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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15-11-21 09:41


  论文摘要 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随着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人民陪审制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受到关注,其制度设计也引起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分歧。本文立足于人民陪审制的制度定位及存废论,采用理论推理与现实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试图来探讨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和体制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 司法民主 司法体制改革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之现状分析

  托克维尔曾说:“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我国的陪审制度也不例外,它萌芽于清末修律时,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实践中,我国的陪审制度出现了诸多困境,理论界学者也对陪审制的废留产生了分歧。
  (一)保留论:存在即合理
  1.人民陪审制有助于推动司法民主
  多数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制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还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要求普通群众参与审判,行使了监督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这也是对法官的一种权利制衡,避免了法官独裁及由全力滋生的腐败。
  2.人民陪审制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民众参与审判可以输入普通人的常识,常理和常情,缓和“理想主义”改革下现代法律与本土生活的隔阂。此外,参与审判本身也是一个学习和了解现代司法运作的过程,通过亲身经验并与他人分享这种经验,有助于人们对法院工作的认同。
  3.人民陪审制有助于补充司法资源,分担法官压力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交往的增加,法院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受案压力,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陪审员可以参与辅助性的工作,这也替法官分担了一部分压力。同时,陪审员还可以提升庭审中的沟通调氛围,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能为案件提供智力支持等。
  (二)废止论:陪而不审,制度摆设
  1.人民陪审员趋于“精英化”,“职业化”,难以体现司法民主
  从《决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种倾向性做法使所谓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处于边缘化。实践中,很大一部分陪审员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当这部分人成为陪审员的生力大军时,民主性就难以保证了。同时,由于陪审员任期较长(五年),法院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经常性的任用一批人担任陪审员,这也导致了“职业陪审员”的出现,这很可能会导致权力异化,滋生腐败。
  2.人民陪审制无益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有学者认为,审判公正表现为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前者有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普遍遵守,不公正的裁判可以在有效纠错机制内得以纠正,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无实际意义;让民众相信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做出的决定也是不太现实的,无益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折损效率
  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的选任要经过法院,陪审员也是受法院管理,一般与法官关系较好,难以产生不同意见,同时由于专业背景知识缺乏造成的不自信也让陪审员“沉默”;另外,陪审员参与陪审经常与自身工作相冲突,有的法官抱怨,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反而比一般案件要慢很多,因此陪审制无益于提高司法效率。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之我见

  (一)人民陪审制存在的必要性
  1.用整体论分析陪审制
  我们评价一项制度优劣及存废与否,不能只从其优势或劣势的角度看,这样只会造成形而上学的片面思维。孔德的整体论要求我们系统的看待事物,从事物发展的整体和全过程分析事物,坚持这种方法论来看待陪审制,就会发现陪审制在不同时期发挥不同作用。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陪审制更多的是发挥它的政治功能,群众路线的要求使人民参与司法变得重要起来,这一时期陪审制的司法作用是弱化的,但这种群众化的司法得到了群众的欢迎,也与国统区的司法制度形成了发差,共产党正是运用这种群众化司法把形成一股群众力量,巩固了政权,并在此基础上夺取了全国政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原有的政治型社会开始解体,中国的司法也逐渐走向职业化,正规化,在这一时期以政治功能为主的陪审制如果依旧重视其政治作用必会遭到时代淘汰,这一时期的陪审制强调的是其司法功能。现今,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及司法改革民主化的需要,司法更加强调群众路线,在这种背景下,陪审制自然也要受到重视。因此,人民陪审制不能简单的因为其在实践中存在弊病就废除,它的存在是适应大背景的需要,表现了司法本身的发展规律,也是民主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2.人民陪审制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
  民主就其最基本内容来说是指人民对于国家机关的决定能够施加有效的影响。在法官日益职业化的今天,如果不辅以民主和开放,不伴以公民有序的司法参与,一个封闭的法律人共同体就完全可能变成渔利的共同体。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终极体制不是家国天下,也不是国家天下,而是“人民天下”。人民才是凝聚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最高意志,是统帅“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权力子系统,进而构成国家权力主系统的灵魂。民主是人民陪审制的重要价值,司法改革越来愈突显民主情怀的今天,人民陪审制不容忽视。


  (二)人民陪审制的现实作用
  人民陪审员对法院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虽然对于法官来说让一个“外行”监督自己是一件不情愿的事,据西南政法大学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系统所进行的调研显示:“法院工作人员中56.7%的人对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总体效果持否定评价。”但法官在与陪审员共同审案时,由于先天的专业背景优势,陪审员并不对其构成威胁,而且起到了辅助作用。另外,对一些社区工作人员来说,陪审员的身份也辅助了他的社区工作。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之完善

  鉴于陪审制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困境,我从陪审制的立法、体制层面提出以下几个完善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制
  1.明确陪审制的合宪性
  人民陪审员在宪法上是有缺失的。1954年的宪法曾规定过陪审制度,但1982年的《宪法》并没有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另外,三大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甚至连人民陪审员的名称都没有达到统一。《民诉》中成为“陪审员”,《刑诉》中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因此,关于陪审员的立法还需要完善,建议制定《陪审员法》,提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视。
  2.明确陪审制适用的范围
  我认为人民陪审员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为有重大争议的,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在与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一名人民陪审员王某的谈话中得知,人民陪审员在简单的无争议的案件上几乎不会对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和发挥作用,完全可由法官解决。这样的案件适用陪审员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使人民陪审员产生无法发挥作用的心理。在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适用人民陪审员,可以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另外,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应限于事实判断阶段,人民陪审员的设立初衷是给法官经验补充,提供普通人的视角。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应有所区分,法官应更加关注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
  (二)从体制上完善人民陪审制
  1.重视庭审的作用
  庭审是陪审员涉入诉讼的唯一环节和内容,陪审员的权利也集中在这一环。就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来说,庭审并不是审判的主要环节,无论是对案件的取证还是对案件的裁决几乎都不是在庭审中完成的。所以许多学者在呼吁改革人民陪审制的同时,强调欲发挥其作用必须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确立审理不间断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对席审判原则等。
  2.确保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几乎是由法院主导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也是由法官决定。实践中,“随机抽选”陪审员的方式大多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服从法院的管理,领受法院津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的独立性。要想保障陪审员的独立性,就要使其与法院的利益关系降到最低。我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由人大常委会主导,参与审判的津贴也由其发放,这样可以让人民陪审员更加独立;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方面,我认为应将“大专学历”的要求放宽至“初中学历”,并且在边远地区根据情况可以继续放宽。设置为“初中学历”的原因是我国施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过了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具备了基本的文化素养和道德,完全可以胜任人民陪审员。这样一来也扩大了可选范围,体现了司法民主。
  3.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
  我认为应从两个角度着手。第一个角度是人民陪审员的角度,当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判发挥作用太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陪审员不重视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尝试引入当事人考核机制,也就是由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作出评价,纳入考核,法院负责把考核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对于无作为的人民陪审员免去其任职资格;第二个角度是法官的角度。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辅助陪审员了解案情,在案件审理前向陪审员陈述案情,有的学者建议引入问题列表制度,也就是由法官制作关于案件的问题列表,力图通俗易懂,陪审员只需要回答是或否。我认为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同时整个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也看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过程。
  陪审制尽管存在诸多困境,但仍有其现实作用,只要我们以整体论的思维看待人民陪审制,把握人民陪审制的发展规律,就能使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人民陪审制完善,从而推动司法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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