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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5-09-25 09:07


  [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迫切需要争取分析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需要基层检察机关采取适宜对策,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依法、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年对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进入了重要推动期。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载体,应当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变化,立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明确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作用,实现“矫正程序司法化”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延伸到社区矫正的各个工作环节,超前防范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司法腐败’,保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权,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法律规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总结社区矫正试点成功实践经验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次的更高位阶上,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配套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健全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工作自身的日益发展和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实行至今有十年时间,这期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大致经历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试行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探索至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社区矫正工作所体现出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蕴含的人文精神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和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三)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
  三项重点工作中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属于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应当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对接好,通过查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对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违反法律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执法,推进社会矫正管理活动规范化。

  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1.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规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仅在第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而且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对检察院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书、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开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追究,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对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等做出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开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公信力,增强监督实效。
  2.检察机关有了明确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删除了相应职责中对公安机关的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在第二条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及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在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一次厘清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划分,有助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
  3.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规范性有了长足进步
  几年来基层检察院,依据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按照深入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努力探索和有效实践。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5日在西城区阳光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了北京市首家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为了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制订了《关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暂行规定》。
  (二)挑战
  1.对当前基层院监所检察干警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当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新法规的学习和认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本身就是新事物,它的刑罚价值取向、维护人权的意识都较之以往注重维持公权力秩序的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很大不同。这就要求从事社区检察监督的干警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有破除陈旧规则的创新意识。


  2.基层院亟需根据新的法律规范尽快建立与之匹配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主体和内容与试点期间相比,不仅内容有了较大变化,且更加细化和完善。相伴随的是,作为检察监督里的诉讼监督之一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监督内容上自然要与之俱进,对原先不适宜的工作机制进行清理和修改,建立和完善相对应的新的工作机制,确保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自己要首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进而担负起通过强化检查监督来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即使得统一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该法律制度获得普遍严格的执行、使用和遵循。
  3.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
  当前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存在不足,导致置于社会上的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安心接受改造,甚至铤而走险再次犯罪。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联动作用,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适应性帮扶工作,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重新厘清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特点和功能定位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要在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试行探索监督基础上,根据法规的变化和检察职能的深化来定义社区矫正检察内涵。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副厅长周伟同志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交付矫正、矫正过程、变更与终止矫正)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辅助)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的依法公正实施的活动。该定义的概括全面精炼,界定适当。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特征,就是要把握监督性质的宪政性、监督对象的多元性(有利于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的广泛性、监督手段的专门性、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体现适当监督理念)以及监督效力的法定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性定位主要有:保障性功能、疏通功能、救济功能和教育功能。只有准确定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定位,才能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的合法性、针对性,防止检察监督出现的监督随意性大、杜绝乱作为,防止不作为。
  (二)加大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载体建设
  监所检察的工作重心应当适当从监内检察转移到社区矫正检察,加大对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工作平台、人员配置的倾斜力度。比如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平台建设,将具有较高法律知识素养、负有创新精神和拼搏意识的年轻同志充实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去。
  (三)社区矫正检察要把握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的有机统一
  社区矫正检察作为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之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裁判、接收、管理、处罚、变更以及解除进行全面监督,同时要把握社区矫正中的重点环节开展有效监督。结合多年的社区矫正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当把社区矫正中的脱漏管、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期对社区矫正重点人员的管控以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为检察监督的着力点。
  (四)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除了通过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手段积极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中的检务公开,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开放日活动和展板宣传,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职能;二是利用自身法律资源优势,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三是定期开展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接待日活动,认真听取他们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中侵害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消除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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