上述案例,结合执行工作所总结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关于更好的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具体的建议。
  一要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维护国家法制权威,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要做好以下,即:第一,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的立法成果上,进一步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法律,并且在立法过程中注意不能仅仅制定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相应的处罚,对执行联动机制进行科学界定,将相关执行协作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法院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权利义务,使协助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真正的执行工作联动。
  第二,完善被执行人信用评价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如:身份证号码、户籍、住所等)、财产状况、信用状况、收人状况、银行开户、出入等信息情况,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公民个人应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身份识别标识,通过各个诚信系统的分类、比较、计算、评估等加工过程,给个人信用给予信用等级评定,由特定的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报告。
  第三,注重宣传,加强协作,不断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要完善媒体曝光,将“老赖”们的“事迹”公之于众,即限制了他们进行高消费,肆无忌惮的可能性,又可以当人们的反面教材。俗话说,“人多力量大”、“团结就是力量”所以必须联合其他各部委、机关。

上一篇:试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背景中存在的主要

下一篇:试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